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最新科创板制度解读系列之(二)

 《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9-2-01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交易所”)将承担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的职责,为此上交所于2019年1月30日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审核规则》”),共计九章八十三条,对审核内容、机制、方式、程序、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与中国证监会注册审核的衔接安排、各方主体的职责和自律监管等作了明确规定。

 

一、《审核规则》适用范围

 

从适用范围上,除不存在表决权差异的常见境内企业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外,《审核规则》还适用于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特殊境内企业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和符合规定条件[1]的红筹企业[2]在科创板发行存托凭证。

 

二、科创板上市条件及比较分析

 

根据《审核规则》,企业在科创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应满足三个必要条件: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前述三个条件,也是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重点关注事项。

 

(一)发行条件及其比较分析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满足的发行条件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差异及比较如下:

事项

具体要求

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比较

主体资格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按照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可以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算;(2)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3)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无实质性差异

财务规范及健全并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

需要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无实质性差异

独立性

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无实质性差异

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

最近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1.主板和中小板要求是最近3年、创业板要求是最近2年主营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重大变更,但是主板和创业板均没有对核心技术人员稳定设定要求。

2.科创板与主板、中小板均未要求应主要经营一种业务,而创业板对此有要求。

主要资产及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

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无实质性差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无实质性差异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性要求

最近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无实质性差异

行业定位

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原则性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除幼儿教育、房地产等行业限制外,拟上市企业的所属行业并无明确特别要求。

 

(二)上市条件及其比较分析

 

1.通用的上市条件

 

根据《审核规则》,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应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其中通用的上市条件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差异及比较如下:

科创板上市财务标准

(应至少满足其中之一)

主板、中小板上市财务标准(应同时满足条件)

创业板上市财务标准(应同时满足条件)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获得知名投资机构一定金额的投资。医药行业企业需取得至少一项一类新药二期临床试验批件,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一)最近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二)项规定和第(三)项“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规定。


注:根据当前中国证监会关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A股IPO审核情况分析,经审核通过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其实际财务情况是明显高于上述规定的,其中在主板、创业板的企业最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5,000万元,且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2.表决权差异安排企业特别规定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在科创板上市,除符合其他上市条件之外,其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稳定运行至少1个完整会计年度,且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三)信息披露要求及比较分析

 

根据《审核规则》的规定,企业申请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满足如下信息披露要求:

事项

具体要求

与主板、创业板比较

信息披露的总体要求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

无实质性差异

发行人的责任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须的信息,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应当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业务运营、财务会计及其他资料,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无实质性差异,但科创板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发行人相关方责任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依法作出并履行相关承诺,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相关主体应当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指使或者协助发行人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行为。

科创板与主板、创业板均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科创板强调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全面配合义务。

保荐人责任

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出具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等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应当严格遵守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

无实质性差异

证券服务机构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招股说明书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业务事项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无实质性差异

信息披露的审核方式

上交所从充分性、一致性、可理解性的角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信息披露进行审核,以督促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1.充分性:重点关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披露的内容是否包含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程度是否达到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需的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充分、全面披露发行人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信息以及本次发行的情况和对发行人的影响,是否充分揭示可能对发行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等事项。

2.一致性:重点关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容是否前后一致、具有内在逻辑性。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数据之间是否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能否相互印证、能否对与同行业公司存在的重大差异作出合理解释等事项;

3.可理解性:重点关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使用浅白语言,是否简明扼要、重点突出、逻辑清晰,是否结合企业自身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是否采用直观、准确、易于理解的披露形式等事项。

 

科创板与主板、创业板同样要求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科创板也要求披露的充分性、一致性、可理解性,更能体现试行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理念。

 

三、在科创板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程序

 

(一)在科创板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流程图及其特殊事项

 

1.申请及审核全流程

 

根据《审核规则》,企业在科创板申请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审核主要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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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规则》规定了科创板的审核时限是三个月,计算起点为交易所决定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但该等时限不包括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

《审核规则》也对等的规定了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亦不能超过三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前述时限,均不包含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实施现场检查等情形的时间。

从前述审核程序总体看,对于在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除上交所的审核外,还涉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程序,因此即使上交所作出审核通过并报送的决定,也可能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退回补充审核或不同意注册的情况。

 

但是,《审核规则》对中国证监会退回补充审核或不同意注册的情况并未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期待在正式实施的《审核规则》中做相应补充。

