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我们不和解:不成功和解谈判中决策的实证研究

2020-03-10


通常认为,在民商事纠纷中,纠纷各方达成和解是最好的结果,这样能极大的节约司法资源,节省纠纷各方的时间和经济成本,维护良好关系,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化解社会矛盾。


纠纷各方达成和解可以在纠纷的各个阶段,通过不同的方式,既可以通过纠纷各方相互协商,也可以通过非对抗性的替代纠纷解决方式,比如调解,还可以在诉讼或仲裁中通过法官或仲裁员的协调推动。不论通过何种方式,核心关键是纠纷各方最终能够达成和解。因此,怎样才能促成和解,纠纷各方在和解过程中有什么行为特点,有哪些因素影响和解达成,什么措施可以创造有利于和解的条件,消除不利因素……这些都是法官、律师、学者关注的问题。


国际上不少法律学者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研究,取得了非常有价值的成果。在接下来的系列文章中,我们将选取部分有影响的研究进行介绍。这期介绍的研究文章是“我们不和解:不成功和解谈判中决策的实证研究”(Let's Not Make a Deal: An Empirical Study of Decision Making in Unsuccessful Settlement Negotiations),这是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的RandallL. Kiser, Martin A. Asher和BlakeleyB. McShane发表的研究文章。


(一)研究简介


和解还是诉讼的决定必然取决于对可能的审判结果的评估。在没有其他动机影响的情况下,理性的当事人会将对手的和解方案与可能的审判结果进行粗略比较,结合费用(比如律师费、法院费用)和时间成本进行一些调整,以此决定接受还是拒绝对手的和解方案。RandallL.Kiser等人的研究将案件审判结果(法庭判决或仲裁裁决)与被拒绝的和解方案进行比较,看当事人是否拒绝了与最终审判结果相同或更好的和解方案,因而犯了决策错误。


Randall L.Kiser等人的研究筛选了从2002年11月到2005年12月的38个月期间,在Verdict Search California上报道的2054件民事诉讼案件。筛选的标准为:1)陪审团裁决、法官判决或仲裁员裁决给出了具体货币金额;2)原告提交了具体金额的和解要求;3)被告提出了具体金额的和解要约,或者其和解要约被描述为“无”;4)没有报道原被告双方给出不一致的最终判决金额和先前的和解金额;5)当事人聘请了律师代理。筛选出的案件均是当事人进行了不成功的和解谈判,然后由陪审团、法官或仲裁员做出了判决。研究排除了基于技术或程序理由做出判决的案件、集体诉讼案件、有排印或报告错误的案件、和多方之间和解金额分配不清的案件。


Randall L. Kiser等人的研究分析了以下变量:


1)因变量是决策错误(Decision Error),有三种情况,分别为:原告决策错误、被告决策错误和无决策错误。决策错误函数值根据三个变量计算,即判决金额(Award)、原告和解要求金额(Demand)和被告和解要约金额(Offer)。如果原告或被告拒绝对方的和解金额,继续诉讼,而最终判决金额与被拒绝的和解金额一样或更糟,决策错误即发生。


2)判决金额(Award);


3)原告和解要求金额(Demand)和被告和解要约金额(Offer),指陪审团裁决、法官判决或仲裁员裁决前最后提出的和解金额。研究排除了金额不能精确确定的案件,和解方案中/判决中包含了强制履行救济的案件也被排除。


4)案件类型,按照当事人主张的法律诉求的类型或性质,案件分类为:合同、劳动、欺诈、故意侵权(非欺诈)、医疗事故、人身伤害、物业责任、政府征收、产品责任、过失(非人身伤害)和其他。


5)当事人,分为九类:公司,企业(非法人企业,或在案件事实中未明确为公司的法人实体),保险公司,男性自然人,女性自然人,女性/男性自然人,公共实体,信托或“其他”当事人类型。


6)律师,原告和被告律师按以下分类:性别,律所规模,获得职业资格后的执业年数,毕业法学院排名,毕业法学院的多元性排名。研究涵盖了5116名律师,占加利福尼亚州17-21%的民事诉讼律师。


