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系列规则解读之(七)
—— 《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0-05-08
一、概述
2020年4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关于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创业板启动注册制改革,同时就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基础上对创业板改革后的差异性交易机制安排做出了进一步规定。
深交所正在施行的《交易规则》适用于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以下简称“证券交易”),对在深交所进行证券交易涉及的交易规则、交易监督、交易异常情况处理、交易纠纷、交易费用等各个方面作出了全面规定。根据《交易规则》,深交所的证券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基本方式,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证券交易还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大宗交易又分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
本次发布的《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对于创业板的证券交易做出了特别规定。规定共计6章,包括总则、竞价交易、盘后定价交易、交易公开信息、其他交易事项及附则,主要内容涵盖完善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放宽创业板股票涨跌幅,实施盘后定价交易,增加连续竞价期间“价格笼子”,设置单笔最高申报数量上限,调整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优化两融交易机制,新增股票特殊标识等。
二、《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改革要点
相较于《交易规则》,本次发布《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集中规定创业板改革后的差异性交易机制安排,改革要点如下:
三、创业板和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比较
为推行科创板注册制,早在2019年3月,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作为全面推行注册制的两大试验板块,笔者对于创业板和科创板的特别交易制度进行了比较如下:
四、结语
《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作为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配套业务规则,其实施有利于提高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价格发现效率,完善创业板股票上市交易机制,强化防控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行为,优化信息披露,优化融资融券交易机制,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兼顾股票流动性,有利于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落地与有效实施。
相较于《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的规定,《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在保留单笔最低申报数量限制的同时增设最高申报数量上限,既部分保留创业板投资者的交易习惯,又有利于抑制股票短期炒作等异常交易行为;同时增加严重异常波动指标,扩大特殊标识股票的范畴,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本文作者:
指导合伙人: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