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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若干条款初步研究(一):

起诉的证据要求问题

2020-03-18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发布。对于从事民商事业务的律师而言,《民事证据规定》的重要性显然是不言而喻的,有必要仔细研读。笔者注意到,新《民事证据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对于这一条该如何解读,笔者体会如下:


旧《民事证据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对此,从立法的背景来看,旧《民事证据规定》是2002年施行的,其上位法律是当时的《民诉诉讼法(1991)》。在当时的法律环境下,我国民事诉讼并无立案登记制的概念,法院立案环节往往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做很多审查。此时,旧《民事证据规定》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交“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是可以理解的。而且,关于“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这种规定,在我国行政诉讼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第四条也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总体上看,“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这一标准是比较高的,而且法律对“起诉证据”并未规定具体标准,导致法院掌握尺度不一,在司法实践中,在立案审查阶段,较为常见通过证据审查,不当甚至侵害起诉人权利的现象主要有:要求起诉人对应依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负举证责任;要求起诉人对民事诉讼法规定不需要证明的事实举证;不当限定起诉人的证明手段,如当事人提交的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已能够证明有关待证事实,却仍要求起诉人提交书证或鉴定结论等。[1]甚至,有法院甚至以能否获得胜诉判决作为审查立案的证明标准[2]


举例而言,在一起案件之中,60多岁老太将某餐饮公司等起诉至法院,索赔1000亿元,理由是被快餐店楼上一个带铁盖子罩的灯砸中,从她的后脑、肩上猛滑下砸在抬起的右脚后跟上,顿时触电般麻木。对此,一审法院不予立案,理由是其坚持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000亿元,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范围。二审法院对此予以改判,理由是是,本案中,原告女士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佐证其起诉的事实存在,故其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3]


但,从法律的角度讲,《民诉诉法(2017)》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姑且先不论法院不予受理这1000亿元损害赔偿案是否正确,如果当事人的陈述属于证据的种类,那么该案原告是否属于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正如有论者指出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基本上都会要求原告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来证明起诉条件的成立。但是,有些证据原告在起诉时是无法获取的,必须在立案后才能取得,甚至还需要法院出具证明协助或者直接依职权收集而获取。因此,要求原告在起诉时提供证据,会增加原告负担,加大了起诉的难度;而且这种做法将原告举证责任提前至立案阶段,与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相悖,对原告是不公平的。”[4] 从理论上讲,这种做法是混淆了起诉证据和胜诉证据的区别,把“事实根据”误认为就是胜诉证据,从而加重了当事人起诉难[5]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发布,我国法院系统开始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答记者问也指出: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民事证据规定》修订过程之中,最高法院起草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拟规定:“【证据裁判主义】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


因此,从立案登记制的立法初衷来看,法院在立案环环节不应该对立案(包括当事人的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新《民事证据规定》第一条沿用之前的规定,坚持当事人应提交“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这一要求可能会与立案登记制产生一定的冲突。例如,法院立案庭是否可以以新《民事证据规定》为由,审查的当事人的起诉材料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如果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如何处理,是否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对此,可能还有待将来的司法实践进行进一步来明确。


文中备注:

[1]程韶丹、王亚霖,立案阶段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民事起诉证据,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7/04/id/244614.shtml

[2]黄海涛,民事立案条件审查的实体化现象分析——以100件裁定驳回起诉案件为样本,

http://bj3z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7/01/id/2516380.shtml

[3]被灯砸老太索赔1000亿 法院终审认定不予受理,http://www.china.com.cn/cppcc/2015-09/24/content_36665811_2.htm

[4]朱艳:立案登记制度下立案难问题的思考,http://www.jiujiang.jcy.gov.cn/jyjl/201806/t20180608_2229953.shtml

[5]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事一审诉讼须知,http://zxsfy.china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59。

[6]《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可见于:http://www.lawtime.cn/article/lll103490194103495288oo426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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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先伟


合伙人/律师

 


               

彭先伟,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律师;彭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擅长国际贸易、 海事海商,并为客户提供了诸多涉及保险、银行金融、国际仲裁,反垄断、外商投资等法律事务的解决方案。彭律师熟练掌握英文,能独立处理在伦敦、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的国际仲裁案件。

邮箱:pengxw@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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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亚男


律师



               

吴亚男 ,德恒北京办公室律师;吴亚男律师执业十年间,处理了大量海商海事、保险、诉讼仲裁等案件,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邮箱:wuyn@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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