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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新规解读和建议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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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5日。笔者作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早期法律服务者,一直参与新三板的挂牌、融资、并购等实践工作,现将对《指导意见》的解读和建议与各位分享,并期望得到指正。


一、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全文共计1817个字,主要涵盖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基本原则。转板上市将坚持市场导向、统筹兼顾、试点先行、防控风险四个基本原则,着眼于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势互补、错位发展,更好发挥新三板市场承上启下的功能,拓宽上市渠道,激发市场活力,为不同发展阶段的公司提供差异化、便利化服务。


二是主要制度安排。《指导意见》对转入板块的范围、转板上市条件、程序、保荐要求、股份限售等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


三是监管安排。一是严格转板上市审核。交易所建立审核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审核。二是明确转板上市衔接。沪深交易所建立审核沟通机制,确保审核尺度基本一致。三是压实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责任。四是证监会将加强对交易所审核工作的监督。五是强化责任追究。


二、要点解读


(一)挂牌公司可以转板到哪些板块?


在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申请转板至上交所科创板或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本着“试点先行”原则,初期在上交所、深交所各选择一个板块试点。试点一段时间后,评估完善转板上市机制。本次转板上市机制的试点转入板块范围为上交所科创板和深交所创业板。


(二)申请转板上市的公司应当满足哪些要求?


1.申请转板上市的公司应当为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且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

该条件设计,与新三板的分层制度衔接,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挂牌公司在精选层公开发行股份后规范运作满一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将挂牌公司分为精选层、创新层和基础层,挂牌公司申请进入精选层之前,应当在创新层连续挂牌满12个月。如为未挂牌公司,如满足创新层条件,可以在申请挂牌时直接进入创新层;如在挂牌时未能满足创新层条件,可以在满足条件后调整层级至创新层。


2.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应当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

试点期间,申请转板上市的挂牌公司应当满足上交所科创板或深交所创业板的上市申请条件,科创板和创业板主要条件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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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板上市条件应当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保持基本一致,交易所可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差异化要求。

全国股转公司与上交所和深交所建立转板上市审核沟通机制,确保审核尺度基本一致。由于转板上市的特殊性,具体的审核标准和尺度尚需等待上交所和深交所出台相关的细则,我们将重点关注并期望看到一些差异化要求的安排,以体现各个板块之间的衔接。


截至目前,继北京、深圳之后,浙江、河北、安徽、山东等多地证监局表示已启动新三板公开发行辅导验收工作,已在辅导备案的挂牌公司,保荐机构仅需报送关于拟变更目标板块的申请,无需撤回重新申请辅导备案。疫情防控期间,申报材料通过电子邮件报送。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0年3月9日,挂牌公司共计8803家,已有超过70家挂牌公司宣布申报精选层辅导,其中既有直接申报精选层辅导验收的,也有像佳先股份、方大股份、环宇建科、红山河等公司一样由首发上市辅导转为精选层挂牌辅导的。


(三)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程序有哪些?


转板上市属于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依法无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程序如下:


(1)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2)提出转板上市申请,交易所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3)公司在新三板终止挂牌并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交易。

提出转板上市申请的新三板挂牌公司,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上市保荐人。转板上市继续沿用了保荐人制度,既与上市公司的保荐制度相衔接,又有利于保障转板公司的规范程度。


实际上,挂牌公司在精选层公开发行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必须聘请主办券商或其子公司为保荐机构,这是对于公开发行保荐制度的一致性要求。


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股份限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在计算挂牌公司转板上市后的股份限售期时,原则上可以扣除在精选层已经限售的时间。上交所、深交所对转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作出规定。


对于精选层挂牌公司的限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已经作出了规定,即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股票,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2020年3月6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业务指南1号-申报与审查》,对限售作了进一步要求。该指南规定,挂牌公司审议通过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事项的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属于上述限售主体的,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披露自愿限售的公告,承诺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进入精选层之日不减持公司股票,并于公告披露当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股票限售。在该指南发布前,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事项,且该次决议拟用于申报的,应当自该指南发布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股票自愿限售。


三、对《指导意见》的建议和期待


《指导意见》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基本制度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如下问题期待能给与明确,或相关细则尽快出台:


(一)指导意见中提到的试点时间建议明确;


(二)希望明确挂牌公司转板上市同时能否申请公开发行或定向融资;如果不能同时申请公开发行或定向融资,那在转板后多长时间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公开发行或定向融资;


(三)希望明确什么条件和期限后能开放转板到除科创板和创业板以外其他板块。


《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意味着历经六年多的等待,新三板转板上市机制终于要“靴子落地”。新三板转板上市机制的建立,将有助于促进新三板市场的活跃,培育更多的优质上市资源;将充分发挥新三板市场承上启下的作用,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可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从而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我们期待着《指导意见》正式实施以及相关业务规则的尽快出台,相信中国资本市场随着科创板的设立、新证券法的实施、新三板改革等等新政下会越发活跃,相信中国的中小公司可以真正借助资本力量进入发展快车道!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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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

                 

合伙人/律师

 

李华,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混改、上市、并购、发债、基金等。

邮箱:lihua@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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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立男

                 

律师

 

秦立男 ,德恒北京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改制、上市、并购重组等。

邮箱:qinln@dehenglaw.com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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