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2019年度最高院民事再审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

2020-01-02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也称为再审程序,作为对生效裁判的救济和纠错制度,通过对确实存在实体或程序问题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予以纠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司法权威”及“司法公正”平衡在最佳位置,以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本报告以2019年、2018年、2017年民事再审案件的大数据、最高院总部与六个巡回法庭民事再审案件的大数据为基础,从再审案件案由、行业分布、再审事由以及裁判结果等多个维度对2019年度最高院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大数据进行分析并得出初步结论,以便全面了解我国的审判监督制度。


本次报告大数据统计时间段为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法院层级为最高人民法院,文书类型限定为裁定、判决,再审案件类型限定为民事。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全年已经公布的作出再审裁判的案件数量为4068件,根据2019年12月份受理再审案件的案号推算,2019年度全年最高院受理民事再审案件将超过7000件。


一、2017-2019年度民事再审案件的数量分析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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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7年至2019年再审案件的数量分布来看,2017年再审案件的数量为5353件,2018年再审案件的数量为6244件,2019年已经公布的作出再审裁判的案件数量为4068件,根据2019年12月份受理再审案件的案号推算,2019年度全年最高院受理民事再审案件将超过7000件。以上数据说明,近三年民事再审案件的数量基本稳定,并有逐年稳步上升的趋势,体现了再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不断应用,对纠正可能确有错误的裁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解决法律纠纷的重要途径,因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及活跃性,以及不同地区法院审判人员素质的不平衡,我国二审终审制度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产生了少数冤假错案。在这种背景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救济和纠错制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近三年再审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再审程序的不断重视,肯定了再审程序作为纠错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再审程序通过对生效但确实存在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生效裁判给予纠正,客观上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二、最高人民法院总部及六个巡回法庭受理民事再审案件数量分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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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7年至2019年民事再审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总部以及各巡回法庭数量的分布可以看出,受理民事再审案件数量排在前三位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总部、第六巡回法庭、第四巡回法庭。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后,最高人民法法院本部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及内蒙古五省区市的有关案件,造成最高院总部受理案件可能有如下几点原因:一是本部受理的省区市属于我国经济较发达的地区,经济活动的活跃必然造成法律纠纷案件的增多,因此民事案件的基数较大;二是本部受理的省区市中,个别地方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水平有待提升,造成了该省区域的人民法院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并未做到案结事了,导致当事人以申请再审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其次,第四巡回法庭和第六巡回法庭的案件数量也较多,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第六巡回法庭设立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山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上述巡回区多为内陆省份,整体经济水平较沿海地区欠发达,法院的审判水平较经济发达的法院也可能存在差距,这可能是民事再审案件较多的原因之一。


三、最高人民法院总部及六个巡回法庭民事再审案件主审法官办案数量大数据分析

 

(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总部及六个巡回法庭办理民事再审案件数量前二十名主审法官大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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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总部及六个巡回法庭审理民事再审案件数量前二十名法官的分析,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不同的法官对再审案件的审理倾向。


