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精选层公开发行的详解与实务

202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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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0月25日,证监会宣布启动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开始[1],新三板吹响改革冲锋号,迎来历史性发展机遇。其中,推进优化发行融资制度是本次新三板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为落实新三板改革精神,将改革落实到实处,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先后发布实施了一系列配套措施。本文旨在对申请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条件、程序、实务问题进行详细梳理和解读,以供读者参考。


一、业务规则体系


(一)证监会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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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国股转公司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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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精选层的公开发行条件


(一)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可以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即公司申请进入精选层时,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且为创新层挂牌公司。值得注意的是,该条并不是要求挂牌公司在创新层挂牌满12个月,而是要求进入精选层时,是创新层公司并且挂牌满12个月。


(二)符合《公众公司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要求


1.公司治理要求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挂牌公司应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因此应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以及上述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发行人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者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情形的,应当在相关情形已经解除或者消除影响后申请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


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该安排应当平稳运行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且相关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符合有关规定。


2.财务状况要求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精选层挂牌公司要求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该项要求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公司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贯彻注册制改革精神,已经将发行股票条件中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修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但精选层仍然延续了对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二是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该项要求可以通过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等来核查,同时会要求发行人出具书面确认。


3.合规经营要求

依法规范经营,最近3年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市值、财务标准


《分层管理办法》以市值为中心,结合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及增长率、研发投入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财务指标,设置了四套精选层进入标准。挂牌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2.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3.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

4.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前款所称市值是指以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以下简称公开发行)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


(四)股本及股东分散性要求


申请精选层挂牌公司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2.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3.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4.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

5.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众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挂牌公司股东: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不存在负面清单情形


挂牌公司或其他相关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公司不得进入精选层:


1.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2个月内存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未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6.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对挂牌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挂牌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三、精选层公开发行的程序


(一)确认自身符合相关条件,并聘请中介机构辅导


拟申请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对照精选层的准入条件判断自身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当然这个过程也可以交由中介机构通过初步的尽职调查来作出专业判断。在确认基本符合相关条件后,公司即可聘请中介机构(券商、会计师、律师)进场辅导。


(二)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


截至目前,继北京、深圳之后,浙江、河北、安徽、山东等多地证监局表示已启动新三板公开发行辅导验收工作,已在辅导备案的挂牌公司,保荐机构仅需报送关于拟变更目标板块的申请,无需撤回重新申请辅导备案。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0年3月18日,挂牌公司共计8780家,已有超过70家挂牌公司宣布申报精选层辅导,其中既有直接申报精选层辅导验收的,也有像佳先股份、方大股份、环宇建科、红山河等公司一样由首发上市辅导转为精选层挂牌辅导的。


辅导期间,保荐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内容应当完备,能够印证保荐机构的辅导过程,底稿中应详细记录在持续督导及辅导期间培训内容和次数、与辅导对象沟通情况、帮助解决的问题等辅导工作。证监局将重点对保荐机构对辅导对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进行培训的效果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将向保荐机构出具《辅导工作无异议函》。


(三)内部审议程序,制作并提交申请文件


1.内部审议程序

发行人筹划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就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作出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范围;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底价;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发行完成后股票在精选层挂牌的相关安排;决议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需要注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中,对表决安排、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网络投票做了专门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有未达到10%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实施单独计票并披露。前述持有未达到10%股份的股东,不包括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也不包括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关联方。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发行人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具体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申请文件

发行人申请股票在精选层挂牌的,应当报送下列精选层挂牌申请文件:


(1)发行人关于股票在精选层挂牌的申请;

(2)保荐机构出具的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推荐书、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

(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规定的申请文件;

(4)发行人、保荐机构关于本次申报符合受理要求的说明;

(5)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全国股转公司受理和审查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业务实行电子化申报,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以下称BPM系统或系统)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1.受理

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精选层挂牌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的齐备性进行审查,并在两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挂牌公司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收购、股票回购等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不予受理。


申请文件齐备的,出具受理通知;申请文件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补正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交易日。多次补正的,补正时间累计计算。


发行人补正申请文件的,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文件的时间以发行人最终提交补正文件的时间为准。


2.审查

全国股转公司通过向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提出问询等方式对申请文件进行自律审查,也会根据需要安排现场检查。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全国股转公司通过系统发出首轮问询;发行人、保荐机构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自收到问询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回复,如有困难可申请延期。首轮问询回复后,全国股转公司视情形在十个交易日内通过系统继续提出问询。


