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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深圳湾环评抄袭事件说说环评那些事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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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深圳湾环评抄袭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近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开出深圳史上最大罚单,对相关单位罚款620万元,该项目环评费用64万元。这意味着,一次造假,带来近10倍的惩罚!此外,相关编制人员被记失信20分,禁业5年。


笔者通过该事件说说环评那些事。


一、事件回顾


2020年1月7日, A局作为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建设单位,与D中心签订《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委托代建管理合同》,委托D中心负责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的全部建设管理工作。D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并签订了《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咨询委托合同》,服务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并经D中心认可后,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交由B所承担,并由其由其全资子公司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深圳有限公司与B所签订《技术咨询合同》


2020年3月19日,A局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公众参与公告》。3月25日,在A局官方网站发布《关于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公示时间延长的公告》,公示的B所编制的《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下称《报告书》)多处出现“湛江”等字样,部分抄袭了《湛江港30万吨级航道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


近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在其官网发布了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显示:A局被罚款100万元,D中心被罚款200万元,B所被罚款320万元,被失信记分15分。编制主持人兼主要编制人员徐某某被禁止五年内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并被失信计分20分。


二、环评那些事


(一)什么是环评?


环评是环境影响评价的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下称环评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评包括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因深圳湾环评抄袭事件只涉及建设项目环评。本文主要说说建设项目的环评。


(二)为什么要环评?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可以防止一些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也可以通过对可行性方案的比较和筛选,把某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环评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环评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我国环评立法经历了几个阶段?


我国环评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创立阶段。1973 年首先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1979 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法律化。


第二阶段为发展阶段。1989 年颁布正式《环境保护法》,该法第13 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 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1998 年,国务院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环评的适用范围、评价时机、审批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均做规定。1999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使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走上了专业化的道路。


第三阶段为完善阶段。针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不足,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2003 年9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走向完善的标志。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于2018 年 12 月 29 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


(四)环评的程序是什么?


环评的程序,一般是:

1.由建设单位进行环境调查和综合预测(一般委托专门顾问机构或大学、科研单位进行),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2.公布报告书,广泛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3.根据专家和公众意见,对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

4.主管行政部门最后审批。


经统计,《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出现“湛江”字眼35次,包括“湛江湾”“湛江港”等,以及“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是落实湛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体现”等内容。根据经济发展需要,深圳市拟对现有的深圳湾航道进行疏浚,将目前的300吨级航道拓展到千吨级,需要将航道加深约1.5米。因此,依法需要环评。


2020年1月19日、3月3日和3月19日,A局陆续将环评报告进行了3次挂网公示,在第3次公示期间,市民发现了环评报告存在抄袭的问题。也就是说该问题是在环评的第二个程序公示阶段暴露。


(五)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评如何管理?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评实行分类管理。


《环评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六)环评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环评法》第十七条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七)谁应对环评报告负责?


建设单位、接受委托编制环评报告的单位以及主要编制人员应当负责。


《环评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本案中,A局是建设单位,B所是技术单位、徐某某是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均应担责。


需注意的是,D中心作为该项目的代理建设单位,也应担责。法律依据是《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该条款规定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


因此,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对上述单位和个人均做出了处罚。


(八)环评报告造假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环评报告造假,相关单位和个人将被罚款和失信计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环评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评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对建设单位A局罚款100万元,对D中心则顶格罚款200万元,对B所按环评费64万的5倍顶格罚款320万元。以上罚款均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此外,为规范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失信行为记分,2019年10月24日生态环境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被计分单位或人员将被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根据该计分办法,B所被失信记分15分,编制主持人兼主要编制人员徐某某被禁止五年内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并被失信计分20分。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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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名宗

                       

合伙人 / 律 师



         

廖名宗,德恒深圳办公室合伙人、律师,法学博士;主要执业领域为劳动、环保、民商事诉讼、政府机关等。        

邮箱:liaomz@dehenglaw.com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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