首先,2019年承办再审案件最多的是第四巡回法庭的包剑平法官、李相波法官以及第三巡回法庭的余晓汉法官,2019年度已经办结的再审案件分别为143件、74件、72件。再审案件一般为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多、办案难度较大的案件,才出现大多数经过两次审判程序仍未达到案结事了,当事人不认可审判结果从而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的情形,而法官在一年内办结大量再审案件的情况,一方面说明法官办案效率较高,但从另一个方面,再审程序作为当事人最后一个解决争议的救济程序,是当事人解决法律纠纷的重要保障。如果对一个再审案件审查审理过快,有可能使再审程序流于形式。2019年度再审案件已经结案数量较少的是第六巡回法庭的王涛法官、第三巡回法庭的张华法官以及肖峰法官,已公布的裁判案件数量均为38件。法官作出生效裁判数量一方面取决于该巡回法庭案件的总数量以及每个巡回法庭法官的工作强度,一方面也与法官本身的办案效率有着直接关系,效率与公平始终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当平衡的重要要素,法官应当在充分了解案情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后,高效地作出公正的再审裁判,以维护再审制度的司法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次,从再审程序的裁判结果来看,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仍然占绝大多数,裁定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数量比例仍然较低。第三巡回法庭的张华法官,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案件比例高达97.37%,占据第一位,在已公布再审裁判结果的2019年再审案件中,张华法官已经结案的38个再审案件中,其中有37个再审案件的裁判结果均为“驳回再审申请”;第六巡回法庭的杨弘磊法官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案件比例为93.62%,在已公布再审裁判结果的2019年再审案件中,杨弘磊法官已经结案的47个案件中,其中有44个再审案件的裁判结果为“驳回再审申请”;第二巡回法庭的宋春雨法官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案件比例为93.10%,在已公布再审裁判结果的再审案件中,宋春雨法官已经结案的58个案件,其中有44个再审案件的裁判结果均为“驳回再审申请”,该三位法官均以百分之九十多的驳回再审申请的比例占据前三位。在2019年已经审结案件数量前二十名法官中,第六巡回法庭的刘小飞法官、第三巡回法庭的余晓汉法官以及第四巡回法庭的李相波法官驳回再审申请的比例较低。刘小飞法官在2019年已经结案的再审案件中目前作出生效裁判44件,其中驳回再审申请的数量为34件,比例为77.27%,余晓汉法官在2019年已经结案再审案件中目前作出生效裁判72件,其中驳回再审申请的数量为56件,比例为77.78%,李相波法官在2019年已经结案再审案件中目前作出生效裁判74件,其中驳回再审申请的数量为58件,比例为78.38%。根据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再审程序分为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二个阶段。再审审查程序是对该再审申请是否符合再审启动事由的审查,而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判结果,直接决定了再审案件无法进入到再审审理程序,即争议案件本身没有再进入实体审理的可能性,因此,如果裁判结果为驳回再审申请的比例过高,将不利于争议案件的实体解决,使得再审审查程序和审理程序合二为一,明显弱化了审判监督程序的作用。


再次,根据大数据分析结果,可以看出提审或指令再审的裁判结果比例仍然较低。根据已公布的2019年再审案件裁判结果大数据数据分析,第六巡回法庭的刘小飞法官、第三巡回法庭的余晓汉法官以及第四巡回法庭的李相波法官对再审案件的提审或指令再审比例较高。刘小飞法官在2019年已经结案再审案件中目前作出生效裁判44件,其中裁判结果为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数量为8件,比例为18.18%,余晓汉法官在2019年已经结案再审案件中目前作出生效裁判72件,其中裁判结果为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数量为12件,比例为16.66%,李相波法官在2019年已经结案再审案件中目前作出生效裁判74件,其中裁判结果为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数量为12件,比例为16.22%。在2019年已经结案案件数量前二十名法官中,第三巡回法庭的张华法官、第二巡回法庭的宋春雨法官以及第六巡回法庭的杨弘磊法官作出提审或指令再审的裁判结果比例较低,分别为2.63%、3.45%及4.25%,如此低的数据从侧面说明再审程序之困难。


(二)2017-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总部及六个巡回法庭办理民事再审案件数量前十名主审法官大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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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2017年至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总部及六个巡回法庭已经结案案件数量前十名法官的大数据分析,可以明显看出近三年最高人民法院不同法官对再审案件的裁判结果数值差异较大。其中,办案数量最多的为第二巡回法庭的张爱珍法官、第三巡回法庭的余晓汉法官以及第六巡回法庭的杨卓法官,近三年办理再审案件的数量分别为262件、218件、205件。在办理再审案件最多的十名法官中,第五巡回法庭的李延忱法官驳回再审申请的比例最高,在他承办的191件再审民事案件中,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数量为166件,占比87%,仅有15件再审民事案件作出了提审或指令审理的裁判结果,其次是第二巡回法庭的郭载宇法官,在他承办的176件再审民事案件中,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数量为151件,占比86%,仅有13件再审民事案件作出了提审或指令审理的裁判结果。第四巡回法庭的黄年法官作出的提审或指令审理的裁判结果比例最高,在他主审的近三年的181件民事再审案件中,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为42件,占比23%,其次是第二巡回法庭的张代恩法官,在他主审的近三年的167件民事再审案件中,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民事再审案件为24件,占比14%。


