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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分拆上市

2019-04-15


分拆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将控制的境内或境外权益从上市公司中独立出来单独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长期以来,A股上市公司分拆控股子公司在境内上市尚未有成功案例。


近期随着科创板的相关规定陆续出台,A股上市公司分拆控股子公司在政策层面放开已初见端倪。


根据相关媒体报道,证监会与上交所已经着手制定分拆上市细则,传言的部分要求如下:


1.上市公司(母公司)规模大:上市满5年、3个月平均市值大于150亿、3年合计扣非净利润大于10亿。

2.分拆上市主体(子公司)的业务有别于原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分拆主体业务净利润占原公司比例小于50%、净资产小于30%。


2019年4月8日,东港股份(002117)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股份制改制的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东港瑞云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制并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东港瑞云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后在符合单独上市条件时,申请在国内A股单独上市融资,优先考虑在科创板申请上市。


东港股份系迄今为止首家明确分拆子公司科创板上市的A股上市公司。


在A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的相关细则正式出台前,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截至目前的境内外分拆上市的相关规定及案例做以小结,与各位共同学习探讨。


以下将从分拆上市的分类、规定、案例及监管关注点及主要条款予以浅析。


一、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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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案例分析及实务经验总结,分拆上市通常可分为境内上市公司分拆在境内上市及境外上市;境外上市公司分拆在境内上市及境外上市。


如上总结所示,A股上市公司作为母公司在分拆子公司在境外上市时,母公司基本上都是上交所规模较大的主板上市公司;港股上市公司在分拆子公司在境内上市时,子公司作为发行人基本上都是深交所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见,在分拆上市过程中均需遵循相关规定,以下就分拆上市的主要规定予以整理。


二、主要规定


根据相关案例分析及实务经验总结,目前与A股上市公司所涉分拆上市有关的常见的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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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及监管关注点


除了了解分拆上市的基本分类及主要规定外,明晰相关监管部门对于有关案例的关注点,有利于指导未来采取分拆上市的相关方提前做好相关准备,研究相关案例尤其是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是一种常见的方式。由于港股上市法律意见及反馈意见并不公示,所以以下仅为中国证监会对于境外上市公司分拆控股子公司在境内上市的部分关注要点。


笔者在此列举了近期的港股上市分拆控股子公司在境内上市的案例。分别为2018年在A股创业板上市的华宝股份(300741)及2019年3月在A股创业板上市的新诺威(代码:300765)。


案例1:华宝股份(300741)反馈意见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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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新诺威(代码:300765)反馈意见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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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我们发现,中国证监会对于港股分拆控股子公司在境内上市会重点关注:(1)解释香港地区关于分拆上市公司子公司独立上市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港股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相关程序及符合相关的合规性要求。(2)港股上市公司在香港上市的具体情况、上市的业务及资产范围与发行人业务和资产的关系,港股上市公司在香港上市时联交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在香港上市后的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情况。(3)港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在香港上市期间是否收到主管部门的处罚及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况。(4)多层架构的合法合规性等问题。


四、主要条款


(一)境内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的相关规定

 

1.境内A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境内上市的相关规定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督导管理办法》(2019年3月)

第三十一条 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分拆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2019年3月)

发行人的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核查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答:如发行人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针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发行人取得上市公司资产的背景、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审批程序与信息披露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交易双方公司章程以及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二)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制公司的历史任职情况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上述资产转让时,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的任职情况,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及其他密切关系。如存在上述关系,在相关决策程序履行过程中,上述人员是否回避表决或采取保护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有效措施。

(三)资产转让完成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就上述转让资产存在纠纷或诉讼。

(四)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在转让上述资产时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

(五)发行人来自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入发行人的时间,在发行人资产中的占比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作用。

(六)境内外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境内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境外上市的相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2004年7月21日发布《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4]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所属企业申请到境外上市(上市公司有控制权的所属企业到境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上市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2)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对所属企业的出资申请境外上市。

(3)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的净利润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

(4)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净资产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5)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且资产、财务独立,经理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6)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所属企业的股份,不得超过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前总股本的10%。

(7)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8)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港股上市公司分拆上市


香港联交所对主板上市和分拆上市的要求

 

1.母公司需符合的相关要求

(1)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对母公司的要求: 

①母公司最初上市后的三年内不得作分拆上市;及②母公司经分拆后余下之业务仍然独立地符合上市条件;

