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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罗斯投资法律体系

2018-12-03


白俄罗斯地处中欧平原,是前苏联的加盟共和国之一,面积20.76万平方公里,人口950.5万,拥有丰富的森林、钾盐、泥炭和水资源。其工农业基础较好,工业部门较为齐全,机械制造和加工业发达,有前苏联“装配车间”之称。白俄罗斯虽是一个内陆国家,但位于欧亚运输走廊的十字路口,是独联体国家和欧盟成员国的重要通道。地处欧洲中心,处于东西欧国家及黑海、波罗的海沿岸国家交通运输的十字路口,是链接欧亚大陆至欧盟及大西洋港口的重要公路、铁路运输走廊。森林覆盖率达42%,河流与湖泊众多,享有“万湖之国”、“万河之国”的美誉。白俄罗斯的矿场资源主要以非金属矿产为主,其境内有30多种矿产分布在4000多个矿区,其中最丰富的钾盐储量居世界第三位,同时还是世界第四大钾肥生产国,钾肥出口量约占世界的19.9%。盐岩储量超过220亿吨,居独联体国家首位。另有矿产花岗石、白云石、石灰石、泥灰和亚黏土等,其中泥煤储量44亿吨。在电子、光学、激光技术等领域也具有世界领先水平。丰富的自然资源、优越的地理位置以及近年来政府颁布的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白俄罗斯绝对是一个值得中企“驻足”的国家。


一、白俄罗斯国内投资法律体系


调整白俄罗斯共和国投资活动的国内法律体系主要包括《白俄罗斯共和国投资法》、《白俄罗斯共和国投资法典》、《白俄罗斯共和国自由经济区法》、《白俄罗斯共和国租让法》等法律法规。此外,白俄罗斯总统颁布的《关于授予自然人和法人权限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吸引外资方面向白俄罗斯共和国提供利益的法令》、《关于为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投资设立补充条件的法令》、《关于高新技术园的法令》、《关于促进在中小城市、农村企业活动的法令》、《关于在白俄罗斯境内设立自由经济区的法令》、《关于为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投资设立补充条件》等法令也对在白俄罗斯境内的投资活动进行规范。同时,白俄罗斯作为关税同盟和统一经济空间的成员,也应当遵守和执行欧亚经济委员会相关的贸易法规,如《关于同意实行关税同盟商品检验标准》、《关于相互承认各成员国所颁发的质量证明》、《在关税同盟框架下的统一质检标准的商品清单》、《关税同盟的质检报告和产品申报的统一模式》、《有质检资格的单位和机构清单》、《商品的进口程序》等。


1.投资的范围及方式


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内投资法律体系对投资的范围和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投资者可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进行投资,但下列领域除外:向设立人对财产不具有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非商业组织进行投资;取得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取得或建设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宅及居民点;提供贷款、信贷及其还款,储存银行存款(提存)。此外,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情形、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禁止的活动类型以及白俄罗斯共和国为了国家安全(包括环境保护、历史和文化价值)、公共秩序、道德保护、居民健康、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法令,未经白俄罗斯共和国反垄断机关的同意,不允许向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商品市场占据垄断地位的法人进行投资。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投资需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设立商业组织;取得、建设不动产客体,包括建筑工程;取得知识产权客体的权利;取得注册资本中的股份、份额,商业组织财产的股份,包括增加商业组织注册资本的情形;基于特许权及其他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不禁止的方法。


2.投资的优惠措施及投资合同的签订


近年来,白俄罗斯共和国为吸引外资,为投资者规定了一系列优惠和特惠政策。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投资法》第十六条规定,“投资者在优先经营活动领域(经济领域)进行投资时,以及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和(或)对白俄罗斯共和国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定的其他情形,有权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和(或)对白俄罗斯共和国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文件享有优惠和特惠。”优先经营活动的类型主要包括农业、森林业、渔业、采矿业、加工业、能源供应、建筑业、信息通讯业及运输业等,优先经济领域主要包括信息通讯技术、建立和发展物流体系、铁路和空运交通、汽车制造业、电器和仪器制造业等。


