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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投资法律体系

2019-07-22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地处中亚腹地,是古代丝绸之路各种文化的交汇地,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和众多的名胜古迹,同时也是中国“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沿线国家。乌兹别克斯坦自然资源丰富,主要盛产“四金”,即“黄金”、“白金”(棉花)、“乌金”(石油)、“蓝金”(天然气),“四金”同时也是乌兹别克斯坦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产业。2016年,乌兹别克斯坦新任总统米尔济约耶夫上台,颁布了第уп-4947号《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发展战略行动》总统令,提出了乌兹别克斯坦2017年至2021年国家优先发展方向,并实行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经济政策。近年来,乌兹别克斯坦经济实现较快增长,2017年GDP同比增长5.3%,是中亚地区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在“一带一路”合作的背景下,中乌两国经济互补性强,合作潜力巨大,发展前景广阔。2019年4月25日至4月27日,“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北京召开,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米尔济约耶夫受邀出席会议。会议期间,中乌两国在多个领域达成了合作共识,如在乌开设文化中心、发展乌兹别克斯坦数字基础设施、设立乌—中医药技术园等。在“一带一路”建设的背景下,对于走出国门的中国投资者而言,赴乌投资正当其时。


一、乌兹别克斯坦国内投资法律体系


调整乌兹别克斯坦国内投资活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对外经济活动法》、《出口监督法》、《自由经济区法》、《租让合同法》、《产品分成协议法》、《保护措施、反倾销及补偿关税法》、《关税税率法》、《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权益保障和维护措施》等。同时,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签发的《关于促进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补充措施》总统令、《2017-2021年乌兹别克斯坦五大优先发展领域行动战略》、《2016-2020年水电发展纲要》等法令文件,也是外国投资者从事投资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


1.投资的范围


乌兹别克斯坦丰富的自然资源及能源一向最受外国投资者青睐。乌兹别克斯坦现探明的矿产约有100种,其中,黄金探明储量约3350吨,石油探明储量约1亿吨,天然气探明储量为3.4万亿立方米,煤探明储量19亿吨,铀储量为18.58万吨。同时,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总统于2017年2月7日颁布的第уп-4947号《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发展战略行动》总统令,乌兹别克斯坦2017年至2021年在经济方面将重点巩固宏观经济稳定,保持经济高速增长,促进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发展,促进农业、交通、文化、科学、艺术等领域的现代化发展,加强吸引外资在该等领域的投资。此外,为加大吸引外资在矿产领域的投资力度,乌兹别克斯坦内阁于2017年5月31日颁布第328号内阁令——《关于批准吸引外资勘探和开采战略性重要固态矿产资源产地、埋藏地清单和选取标准的内阁令》,其中明确规定了应当为外国投资者在采矿领域投资创造合适的条件。此外,乌兹别克斯坦政府还取消了通讯行业、进出口新型化学物质、天然气管道设备、部分植物等领域的准入门槛,并缩减了铁路运输、金融市场活动、生产和销售凝析油等许可的审批时间。这些措施的施行,旨在为外国投资者在该等领域的投资活动创造优惠便利条件。


2.投资的方式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外国投资法》第5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进行投资:

 

1)参股乌兹别克斯坦的法人、银行、保险机构和其他企业;

2)取得财产权、股权和其他有价证券;

3)对知识产权进行投资,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品牌和专有技术、以及商誉;

4)收购特许经营权,包括勘探、开发、开采或使用自然资源;

5)取得贸易和服务范围的对象、住宅房屋及其所在的土地所有权,以及占有和使用土地及自然资源的权利;

6)根据产品分成协议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

7)其他不违背乌兹别克斯坦现行法律规定的投资方式;


此外,乌兹别克斯坦法律还规定,外国投资者最初或再次进行投资的形式上的变化,不会改变投资者的投资资格。


3.投资的优惠政策


近年来,乌兹别克斯坦出台了多部法规和总统令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投资优惠,如《关于进一步完善化工公司进出口业务的总统令》、《关于进一步实现外贸自由化和支持企业主体的总统令》、《关于外汇政策自由化优先措施的总统令》、《关于促进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补充措施的总统令》、《保证企业经营自由法》、《鼓励吸引外国私人直接投资的补充措施的决议》等法规。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对外国投资者的优惠政策大体分为减免税赋和自由经济区制度两个方面:


(1)减免税赋


近年来,乌兹别克斯坦政府为外国投资者规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①利润税优惠: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59条规定,用于现代化生产的资金、技术及技术生产设备更新、购买新技术设备、以新建筑形式扩大生产、重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偿还用于该等目的的贷款、偿还租赁物品的折旧费等,在计税期间,可对法人的利润税进行减免,但不得超过利润税的30%,税收优惠期间为五年;


②增值税优惠: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8、209、211条规定,免除下列增值税:根据投资者与国家财产管理机关签订的合同,出售投资义务规定的财产的销售额;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租赁)协议提供服务的利息收入;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法律批准的清单,进口至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技术设备、零部件、备件,且技术设备供货合同条款对此予以规定;根据投资者与国家财产管理机关签订的合同,进口投资义务规定的财产等;


③法人财产税优惠: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69条规定,在计算法人财产税时,减去使用时间不超过十年的机器和设备的年平均剩余价值(年平均值)的税基;