②子公司增发新股上市,视为母公司变相出售子公司的权益,母公司需要遵守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章的要求;

③如分拆的子公司的资产/代价/盈利/收益/股本占母公司的25%以上,母公司则需要通过股东会审批(或取得过半数股东的书面决议)。

 

2.子公司需符合的相关要求

(1)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对子公司的要求:

 ①由母公司及子公司分别保留的业务应予以清楚划分;②子公司的职能应能独立于母公司;③对母公司及子公司而言,分拆上市的商业利益应清楚明确;④分拆上市应不会对母公司股东的利益产生不利的影响。

(2)子公司需要满足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8章的要求;

(3)上市委员会要求母公司向其现有股东提供一项保证,使他们能获得子公司股份的权利。


具体而言,相关规定如下:

1.母公司最初上市后的三年内不得作分拆上市

鉴于母公司最初上市的审批是基于母公司在上市时的业务组合,而投资者当时会期望母公司继续发展该等业务。因此,如母公司上市年期不足三年,上市委员会一般不会考虑其分拆上市的申请。


2.母公司及新公司分别保留的业务应予以清楚划分


3.新公司的职能应能独立于母公司

保持业务及运作独立;董事职务及公司管理方面的独立(新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与母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尽可能不重迭);行政能力方面的独立(上市委员会会要求所有基本的行政职能均由新公司执行,而毋须由母公司给予支持);持续进行的以及未来的关连交易,均需要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的豁免规定适当进行。


联交所对于分拆上市项目尤以关注分拆子公司的独立性,即分拆子公司必须能够独立于母公司自行开展业务(运营独立、管理独立及财务独立),分拆子公司不能过分依赖母公司的支持(如分拆子公司应有独立的销售渠道、营业网点、资金来源等),以避免若母公司日后停止该等支持,分拆子公司无法维持正常运营业务。因此,母公司于准备递交予香港联交所有关其分拆申请时必须明确说明这点。


若母公司与分拆子公司于上市后将继续进行关连交易,该等交易必须属上市公司在日常业务中进行的及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的交易,以及公平、合理并符合股东整体利益。但需注意的是,过高比例(如连续三年均在50%以上,且没有明显下降趋势)的关连交易可能会影响分拆子公司的独立性。母公司与分拆子公司于上市后所进行的关连交易需受《上市规则》第14A严格限制,(包括合理地估计年度上限,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核数师进行年度审核,以及须每隔三年取得独立股东批准(如有关交易须经股东批准))。


另外,若母公司业务已经或可能与分拆子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如客户群、产品类别),必须在该等业务之间作出充分划分,并采取其它保护措施(如不竞争承诺、优先购买权安排等)


4.分拆上市不会对母公司股东的利益产生不利的影响


上市委员会要求母公司向其现有股东提供一项保证(“保证配额”),使他们能获得新公司股份的权利,以适当考虑现有股东的利益,方式可以是向他们分派新公司的现有股份,或是在发售新公司的现有股份或新股份中,让他们可优先申请认购有关股份。母公司的小股东亦可在股东大会上决议通过放弃有关保证的权利。

 

5.分拆上市的商业利益应清楚明确

 

分拆上市的商业利益应在上市文件中详尽说明

《上市规则》第8章基本上市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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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分拆涉及子公司增发新股上市,会视为母公司变相出售子公司的权益,该等交易亦可能被视为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主要交易或须予披露的交易,母公司须遵守联交所《上巿规则》第14章的要求。

 

下表列出按不同测试比率而分的交易种类及母公司需符合的相关《上巿规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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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计算方法大致为子公司的相关数据除以母公司的相关数据。


(三)97红筹指引


在境外注册的中资非上市公司和中资控股的上市公司,以其拥有的境外资产和由其境外资产在境内投资形成并实际拥有三年以上的境内资产,在境外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依照当地法律进行,但其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事先征得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其不满三年的境内资产,不得在境外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如有特殊需要的,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由国务院证券委审批。上市活动结束后,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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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秀丽

     

合伙人 / 律 师

 


毕秀丽,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融资、境内外发债等。

邮箱:bixl@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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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贺

     

合伙人 / 律师

 


王贺,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上市、债券、私募融资、风险投资、外商投资、并购、重组、房地产业务等。

邮箱:wanghe@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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