外国投资者在白俄罗斯境内进行投资活动时,可以同白俄罗斯共和国签订投资合同以保障自身的权益。投资合同通常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的决议签订。投资合同中应当包含投资的对象、范围、期限和条件,投资者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双方不遵守合同条款的责任等。同时,白罗斯共和国于2009年8月6日出台的“№10关于为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投资设立补充条件的总统法令(下称‘法令’)”对投投资合同的具体事项进行了补充规定,具体如下:

1)投资合同签订的依据。投资合同可以根据国家管理局、隶属于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的国家组织、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事务局、州(明斯克市)执委会、履行投资方案(优惠和特惠)的组织等国家机关的决定签署。如果在投资合同中规定了该《法令》未规定的优惠和特惠,则应由部长委员会同总统进行商议,并由部长委员会确定有权签署该合同的国家机关和执委会。同时,投资者应当提供投资方案的商业计划,且需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委员会规定的程序进行综合审查;


2)投资合同中应包含以下必备条款:投资的对象、范围、来源、期限和条件;履行投资方案各个阶段的期限;投资方案履行结束的日期及投资合同的有效期;投资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双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投资合同的责任;除投资者或组织按照投资合同履行自身义务的理由外,投资合同终止时,应赔偿白俄罗斯共和国优惠和特惠的金额;关于财产所有权人进行重组或变更,应至少在其进行的前两个月通知签订投资合同的国家机关或执行委员会;当投资人或组织不履行自身义务时,白俄罗斯共和国有权单方面拒绝履行自身义务以及信息保密要求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并且,投资合同的方案必须经过国家机关、执委会或司法部必要的法律审查。如需要对投资合同进行补充或变更,应当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投资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均须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投资合同国家登记册上进行国家登记;


3)优惠措施。在《法令》中规定了同白俄罗斯共和国签订投资合同的投资者享有的优惠条件,例如,如果投资者为了投资合同中规定的建设对象租赁土地,且未通过拍卖的方式获得土地租赁权,则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免于支付费用,以及国有或私有土地的土地税和国有土地的租金;在土地被回收时,免于赔偿农业和森林业的损失;由于无偿转让(获得)基本建筑物(建筑、设施)、隔离房屋、未完工的基本建设工程和其他投资合同规定的项目下的基础设施,投资者的经济行为和业务管理免缴增值税和利润税等;


投资者在与白俄罗斯政府签订投资合同时,明确双方权责及优惠措施,以保障自身权益。但除投资者或组织按照投资合同履行自身义务的理由外,投资合同终止时,投资者应赔偿白俄罗斯共和国优惠和特惠的金额。


3.投资的保护及投资争议的解决


为了完善投资法律制度,减轻投资者的担忧,白俄罗斯共和国投资法为外国投资者规定了一系列的投资保护措施。外国投资者在支付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税、费(税)及共和国和地方预算、国家对外基金规定的其他必要费用后,外国投资者不受阻碍的将其盈利(收入)和其他在白俄罗斯境内进行投资活动获得的合法资金输出至白俄罗斯境外,具体包括:外国投资者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停止投资后收到的部分或全部资金;外国投资者因转让投资而获得的资金,以及因投资而产生的财产和其他民事权利客体;根据劳动合同向从事劳动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支付的工资;根据法院判决属于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资金;外国投资者获得的补偿款等。此外,为了减轻投资者的后顾之忧,白俄罗斯国投资法规定了外商投资免受无偿国有化和征用。并且,政府只有在自然灾害、事故、流行病、动物流行病和其他紧急情况下,根据国家机关的决定且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才可对投资者财产进行征用,但应赔偿被征收财产相应的价值。


白俄罗斯投资法除了为投资规定了保护措施,还对投资争议的解决方式做出了相关规定。投资者与白俄罗斯共和国之间产生的投资争议,应首先通过谈判的方式在审前程序中解决。如果双方的争议在三个月内未通过谈判的方式得到解决,则投资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解决争议:提交至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设立的仲裁法院解决争议;如果该外国投资者是投资争端解决公约缔约国的公民或法人,可将该争议提交至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如果白俄罗斯共和国签署的国际条约或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和投资者签署的投资合同规定了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则适用该方式。


