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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贷出新规——小贷公司应何去何从?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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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第二届外滩金融峰会上与会者关于金融科技、金融创新与监管问题的讨论,2020年10月3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召开专题会议,为一周来大家争论最多的金融监管和金融科技的关系做了定调。会议指出当前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要监督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监管规则,完善公司治理,履行社会责任。


2020年11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该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这意味着,接下来对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管将向银行监管看齐。


一、《办法》之实


(一)明确监管体制

此前全国性的小额贷款是由地方政府批准的,《办法》将跨省网贷业务的监管权由之前各地的金融办上收到银保监会,统一了监管标准,避免了制度套利空间,中央管控加强。现有的跨区经营网贷业务的公司必须重新向银保监会申请批准后才能获得相应资质,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获得全国性经营牌照的小贷公司数量。


根据《办法》规定,此前已存在的跨省小贷业务公司应在《办法》规定的3年(自《办法》施行之日起算)过渡期内,通过将跨省小贷余额和贷款户数控制在存量规模之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逐步清零,从而逐步完全达到规定的各项要求。逾期不满足要求的,将不得再开展跨省小贷业务。


(二)严格小贷业务准入条件

此次《办法》对经营网络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资本;跨省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资本。


而此前,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和印发的《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19〕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的规定:“拟转型网贷机构设立的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出资形式为货币);拟转型网贷机构设立的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出资形式为货币),首期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为股东自有资金,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足。”显然,《办法》对于网络小贷公司注册资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注册资本金额显著增加,且应当一次性实缴,这一规定,无疑会令众多小贷公司望而却步。可以预见,《办法》正式实施后,有资质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数量将大大减少。


另外,《办法》新增对于控股股东的要求及小贷互联网平台的要求,对于控股股东来说,首先,控股股东应为企业法人,也就意味着自然人不得成为小贷公司的控股股东;其次,控股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中承诺5年以内不转让所持该公司股权,有利于小贷公司控股权的稳定性。对于小贷互联网平台来说,平台运营主体应持有该小贷公司5%以上股份,并且其主营业务范围不包括金融业务,既保持了互联网平台仅作为平台而不实际从事金融业务的中立地位,同时平台运营主体作为小贷公司的股东,也能从一定程度上保障该小贷公司的稳定发展。


(三)规范贷款业务经营规则


1.贷款余额限制

《办法》规定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贷区别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相较于自然人而言,拥有资产优势,在可以设定抵押的情况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贷款金额更高。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贷的金额进行限制,对于还款实力相对较弱的自然人来说能一定程度上达到控制其杠杆的作用,也能防止小贷演化成高利贷,压垮底层群众,造成社会不稳定。


另外,本条规定的“收入”如何界定将会是一个大问题,因为很多自然人借款往往无法提供正式的收入证明,而小贷业务的受众则往往是资金实力较弱的人群。具体操作细则还有待监管部门发布。


2.联合贷款出资比例限制

《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目前市场上的小贷机构放贷资金绝大部分都来源于合作机构,在联合贷款中的出资比例普遍低于30%。这条规定对小贷机构来说,增加了其生存难度,对小贷公司的放贷能力将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办法》正式施行后,对联合贷款增加杠杆约束将导致小贷公司联合放贷规模大幅度降低,或者需大幅提升出资。无论哪种,对于小贷公司的业务都将是一个不小的打击。


(四)影响网贷转型

《办法》第十条规定了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门槛大幅提升,会促使更多网贷机构进行市场退出,符合条件的进行转型。


网贷机构转型方向主要有两个,第一种转型小贷公司。按照83号文规定,网贷机构转型成为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转型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但《办法》规定了更高的注册资本要求,对于资质一般的网贷机构来讲,仅注册资本就难以承担,转型根本无从谈起。第二种是转型纯客户导流的助贷,该种助贷业务门槛低,且业务对接便捷。目前,具有流量和场景优势的网贷机构纷纷提升机构资金占比,做流量、技术助贷方。由于此次《办法》仅对联合贷款出资比例加以限制,可能意味着纯客户导流的助贷将可以不受影响展业。