四、2019年度民事再审案件行业分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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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图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民事再审案件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房地产业,占比达21.78%,其次是建筑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以及金融业。房地产行业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其中存在大量复杂、多样的法律关系,是风险性较大的行业,因此再审案件的数量也就随之较多。建筑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以及金融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产生大量法律纠纷的行业,同样频发再审案件。


五、2019年度民事再审案件案由类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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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事再审案件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出,民事再审案件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合同纠纷,在2019年已公布的作出裁判的4068件民事再审案件中,有2490件民事再审案件的案由为合同类纠纷,占总案件数的61.2%,而合同类案由中,建设工程施工类的合同纠纷案由占比最高,有792件案件,占2019年度民事再审案件案由的19%,其次是借款合同纠纷案由,有606件案件,占2019年度民事再审案件案由的15%。合同作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最重要的行为方式,在经济活动中,建设工程施工类经济活动与借款合同类经济活动较为活跃,存在纠纷的可能性最大,也是再审案件数量多的主要原因。


其次,执行异议之诉案由也是民事案件再审阶段高发的案由,在2019年已公布的作出裁判的4068件民事再审案件中,有478件申请再审的案件案由为执行异议之诉,占比达到了12%。执行异议之诉作为特别诉讼程序的一种,是为了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其设置的目的是为了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从而达到公平之理念。强制执行制度作为保护和实现私权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审判活动的归宿所在,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执行中的“执行难”“执行乱”现象,造成了在执行过程中的大量纠纷,执行异议之诉作为解决执行过程中的权利纷争而特设的特别诉讼程序,对执行阶段的救济提供了制度保障,但也因为法律关系复杂等原因,在一审、二审诉讼程序阶段较难达到案结事了的诉讼目的,因此,执行异议之诉类案件在民事再审案件中数量也比较多。


再次,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相关的案由,也是民事再审案件中相对的高发的类型,在2019年已公布的作出裁判的4068件民事再审案件中,有327件申请再审程序的案由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相关,均是经济生活中高发的案由,出现确有错误的裁判的可能性较大,在再审案件案由中占比较大。


六、2019年度民事再审案件高频实体法条分析与高频程序法条大数据分析


(一)高频实体法条

本次再审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统计了2019年度民事再审案件中被援引的高频法条,其中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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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再审案件引用的高频实体法条可以分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以及合同无效相关的争议焦点,在再审案件中频发。尤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的案件在再审案件中占有较高的比例,这也与上文中民事再审案件的高发案由与行业相对应。下面对引用频率最高的三个法条进行简要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该法条是在执行异议案件中,关于对不动产提出异议的规定。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动产作为执行标的的常见形态,在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最高院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时,在以下情况下认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行为有效:一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此种情形下,作为执行标的的不动产已经在采取保全措施之前,依据书面生效的买卖合同,不动产应当归买受人所有,因此,买受人以此提出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二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执行标的之前,如果异议人已经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则应当支持异议人作为占有人的执行异议,前两点均强调案外人主张的情形要发生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前,以保护执行申请人之利益;三是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支付对价作为不动产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最重要的义务,在案外人已经完全履行的前提下,应当支持其异议请求,并且此时被执行人的执行标的转化为金钱,同时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和案外人的利益;四是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应当已经作为争议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而导致案外人未能办理过户,此时应当对其权利进行保护,从而支持其异议请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合同订立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包括已经成立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效力纠纷在民事审判中,一直为高发的事由,在再审案件中,同样是发生争议的常见焦点。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其中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该合同无效情形争议最大。我国现行司法实务中,将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中,仅指代违反了效力强制性规定,并且将立法层级限定在法律与行政法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再审案件中的高发类型,其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常常是案件的争议焦点。第二条规定了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时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作为建设施工的前置条件,在未取得的情况下不能进行建设施工,从而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性与规范性,因此未取得将直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以此诉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如果在起诉前取得了,以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理念,则不能以此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了防止出现发包人恶意起诉合同无效,此条明确了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事由大数据分析

