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上通行的《联合国规则》不适合我国自贸试验区临时仲裁。
国际上的临时仲裁规则很多,目前普遍适用的《联合国规则》,很多认可临时仲裁的国家都认可并制定了临时仲裁规则,如《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等等。但是我国自贸试验区临时仲裁的实践不宜直接适用这些规则。《联合国规则》第6条规定:除非各方当事人已就选择指定机构达成约定,否则一方当事人可随时提名一个或数个机构或个人包括海牙常设仲裁法院(以下称“常设仲裁院”)秘书长,由其中之一担任指定机构。
在中国自贸试验区进行临时仲裁的案件,若选择《联合国规则》,双方发生约定不明时,则由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充当“指定仲裁员机构”,程序会变得相当复杂,首先相关程序文件的传递会耗费大量时间,效率降低;其次仲裁员的选任范围和标准与我国国内对仲裁员认定标准存在巨大差异;再者费用成本加大,国外仲裁员的差旅费、报酬等收取标准显著高于国内仲裁员报酬。
2.国内12个自贸试验区设有众多仲裁机构,除珠海仲裁委外,均无对应临时仲裁的相关制度设定。
目前国内仲裁机构根据自己仲裁规则,管理本机构受理的机构仲裁案件,未规定可充当临时仲裁中的“指定仲裁员机构”。各自贸试验区所在地仲裁机构应当承诺同意可充当临时仲裁中的“指定仲裁员机构”,并为临时仲裁提供相应便利。截止目前,国务院批复成立12个自贸试验区,包括中国(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全岛)自由贸易试验区(港)。12个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均设有一个或多个机构仲裁委员会,如上海自贸试验区所在地上海市,有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各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可洽商当地仲裁机构,先制定《中国(XX)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
《横琴规则》的制定很大程度上参考了《联合国规则》,在仲裁员的选定和替换方面,解决了指定仲裁机构本土化的问题,即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指定仲裁员机构未能完成指定的,由珠海仲裁委员会作为指定仲裁员机构。这个也是仲裁规则“本土化”的体现,但是如此规定,则其他自贸试验区便不宜直接选择《横琴规则》,因为,其他自贸试验区基于自身的需要,不能都在中国珠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如此一来,其他自贸试验区如何选定临时仲裁规则值得考虑。另外,《横琴规则》毕竟只是珠海市仲裁委员会颁布的一个民间机构的规则,没有普遍适用的法律效力,如果其他自贸试验区也纷纷制定临时仲裁规则,是否会造成临时仲裁规则适用的千差万别以及加大临时仲裁规则法院审查的难度。笔者认为宜制定一个统一的临时仲裁规则,实现临时仲裁规则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临时仲裁规则制定不仅包括内容方面的问题还包括程序上的问题。这方面可以机构仲裁规则制定为参考,国内仲裁机构的临时仲裁规则示范文本建议由中国仲裁法协会牵头统一制定,在制定仲裁规则之前,各地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协同当地仲裁机构,按照中国仲裁法和民诉法的规定,参考国际惯例,尽快制定当地临时仲裁暂行规则。
3.仲裁主管机关应协调自贸试验区仲裁机构制定主动对接临时仲裁的相关制度、规则。
临时仲裁中需要有相应的管理机构或指定机构协助仲裁程序的正常推进,因此,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的界限不必完全划清。横琴临时仲裁规则便规定了仲裁庭可以使用第三方提供的有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秘书服务、场地租赁、案卷保存、代为送达、协助保全等。国际临时仲裁的实践中,有经验的仲裁员常常会建议当事人将秘书工作委托于某个专业仲裁机构,由该仲裁机构的专职人员来协助临时仲裁案件的程序进行。在香港进行临时仲裁,双方争议当事人可以要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介入,为临时仲裁程序提供部分协助。除了作为《香港仲裁条例》授权的指定机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还为公众提供免费的查询服务,提供有关香港仲裁的法律和程序的一般信息。此外,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还有针对临时仲裁的示范性仲裁条款。国际上许多国家或地区,相当一部分临时仲裁是依靠机构仲裁的帮助的。在瑞典、新加坡、韩国、日本亦有类似的规定。
4.发挥仲裁协会的行业协调、统筹作用,尽快制定临时仲裁的统一示范文本。
中国仲裁法协会应该发挥其协调、统筹国内各仲裁机构的作用,统筹各地仲裁机构,结合各自贸试验区的实践,征求各自贸试验区仲裁机构、法院意见后,尽快制定临时仲裁的统一示范文本。
临时仲裁需要有相应的管理机构或指定机构,但是临时仲裁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协会既是民间机构又是仲裁委员会的管理机构,基于其中立性和对仲裁实务管理的便利,由其对临时仲裁进行指导和监督就是很好的选择。仲裁协会对临时仲裁的指导和监督,包括:制定自身行业规则对临时仲裁规范化、合法化、合规化的指导;牵头制定临时仲裁规则对各自贸试验区开展临时仲裁规则制定的指导;制定并执行仲裁员的道德纪律标准对临时仲裁员开展临时仲裁活动的独立公正性进行监督;组织会员培训活动,对仲裁员业务能力和仲裁质量的监督;对仲裁活动中是否有政府干预和法院对临时仲裁的审查进行监督等等。
另外,由于临时仲裁的仲裁员没有稳定的仲裁机构作支撑,临时仲裁质量的好坏基本由仲裁员决定,且仲裁员常常要面对当事人。那么一个很实际的问题就是仲裁员和律师一样有很高的执业风险,这种风险不仅仅是人身上还包括仲裁员可能出现案件审理上的偏差所产生的风险,尤其像现今中国临时仲裁的发展尚不成熟,仲裁员的风险如何得以规避是值得考虑的问题。总而言之,临时仲裁的发展需要多方保驾护航,只有临时仲裁开展具备充分的客观条件,临时仲裁才能在自贸试验区顺利开展,并将其本身具有的优势和特点发挥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