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新三板转板上市即将落地

202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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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5日,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宣布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吹响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号角。2019年度的科创板注册制、2019年12月28日的证券法修订、2020年2月14年“情人节”的再融资新政,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注册制尤其是创业板注册制通知等一系列重大举措,冲淡了资本市场对新三板的关注。笔者认为,3月6日的《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其影响力与早年的创业板、当下的科创板一样,深远影响着中国,正在建立起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助力中小企业的发展。


一、 新三板前世今生


(一)老三板

“老三板”指的是从原来两个法人股市场退下来的“两网股”股票和从主板市场终止上市后退下来的“退市股”股票。“两网股”是指1992年7月1日在STAQ系统(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法人股流通转让试点运行和1993年4月28日投入试运行的NET系统(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开发设计),并在1999年9月9日关闭STAQ和NET系统后遗留下来的股票。“退市股”则是因为连续多年亏损等原因被强制性从主板市场终止上市后退到代办系统转让的股票。 


(二)新三板

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试点,首批扩大试点新增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天津滨海高新区。2013年12月31日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面向全国接收企业挂牌申请。


(三)新三板设立初衷及意义

笔者认为,新三板一方面,在国家层面主要在于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通过股转系统的合规性要求和中介机构的辅导推动中小企业规范化运行;另一面,于企业、企业家而言,通过挂牌赢得市场美誉度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凝聚员工向心力、获得金融机构信用贷款、防范企业合规风险、获得更多投资人的青睐,以及登陆更高层次的资本市场,尤其是获得向上交所或深交所转板的机会。


(四)挂牌及融资数据比较

笔者查阅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2019年市场统计快报》披露自2016年起至2019年底融资金额逐年递减分别为:1,390.89亿元1,336.25亿元、604.43亿元、264.63亿元,挂牌企业也由2016年的10,163家减少至8,953家,发行次数也由2,940次减少至637次。四年来,新三板的发展取得重大贡献的同时,也与资本市场期待有所落差。


二、转板征求意见稿亮点


2019年12月20日证监会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来,证监会和股转公司围绕新三板分层、精选层挂牌并在发行、信息披露等作了众多的改革。笔者梳理发现,截止2020年3月7日证监会共出台8部规章;股转系统出台29部规则,废止15部规则。这些密集出台的围绕着精选层的规章规则等配套制度,无疑是为转板上市这一资本市场制度大礼服务。那么,本次新政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和各市场主体期待呢?


(一)转入板块为科创板和创业板,转板企业尤其需要关注科创板应当具有科创属性的要求

《转板征求意见稿》指出,转入板块的范围是上交所的科创板和深交所的创业板。笔者认为,制度设计转入板块为科创板和创业板,符合新三板普遍体量相对较小又具备一定科技含量的特点,同时又满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规范经营和登陆资本市场的需求,符合相关板块的特点,能够有效衔接各板块。


(二)只有符合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的精选层企业才可以进行转板上市

《转板征求意见稿》指出,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应当为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且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第15条之规定,必须是在创新层连续挂满12个月方可进入精选层;该办法第11条、12条关于创新层准入正面条件规定,企业可直接进入创新层。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委员会管理细则》(以下简称“《挂牌委细则》”)第12条挂牌委的职责范围,挂牌委负责对创新层和精选层的审议,不包括基础层。根据《分层管理办法》第26条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基础层公司可在每年的4月30日前申请调整进入创新层,再按照创新层进入精选层的条件进入精选层。


《转板征求意见稿》同时指出,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应当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转板上市条件应当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保持基本一致。也即需要符合创业板、科创板的各项行业、法律、财务等条件和指标。


(三)转板无需再经证监会核准或注册,降低了审核不确定风险,极大提高了IPO效率

《转板征求意见稿》指出,转板上市属于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依法无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在全面实行注册制和信息披露为核心改革大势背景下,结合科创板实践来看,把决定权交给更加贴近市场更懂企业的沪深交易所,通过精选层走IPO之路有利于提高IPO效率,降低不确定的风险。


(四)股份限售安排,有制度套利的空间

《转板征求意见稿》指出,在计算挂牌公司转板上市后的股份限售期时,原则上可以扣除在精选层已经限售的时间。


《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股票,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对前述股票的限售期另有规定的,同时还应遵守相关规定。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众所周知,科创板和创业板市场给予的发行市盈率远高于新三板。从减持的时点来看,企业先行登陆新三板更有利于相关主体在合适的时点减持。如何设计减持制度,有待进一步跟踪。


(五)保荐要求、程序和督导衔接有待观察。

《转板征求意见稿》指出,鉴于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在公开发行时已经保荐机构核查,并在进入精选层后有持续督导,对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保荐要求和程序可适当调整完善。


三、结语


不期而至的《转板征求意见稿》,应当说是自2019年12月28日《证券法》通过修订草案以来,证监会继出台再融资、创业板启动注册制等新政及制度建设后的又一重大举措,在疫情背景下更具有意义,为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化、市场化改革点赞。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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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祥

                       

合伙人 / 律 师



         

陈海祥,德恒苏州办公室主任、律师;陈海祥律师2002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执业,主要执业领域为包括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业务等境内外资本市场领域法律服务。        

邮箱:chenhx@dehenglaw.com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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