4.白俄罗斯共和国自由经济区特殊法律规定


为了吸引外国投资,白俄罗斯在其本国内设立了自由经济区。在白俄罗斯自由经济区制定了比一般地区更优越的开展商业活动的特殊法律制度,旨在吸引外国投资者投资。同时,在自由经济区内设立自由关税区。自由关税区为海关监管制度的一种,在此种海关制度之下对于在自由经济区范围内或其部分范围内存放和使用的货物不征收关税、税收,对外国货物不采用非关税调节措施,对海关同盟货物不实施禁止和限制措施。此外,白俄罗斯共和国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善自由经济区的投资环境,以吸引具有战略意义的投资者入驻自由经济区。同时,还为吸引高新技术和外国先进经验创造良好的条件,促进出口贸易。目前,在白俄罗斯境内已设有七个自由经济区,分别为布列斯特自由经济区(1996)、戈梅利-拉顿自由经济区(1998)、明斯克自由经济区(1998)、维捷布斯克自由经济区(1998)、莫吉廖夫自由经济区(2001)、格罗德诺投资自由经济区(2002)和中白工业园区(2012)。


2012年6月5日,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第253号总统令”,中白工业园正式成立。该工业园位于白俄罗斯明斯克州斯莫列维奇区,占地面积9150公顷,是中国海外最大的工业园区。截止2017年9月20日,已有十九家企业正式入园。中白工业园拥有着特殊的法律制度,2017年5月25日,白俄罗斯政府出台了“第166号总统令—关于完善中白‘巨石’工业园特殊法律制度(下称'规定')”,为入园企业提供了一系列优惠和保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成立合资公司。在工业园区内设立合资公司,吸引居民企业和投资入园,通过建设园区内部基础设施、管理园区项目、开发园区地块,保障中白工业园的发展,具体负责:制定园区城建方案,建设和管理园区项目,开发园区基础设施;从事土地开发,将园区设施(其部分)交由居民企业和投资者使用;将园区的地块转让给(交给)园区居民企业和投资者所有、租赁和转租以用于园区项目的建设及(或)维护,在园区范围内交由合资公司使用、租赁和所有的地块上从事经营活动;从事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所不禁止的经营、投资、创新等其他活动;


2.土地方面。工业园区内地块的供给和征用,按照为国家的需要而征用和供给的程序,依照园区的总体规划进行。土地征用和供给的范围,除“沃尔缅斯基”国家生物保护区和“灯塔”地方保护区范围内的地块,以及明斯克市居民点的土地、属于明斯克市总体规划范围内未来开发的土地、居民自留地合伙区和别墅共建合作社范围的土地外,园区内地块的位置无需协商。园区内地块的取得,应由居民企业和投资者向合资公司提出申请,再由合资公司将其租赁(所有)的土地以转租(出租或出售)的形式,转让(出让)给非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所有制法人的园区居民企业和投资者;对园区内其他投资者给予转租(出租)。地块转让(出让)的依据、对申请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由合资公司确定。合资公司转租(出租)地块时,转租(出租)合同的条款由双方商定,但地块的用途应当保持不变;


3.项目建设和验收。在园区范围内进行施工活动时,选择园区建设项目参加者、建设商品供应商并与之签约时,无需适用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采购、招标、交易所招标、邀标等程序,亦不适用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对于建设环节中商品的价格和费率的调整和限制。此外,对于建设环节中的设施、设计文件、建筑材料和制品、工程作业,除该《规定》另有规定,无需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合格认证体系的认证;