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当面问询的,相关人员应当在约定时间和地点接受问询。


全国股转公司设立挂牌委员会对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申请进行审议。挂牌委员会通过合议形成通过或不通过的审议意见。全国股转公司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出具自律监管意见或作出终止自律审查决定,回复自律审查问询的时间以及全国股转公司中止自律审查、请示有权机关、落实挂牌委员会意见、实施检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中国证监会核准


自律审查通过的,根据发行人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同时报送自律监管意见和自律审查资料。


中国证监会向发行人出具反馈意见函的,全国股转公司通过系统发送给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对反馈问题进行核查、落实,并在反馈意见要求的期限内提交回复。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开发行条件、信息披露等进行审核,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六)发行承销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应当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等相关文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选择直接定价、竞价或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股票公开发行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可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5%。


股票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发行结果报告、验资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项报告(如有),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精选层挂牌推荐书(含发行结果)等文件。


(七)在精选层挂牌


全国股转公司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后,向发行人出具同意其股票在精选层挂牌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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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精选层融资实务和注意事项


(一)市值标准的选择与变更


发行人申请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应当在四套标准中明确所选择的一项具体的进入标准。发行人应当结合自身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研发投入情况、公司治理、发展阶段以及进入精选层后的持续监管要求等,审慎选择进入标准。


保荐机构应当为发行人选择适当的进入标准提供专业指导,审慎推荐,并在《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推荐书》中就发行人选择的进入标准逐项说明适用理由,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精选层进层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前,发行人因更新财务报告等情形导致不再符合申报时选定的进入标准,需要变更为其他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原因并更新相关文件;不再符合任何一项进入标准的,应当撤回申请。


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发行人变更进入标准的理由是否充分,在《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推荐书》中就发行人新选择的进入标准逐项说明适用理由,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精选层进层条件重新发表明确意见。


(二)经营稳定性要求


发行人应当保持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的稳定,最近24个月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12个月内曾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在重组实施前发行人应当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规定的四套标准之一(市值除外);最近24个月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最近24个月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认定,应当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两方面因素分析:一是最近24个月内变动人数及比例,在计算人数比例时,以上述人员合计总数作为基数;二是上述人员离职或无法正常参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变动后新增的上述人员来自原股东委派或发行人内部培养产生的,原则上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管理层因退休、调任、亲属间继承等原因发生岗位变化的,原则上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但发行人应当披露相关人员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如果最近24个月内发行人上述人员变动人数比例较大或上述人员中的核心人员发生变化,进而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应视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全国股转公司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协助发行人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根据业务模式控制在合理范围。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应重点关注: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方注销及非关联化的情况,非关联化后发行人与上述原关联方的后续交易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发行人披露的未来减少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在核查发行人与其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不应仅限于查阅书面资料,应采取实地走访,核对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提供的资料,甄别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可能对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已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


(四)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共同投资行为


发行人如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或者间接共同设立公司情形,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主要披露及核查以下事项:


1.发行人应当披露相关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住所、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简要历史沿革。


2.中介机构应当核查发行人与上述主体共同设立公司的背景、原因和必要性,说明发行人出资是否合法合规、出资价格是否公允。


3.如发行人与共同设立的公司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的,还应当披露相关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中介机构应当核查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4.如公司共同投资方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中介机构应核查说明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五、结语


2020 年3月13日,全国股转公司正式公布精选层首届挂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2]。2020年3月16日,颖泰生物发布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的无异议函》,为首家通过精选层挂牌辅导验收的新三板公司[3]


精选层的正式亮相已经进入倒计时。我们作为资本市场法律从业者,期待着未来有更多的优质公司可以进入精选层,既满足自身大额高效的融资需求,也可以为未来上市做好提前准备。同时新三板市场通过深化改革的一系列举措,可以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承上启下的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持。


文中备注:

[1]证监会官网:证监会启动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910/t20191025_365023.html

[2]全国股转公司官网:全国股转公司公示首届挂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http://www.neeq.com.cn/important_news/200007714.html

[3]中证网:首家新三板公司通过精选层挂牌辅导验收http://www.cs.com.cn/ssgs/ssb/202003/t20200318_6036377.html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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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

                 

合伙人/律师

 

李华,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混改、上市、并购、发债、基金等。

邮箱:lihua@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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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立男

                 

律师

 

秦立男 ,德恒北京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改制、上市、并购重组等。

邮箱:qinln@dehenglaw.com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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