④关税优惠: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税法》第33条规定,外资比重超过30%的企业自其国家登记日起两年内,进口至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财产;根据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劳动合同,为外国投资者个人需要进口至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财产;外国法人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投资超过五千万美元的自产产品等免除关税。


(2)自由经济区制度


自由经济区制度也是乌兹别克斯坦吸引外资的一项重要措施。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将自由经济区看作招商引资的重要平台,出台了大量法规支持自由经济区内的贸易活动。乌兹别克斯坦关于自由经济区的法规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自由经济区法》、《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关于建立纳沃伊自由工业经济特区的命令》、《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关于建立吉扎克工业特区的命令》、《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关于建立安格连工业特区的命令》、《关于采取补充措施扩大自由经济区活动的总统令》等。


乌兹别克斯坦目前已建成三个自由经济区,分别是纳沃伊自由经济区(2008年12月2日)、安格连自由经济区(2012年4月13日)和吉扎克自由经济区(2013年3月18日)。纳沃伊自由经济区的主要方向为引进外国先进技术,生产高科技含量的产品。安格连自由经济区涉及的领域主要为石油加工、铜管、钢筋、瓷砖、蜂窝煤、白糖、皮制品等。吉扎克自由经济区由中国企业参与建设,涉及的领域主要为瓷砖、制革、制鞋、肠衣、宠物食品、水龙头、阀门、轧钢等。乌兹别克斯坦政府为每个自由经济区规定了不同的优惠待遇和政策来吸引外国投资者入园投资。


4.投资的保护


为了消减外国投资者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的后顾之忧,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出台了法规《外国投资者权利保障和保护措施》,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外国投资者权利的措施,并为特殊类别的外国投资者提供额外的保障措施。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在该法规中承诺,国家保障并保护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从事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在执行不利于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的立法行为时,不具追溯力,包括部门规章。如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后续立法使投资条件恶化,那么投资之日有效的立法将在投资之日起十年内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并且,外国投资者有权自行决定适用新法规的条款,以改善其投资条件。此外,国家立法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为外国投资者提供额外的保障措施,包括确保合作伙伴无条件履行其对外国投资者的义务。


5.投资的限制


近年来,由于乌兹别克斯坦实行吸引外资、改革开放的政策,其国内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相对较少,主要限制表现在以下几个领域:


(1)农业领域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土地法》第16条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同时,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农场业、园艺业、畜牧业、集体园艺、葡萄养殖业仅能由乌兹别克斯坦公民进行经营。此外,外国投资者亦不能取得耕地的所有权;


(2)林业领域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森林法》第5条规定,乌兹别克斯坦的森林资源归国家所有。因此,外国投资者在乌兹别克斯坦不能获得森林的所有权。但外国投资者可通过获得林地使用许可对森林进行承包经营。


(3)金融领域

外国投资者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金融活动主要由乌兹别克斯坦《银行和银行活动法》、《关于外国银行代表处注册的相关规定》和《关于银行登记和获取许可证的规定》等法规所调整。乌兹别克斯坦法律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从事金融活动,但仍受到一定限制。根据乌兹别克斯坦《银行及银行活动法》第七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设立银行,但需要获得乌兹别克斯坦央行的许可。此外,外国投资者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仅能设立合资银行或子银行,不得持有其他类型银行的股份。


外国公司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地位比较复杂。虽然对外国企业的优惠政策较多,但与本地企业相比还是很少。对于外资公司的所有权官方没有明确限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对采矿、农业和机械一些战略性工业往往拥有绝对的控制权。[1]


二、乌兹别克斯坦国际投资法律体系


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自1992年建交,双方关系发展良好,合作规模不断扩大,合作领域不断拓宽,在能源、工程、贸易、房地产开发等领域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合作。两国政府为鼓励两国企业的投资和贸易往来,近年来陆续签署了《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1992)、《中国政府与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经济贸易协定》(1992)、《关于建立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协定》(1992)、《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96)、《中国政府与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2017)等友好协定。中乌双方在友好协定的框架内相互鼓励投资、促进合作、互惠互利。


此外,乌兹别克斯坦自1992年起加入了《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华盛顿公约》),自1995年起成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成员国,此后还签署了一系列有关投资保护和仲裁的国际协定,如《华盛顿国际投资争议协调中心规则》等,中国企业如果在乌兹别克斯坦发生投资或贸易纠纷,可通过国际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坐落于丝绸之路经济带,是贯通欧亚的重要枢纽。在丰富的自然资源、众多吸引外资的优惠措施及中乌两国政府的支持的有利条件下,当前正是中企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的好时机。但中企在乌兹别克斯坦开展投资和贸易活动之前,应做好事前调查及风险评估等工作,对项目所在地的法律制度、投资环境、行业惯例、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文中备注:
[1]http://www.wodefanwen.com/lhd_7nqgh8zgk38jj329naim_1.html  

参考文献:

1.《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乌兹别克斯坦篇》

2.《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自由经济区法》

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

4.《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等

5.《中国信保国家风险分析报告》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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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利

合伙人 / 律师

 


 

张振利,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中国执业律师,俄罗斯注册外国律师,入选“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兼任中国政法大学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北京律协外事委员会委员、俄工业企业联合会仲裁中心国际仲裁员;执业领域为俄语地区(俄罗斯、中亚五国、白俄罗斯、乌克兰等)国际并购与跨境投融资、国际争议解决(国际仲裁和诉讼)、市场规制等。

工作语言:中文、俄文。

邮箱:zhangzli@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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