4.税收方面。该《规定》规定了园区居民企业、合资公司的特殊纳税制度,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例如,园区内居民企业免征以下税种:如果在一个纳税周期内累计产生包括销售其在园内自产产品(服务)所获得利润在内的总利润,则在该纳税周期开始的十年内(含该纳税周期),免除销售其在园内自产产品(服务)的利润税;园区内应征税客体的不动产税;地块的土地税等;园区内合资公司在2032年1月1日前免除在园区内生产产品的利润税,出租(转租、融资租赁)动产、园区内地块、和其它不动产给园区居民企业的利润税,出售园区范围内地块、永久建筑物(房屋、设施)、未完工封存的永久建筑物、独立场所(包括居住场所)所得的利润税;


5.劳动关系和移民。园区内居民企业、投资者、园区项目的建设参加者、园区管委会和合资公司员工的劳动和休息制度,由各单位内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但不得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法典》及相关调整社会劳动领域关系的法规。并且,上述主体为外国劳动力办理劳动许可及延期,免缴国家税费;


6.外汇方面。园区内居民企业、合资公司有权不受白俄罗斯共和国外汇规定的限制进行外汇业务操作,其中包括:通过银行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内部市场不受限制地进行外汇兑换;在内部外汇市场购买外汇不受用途限制;不强制出售从园区范围内活动所取得的外汇;无需取得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的许可在外国银行开户、购买非居民企业的股份、向非居民提供借款等活动。


白俄罗斯共和国为入驻“中白工业园区”的中国企业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优惠的投资条件和保障措施,并以国家立法、专项国际协定来提供保障。


二、白俄罗斯国际投资法律体系


中国和白俄罗斯自1992年建交,双方关系发展良好,合作规模不断扩大,合作领域不断拓宽,在电力、能源、通讯、金融、房地产开发等领域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合作。双方在建交的十几年里陆续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1993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95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进口商品质量保证协定》(1996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协定》(2001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2005年12月5日)等协定。通过这些条约的签署,加强中白两国之间合作,促进双边贸易,鼓励投资,互惠互利,为双边经贸关系的长远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中企在白俄罗斯境内进行投资,享受政府优惠的同时,也不可避免遇见一些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的相关规定,当双方产生争议时,应尽可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如在缔约一方提出争议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该方式不能解决争议,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应将争议提交专设仲裁庭。此外,缔约双方之间有关征收补偿数额的争议亦可提交仲裁庭。同时,中国与白俄罗斯均是《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建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在解决国际投资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产生投资争议时,任意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本身并不直接承担调节和仲裁工作,而是针对各项具体争端分别组成调解委员会和国家仲裁庭,为解决各项具体争端提供各种设施和便利,方便争议双方开展相关工作。


同时,中白两国也是《汉城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设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企业赴外国投资的重要保障机构。与《华盛顿公约》相同的是,该公约的目的也是鼓励成员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成员国融通投资,并致力于促进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但与《华盛顿公约》不同的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通过直接承包各种政治风险,为海外投资者提供经济和法律的保障。据此,中国投资者赴白俄罗斯投资时,应积极利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保障自身权益,规避风险,在与东道国发生投资争端时,可积极利用《华盛顿公约》解决争议,从而排除东道国的政治干涉。


白俄罗斯共和国坐落于丝绸之路经济带,是贯通欧亚的重要枢纽。丰富的自然资源、众多吸引外资的优惠措施、中白工业园区的建立及中白两国政府的支持,都是中企赴白俄罗斯投资的好时机。但中企在白俄罗斯开展投资、工程活动之前,应做好事前调查及风险评估等工作,对项目所在地的法律制度、投资环境、行业惯例、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进行分析和规避,积极利用保险、担保等保险机构的相关业务保障自身利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白俄罗斯(2017年版)》;

2.《白俄罗斯共和国投资法》;

3.《关于为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投资设立补充条件的法令》;

4.《第166号总统令—关于完善中白‘巨石’工业园特殊法律制度》;

5.《华盛顿公约》;

6.《汉城公约》;

7.《白俄罗斯共和国自由经济区法》。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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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利

     

合伙人/律师



张振利,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俄语地区(俄罗斯、中亚等)投资贸易、争议解决法律服务等,工作语言:中文、俄文。 

邮箱:zhangzli@dehenglaw.com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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