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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解读之《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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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再融资办法》”)。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证发〔2020〕50号)(以下简称“《科创板再融资审核规则》”)等在内的科创板再融资相关规则,标志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以下简称“再融资”)拉开序幕。


本文拟主要就《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的核心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2020年6月12日公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再融资办法》”)进行对比解读。


一、发行证券品种、发行方式及豁免注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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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科创板再融资发行证券的品种与创业板一样,均规定了4大类。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证监会规定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作为兜底品种规定在可发行的证券品种中,为后期资本市场新增的证券品种预留了空间。同时,科创板明确在实行股权激励、公积金转增股本、分配股票股利三种情形下无需经上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豁免注册情形。虽然创业板未明确规定该等豁免注册情形,但是该等情形实际不属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方式,因此我们理解,创业板上市公司在该等情形下亦无需履行交易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程序。


二、公开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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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从积极条件(即需要同时满足的条件)来看,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公开发行的条件比科创板多了“最近二年盈利”的要求。即创业板上市公如需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再融资的,必须最近2年盈利(按扣非后孰低原则计算),而科创板无此要求。可见,创业板对于拟再融资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比科创板有较高的要求,从一定程度上讲,科创板再融资更加便利、更加市场化。


科创板和创业板在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再融资的消极条件方面没有差别。


三、非公开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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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科创板与创业板一样,对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再融资仅规定了消极条件,且实质内容基本一致。对于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的,可以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再融资,但是非公开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四、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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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科创板基于其“科创属性”的特点,要求科创板上市公司再融资需满足募集资金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以确保再融资后上市公司依然符合科创板的“科创属性”。而创业板无此限制,但是对于在创业板上市的非金融类企业,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另外,科创板和创业板均要求,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上市公司依然需保证其独立性,不会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


五、发行可转债


科创板与创业板对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规定了基本相同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


其他条件视可转债是公开或是非公开发行,与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一致。


对于可转债的募集资金用途,要求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且必须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相关规定。


六、相关期限


科创板与创业板在受理、审核、注册期限上均规定了相关的期限:

1.交易所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交易所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

3.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


七、“小额快速”发行简易程序


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小额快速”发行是指融资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非公开发行,为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市场行情快速融资打开了方便之门,相关规定简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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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科创板在“小额快速”发行的适用条件方面,相较征求意见稿版本删除了发行对象的限制,同时,在受理期限和审核期限上也从征求意见稿版本中的1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修改为与创业板相同的2个工作日和3个工作日。


八、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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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明确战略投资者定义


“战略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同行业或者相关行业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与上市公司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愿意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愿意并且有能力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委派董事实际参与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帮助上市公司显著提高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投资者:


(一)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资源,显著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带动上市公司的产业技术升级,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二)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市场、渠道、品牌等战略性资源,大幅促进上市公司市场拓展,推动实现上市公司销售业绩大幅提升。


解读:

“战略投资者”的定义首次出现在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中。随后,中国证监会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与《科创板再融资办法》中将上述“战略投资者”定义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确定,对于为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锁价发行具有重大意义。从规定的内容可知,战略投资者需要有意愿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且委派董事实际参与公司治理,这是与一般的财务投资人最大的区别。


同时,战略投资者应当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对战略投资者自身的合法合规性提出了要求。


十、定增股份减持豁免


科创板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其减持分别不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但是针对创业板,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份实施细则》第九条和第十一条情形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依然不得减持。


十一、结语


中国证监会及时出台《科创板再融资办法》对于支持有发展潜力、市场认可度高的优质科创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换具有重要意义。相信未来会有一大批优质的科创板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将进一步提升科创板的活力,有利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蓬勃发展。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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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 伟

                                             

律 师

 


                       

戴 伟,德恒上海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首发上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股权投资等法律服务。                        

邮箱:daiwei@dehenglaw.com                        


指导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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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雨微

                                                     

合伙人/律师

 


                               

王雨微,德恒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证券、融资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等。

邮箱:wangyw@dehenglaw.com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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