7)损害赔偿性质,该研究应用了认知心理学和行为经济学理论的术语,以便测试这些理论对诉讼人行为的适用性。损害赔偿分别分类为:“现实的”损害赔偿,指已经发生或持续的伤害、损害和痛苦等等;“未来的”损害赔偿,指相对而言尚未支付或尚未发生的预期损失,例如预计的医疗费用,未来的收入损失,利润,预期的痛苦,特许权使用费等等;以及,惩罚性赔偿。


8)诉称错误过失的性质,研究进一步将损害赔偿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分类为:不作为、作为或两者兼而有之。这是为了使用认知心理学和行为经济学来测试“不作为/作为偏见”,也就是评判作为比不作为更应受到谴责的倾向,即使它们造成相同的经济损害。


9)审理组织,分类为法官、仲裁员或陪审团。


10)998条款和解要约,即当事人是否按照加州民事诉讼法第998条提出和解要求或要约。按照998条款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998条款和解要求或要约后,未能获得更有利判决,该方当事人承担一定诉讼成本。研究检验这一诉讼成本转移措施是促进了理性的和解立场,还是激发了冒险的谈判行为。


11)保险,当事人是否有保险。


12)审前争端解决程序,当事人是否参加了审前争端解决程序,比如调解。


研究采用多分类逻辑回归(multinomial logistic regression)对数据进行了分析。


(二)研究结果


1.决策错误及其成本。

研究发现,原告决策错误的发生率高于被告决策错误的发生率,研究中,原告决策错误的发生率为61.2%,被告决策错误的发生率为24.3%。但是,被告决策错误成本的平均值远高于原告决策错误成本的平均值。研究中,被告决策错误成本的平均值为1,140,000美元,原告决策错误成本的平均值为43,100美元。就决策错误预期成本(即,决策错误的发生率x被告决策错误成本的平均值)来看,被告远高于原告。


该结果与之前完成的三个类似研究的结果基本一致。


2.998条款和解要约的影响

在研究的2054件案件中,1196件(59%)没有998条款和解要约,相应的原告和被告决策错误的发生率与总体相比没有显著差异。847件(41%)案件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出了998条款和解要约,其中原告提出的为272件,被告提出的为284件,原被告均提出的为291件。


数据统计分析显示,其他条件同等情况下,998条款和解要约降低提出一方的决策错误的发生率和平均成本,但是增加了接收一方的决策错误的发生率和平均成本。总体来说,在有998条款和解要约的情况下,决策错误增加。


如果原告提出998条款和解要约,原告决策错误的发生率和成本减少,但被告决策错误的发生率和成本增加,也就是说,被告表现出更冒险行为。如果被告提出998条款和解要约,被告决策错误的发生率和成本减少,但原告决策错误的发生率急剧增加,成本略有减少,总体上原告决策错误预期成本增加。


如果原被告均提出998条款和解要约,原告决策错误的发生率略有减少,成本略有增加;被告决策错误的发生率增加,但成本大幅度减少。


998条款的意图是,通过对持不合理和解立场当事人施以经济上的处罚,促进鼓励和解。但是,像998条款的成本转移措施也可能引发冒险行为,激发赌徒心态。之前就有研究提出,虽然败诉方承担诉讼成本(“loser-pays” system)系统的目的是减少诉讼,增加和解,但实际上,反而提高了诉讼的赌注,使诉讼本身有更大价值,进而可能阻碍和解。


研究显示,收到998条款和解要约和更高的决策错误发生率显著相关,因此引发了问题,998条款和解要约是否实际加重了接收方的冒险行为。一种解释是,998条款和解要约可能是对不合理和解立场的反应,也就是说,是不合理和解立场导致了998条款和解要约,而不是998条款和解要约导致了不合理和解立场。


3.案件类型的影响

研究显示,在风险代理常见的案件中,原告决策错误的发生率高,比如医疗事故81%,人身伤害53%;在风险代理不常见的案件中,原告决策错误的发生率低,比如合同44%,政府征收42%。在被告方面,没有保险的当事人决策错误的发生率高,比如合同44%,欺诈40%;由保险公司代理的被告的决策错误的发生率低,比如物业责任17.5%,人身伤害26.3%。