(五)注重消费者保护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要求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业务办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价格、还款方式等内容,并在合同中载明。禁止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禁止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方式催收贷款。禁止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禁止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可以说《办法》该条仅是对消费者保护提供指引性的意见,但未对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等不当行为的后果进行规定,而对于贷款用途不得用于投资、房地产等限制由于也仅能在贷款合同中予以约定,后续如何监管借款人资金流向,以及对于本条禁止性行为的规定,监管部门可能会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予以完善。


二、《办法》对小贷公司的影响--以蚂蚁集团为例


(一)单户贷款余额限制

《办法》规定,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


人民币30万元的额度看起来很高,比银行信用贷款授信额度20万元人民币还要多出10万元,但结合“不超过自然人近三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这一限制条件,按照今年两会例行记者会上总理的回答,我国人均年收入只有3万元人民币,但是有6亿人每个月收入也就1000元,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网络小额贷款的借款人最高额度可能仅有人民币1万元。


以蚂蚁集团为例,花呗的钱来自于阿里小贷公司,而阿里小贷公司的钱有四大渠道:银行贷款、自有资金,ABS和其他。消费金融是蚂蚁集团一项非常重要的业务,一年花呗和借呗的总利润在95亿,这部分利润主要来自于利息,最终来源就是消费者的借钱成本。而花呗和借呗的借款一般以散户为主,金额较小。如果严格按照《办法》及将来可能出台的配套实施细则的要求,对自然人的单户贷款余额加以限制,则以蚂蚁集团为代表的小贷公司利润额将会大幅减少。


(二)联合贷款设红线

《办法》规定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花呗和借呗用户向平台借钱,来源的资金绝大部分不是平台自己的钱。根据买一集团的数据,至2020年上半年,由金融机构进行放款或已实现资产证券化的比例合计约为98%。


如果按照《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提高到30%,那么蚂蚁集团的自有资金储备需要大幅度增加,相当于买房时需要支付的首付,首付款的大幅提高,会影响购房者的买方动力,也会增加购买压力。相类似,这一条规定会对蚂蚁集团造成巨大影响。


(三)跨省经营受限制

《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目前,蚂蚁集团的放贷主体是两家小贷公司(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但蚂蚁集团和阿里巴巴所在地是杭州,这么看似乎不符合要求。


但同时,《办法》规定对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未来为了做到合规,蚂蚁集团是将两家小贷公司搬迁还是寻求规定要求下的审批,我们不得而知。


三、结语


总体而言,《办法》的主旨就是,允许创新,但要监管。具体而言就是允许做网络小贷,但要先交入门费;允许融资,但首先得自己有钱;允许放贷,但不能放多。曾经红极一时的金融创新变成了现在的强监管,诸如上述的监管要求逐渐细化。蚂蚁集团是《办法》出台下的箭靶,但并不是唯一的针对,《办法》针对的是整个小贷行业。未来,网络小贷公司将在杠杆率、资本管控等多个方面向银行监管看齐。


因此,题外话,传统银行业依然是春天,特别是农工中建这些传统大行依然是资本市场的主力军,在本次蚂蚁集团进入资本市场受阻后,相信不久的将来传统大行就会在资本市场有所反应。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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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东

                                       

合伙人 / 律 师


赵志东,德恒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私募基金、公司债券、公司收并购、民商事争议解决以及公司重大危机处置等。赵志东律师曾在知名律师事务所工作十余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经验,擅长从繁乱的事实中抽丝剥茧,迅速确定问题所在,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赵律师服务的客户包括涉外公司、大型国企、985高校、上市公司等。

邮箱:zhaozd@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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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莹

                                       

律 师



王雪莹,德恒上海办公室律师,曾任某知名美资企业亚太区法务,主要执业领域主要包括企业投融资、公司并购、公司治理及各类民商事争议解决,具有丰富的公司治理、业务风险控制及争议解决经验。王律师服务的客户包括大型国企、民营企业、外资公司。

邮箱:wangxueying@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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