 

启动再审的法定事由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共计十三项事由。根据对2019年已公布裁判的案件所涉及的法定事由来看,可以清晰的看出不同事由在再审审查中被引用的频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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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图可知,使用最高频的事由是第二百条第二项,即“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引用次数为2551次。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是指以下情形:(1)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缺乏证明力的;(2)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的;(3)对基本事实的认定违反逻辑推理或者日常生活法则的;(4)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情形。其次是第二百条第六项,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被引用了2517次,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主要包括以下6种情形:(1)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2)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3)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4)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5)违反法律适用规则;(6)明显违背立法本意。再次是第二百条第一项,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被引用的次数为812次。


民诉法第二百条列举的十三项再审事由可以分为两类,即实体性再审事由和程序性再审事由。所谓实体性再审事由,是指判决或者裁定的依据存有重大瑕疵。此类再审事由的设置体现了民事诉讼追求公平正义的理念。所谓程序性再审事由,是指原审诉讼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一般的轻微瑕疵或者被称为无害性瑕疵并不包括在内。根据2019年已公布的作出裁判的民事再审案件所引用的事由来看,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以及第一项事由相较于其他启动再审的事由,占据了启动再审事由的绝大多数,全部都属于实体性事由,而以程序性事由启动再审程序的法条引用次数仅为一百至几十次,说明在再审案件的启动程序中,以实体上的理由申请再审的居多。


七、2017年度至2019年度民事再审案件裁判结果大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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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2017年至2019年的民事再审案件裁判结果大数据分析可以看出,近三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呈上升趋势,2017年民事再审案件的总数为5353件,2018年民事再审案件的总数为6244件,根据2019年12月再审案件立案的案号,预计2019年民事再审案件的总数为7000件左右,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市场主体法制意识的不断提升,再审案件的总数呈上升趋势。


从民事再审案件的裁判结果可以看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判结果在近三年的裁判结果中比例大致一致,在民事再审案件的裁判结果中占主要部分,而做出提审或指令审理裁判结果的比例较低。2017年,案件总数为5353件,驳回再审审申请的裁判结果为4210件,占总数比例的79%,而作出提审或指令审理裁判结果的案件数量为666件,仅占2017年再审民事案件比例的12%;2018年再审民事案件的数量为6244件,裁判结果为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数量为4918件,占比79%,而作出提审或指令审理裁判结果的案件数量为815件,占2018年再审民事案件比例的13%;2019年已经公布的作出裁判的4068件再审民事案件中,裁判结果为驳回再审申请的有3334件,占比为82%,裁判结果为提审或指令审理的案件有395件,仅占全部再审民事案件数量的10%。


随着2019年再审案件裁判结果的公布,2019年的数据可能会发生一定变化,但是结合往年数据,预计2019年度民事再审案件的裁判结果比例将和往年保持一致。

通过近三年的再审案件裁判结果大数据分析,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后,申请再审案件的裁判结果大概维持在驳回再审申请的比例为80%,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比例为12%,撤诉或达成和解比例大概为8%。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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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西岗

                                             

合伙人 / 律 师

 


 

史西岗,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律师;德恒大要案中心督导主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中国法律咨询中心调解员;主要执业领域为争议解决,善于处理复杂、重大民商事诉讼案件和再审抗诉案件,已为数十起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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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贺


律 师

 


 

刘 贺,德恒北京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案件诉讼与仲裁、民商事案件执行、公司争议解决、金融与保险、建设工程、投资并购等领域。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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