 

2.申请、审核过程中的特殊事项

 

根据《审核规则》规定的审核流程,在审核过程中,申请发行人可能遇到的特殊事项如下:

特殊事项

具体要求

重点提示

不予受理的情形(任一)

(一)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齐备。

(二)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或者因证券违法违规被采取限制资格、限制业务活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等相关措施尚未解除;或者因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

概括为两类情形:

1.申请文件不齐备;

2.中介机构及人员执业资格不齐备、受限或涉嫌违法违规未结案。

中止审核事项(任一)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或者涉嫌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

(二)发行人的保荐人或者签字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因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三)发行人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四)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相关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五)保荐人或者签字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被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六)发行人提交的文件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

(七)发行人及保荐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核,理由正当并经交易所同意。

中止审核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规定时限内中止审核情形未消除的,将进入终止审核。

终止审核事项(任一)

(一)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交易所审核;

(二)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

(三)发行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交易所审核问询或者未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补充修改;

(四)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发行人阻碍或者拒绝交易所依法实施的检查;

(六)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七)发行人的法人资格终止;

(八)本规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止审核情形未能在三个月内消除,或者未能在本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事项;

(九)交易所审核不通过。

除第(二)项事项外,对于其他终止审核决定,发行人可以提出复审。

暂停发行、暂缓上市

1.时间: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

2.条件: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

3.结果:发行人应当暂停发行;已经发行的,暂缓上市。交易所发现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有权要求发行人暂缓上市。

-

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核的复审

1.交易所对发行上市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核的,发行人可以在收到交易所相关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申请复审。但因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回保荐终止审核的,发行人不得申请复审。

2.交易所收到复审申请二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上市委员会复审会议。上市委员会复审期间,原决定的效力不受影响。

上市委员会复审会议认为申请复审理由成立的,交易所对发行上市申请予以受理或者继续审核,审核时限自受理之日起算或自继续审核之日起继续计算,交易所对审核时限另有规定的除外;复审会议认为申请复审理由不成立的,交易所维持原决定。

3.交易所因审核不通过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后,发行人提出异议申请复审的,参加上市委员会原审议会议的委员,不得参加本次复审会议。

1.提出复审的时限是收到不予受理或终止审核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

2.复审期间不影响原决定效力。

3.对于因审核不通过作出终止上市审核的决定进行复审,原审议委员应回避。

 

(二)其他审核相关事项

 

根据《审核规则》的规定,受理发行上市申请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如果出现针对申请发行人的媒体质疑、投诉举报事件,发行人应当向交易所作出解释说明,并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按规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对媒体质疑、投诉举报事件进行必要的核查并向交易所报告核查结果。

 

四、自律监管措施

 

根据《审核规则》第八章的规定,对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出现的违规行为,交易所相应可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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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对于发行人利润实现数未达到披露盈利预测数80%和未达到披露盈利预测数50%两种情况,除因不可抗力外,上交所将对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者一定期限不接受文件的措施;对保荐代表人和未勤勉尽责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同样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者一定期限不接受文件的措施。上述制度有利于提升科创板企业的质量,也督促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更加勤勉尽责的履职。

除上述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以外,《审核规则》规定了再次申报的限制:(1)保荐人报送的发行上市申请在一年内累计两次被上交所不予受理的,自第二次收到上交所相关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向上交所报送新的发行上市申请;(2)如果申请发行人被交易所终止审核或中国证监会决定不同意注册,需要等待一年后方可再次申报。

 

五、结语

 

《审核规则》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从规定的内容看已对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实体与程序均做了明确规定,对企业(其中包括红筹企业、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拟在科创板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提供了明确的预期(包括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及时间周期等),期待《审核规则》尽快正式颁布实施。

 

文中注释:

[1]根据《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规定,红筹企业境内发行股票及存托凭证应满足的条件是: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2]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其中包括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红筹企业。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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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昊天

     

律 师

 


胡昊天,德恒上海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证券,重组并购,私募融资法律服务。 

邮箱:huht@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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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威

     

合伙人(非权益)/律师

 


王威,德恒上海办公室业务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境内外发行上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再融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兼并收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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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源

     

合伙人/律师

 


李源,德恒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境内外发行上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再融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兼并收购等。 

邮箱:sh_liyuan@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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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士东

     

合伙人/律师

 


桑士东,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投资基金、公司上市、并购重组和私人财富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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