原告决策错误的发生率和案件胜诉率呈相反关系,案件胜诉率高则决策错误的发生率低,案件胜诉率低则决策错误的发生率高。在被告方面,案件胜诉率高则决策错误的发生率高。


4.审理组织的影响

研究显示,审理组织影响决策错误的发生率。研究中90%的案件由陪审团裁决,5%是法官判决,5%是仲裁裁决。陪审团裁决案件中,当事人决策错误的发生率和研究中总体决策错误的发生率基本一致。与陪审团裁决案件相比,在法官判决的案件中,被告决策错误的发生率为42.6%,显著增加;原告决策错误的发生率为42.6%,显著降低。


与陪审团裁决案件相比,在仲裁案件中,被告决策错误的发生率为45.4%,显著增加;原告决策错误的发生率为28.9%,显著降低。仲裁案件中的和解决策错误的发生率远低于陪审团裁决和法官判决。


5.损害赔偿诉求的影响

和只有“现实的”损害赔偿诉求的案件相比,只有“未来的”损害赔偿诉求的案件表现出更高的决策错误发生率和成本,原被告均是如此;同时有“现实的”和“未来的”损害赔偿诉求案件的被告表现出更高的决策错误发生率,原告表现出更低的决策错误发生率,但是原告决策错误成本的平均值更高。


惩罚性赔偿诉求对决策错误发生率有重大影响。和只有“现实的”损害赔偿诉求的案件相比,在有惩罚性赔偿诉求的案件中,被告决策错误发生率从20.4%增加到36.6%;与只有“现实的”和“未来的”损害赔偿诉求的案件相比,在有惩罚性赔偿诉求的案件中,被告决策错误发生率从26.4%增加到46.2%。相对的,原告决策错误发生率则降低,分别从64%降到50.7%,从59.4%降到36.5%。


研究结果显示,对惩罚性赔偿诉求,被告表现出严重降低的预测能力,这说明被告要么忽略了非典型变量(惩罚性赔偿诉求),要么错误地将非例外案件(没有惩罚性赔偿诉求)的问题解决方式用于例外案件(有惩罚性损害索赔)。


6.调解员律师的影响

研究显示,有调解员律师代理的案件的决策错误发生率低。研究中全部2054个案件中,14.5%没有决策错误发生,而一方当事人由调解员律师代理的369个案件中,21.1%没有决策错误发生。


在原告由调解员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原告决策错误发生率为48.5%,低于研究全部样本的61.2%,但是被告决策错误发生率为32%,略高于研究全部样本的24.3%。总体来说,19.5%的案件没有决策错误发生,高于研究全部样本的14.5%。


在被告由调解员律师代理的案件中,被告决策错误发生率为21.5%,低于研究全部样本的24.3%;原告决策错误发生率为56%,低于研究全部样本的61.2%。总体来说,22.5%的案件没有决策错误发生,高于研究全部样本的14.5%。


(三)总结


Randall L.Kiser等人的研究结果印证了之前其他学者完成的三个类似研究的结果。研究人员认为,进一步的研究有助于识别消除导致决策错误发生的条件和认知偏差,识别复制避免决策错误发生的条件和决策方式。比如,RandallL.Kiser等人的研究显示,998条款和解要约有助于当事人改进决策,降低决策错误发生率。再比如,接收过调解训练、有丰富调解经验的律师,对认知偏差有更好的了解,可以在诉讼决策中发挥有益的作用。


本文作者:

微信图片_20200310221052_副本.jpg                                                       


                                                           


吴宇宏

                                                                     

合伙人/律 师

 

吴宇宏,德恒成都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跨境投融资、知识产权等。        

邮箱:wuyh@dehenglaw.com                                                     

致谢:特别感谢澳大利亚实习生申梦瑶(Themeda Cranley-Scarfe),她细致的文献研究工作让我们有机会了解到在纠纷解决领域出色的研究工作。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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