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调解在PPP项目合同争端解决中的适用

2018-11-26


调解制度在我国奴隶制社会的周代就已盛行,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调解对促进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中国成立后,人民群众更是将调解的优势发挥到了极致,上世纪60年代创造了著名的“枫桥经验”,至今对新时代依法治国仍具有借鉴意义。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完善调解制度,发展多重争议解决方式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本文以财政部和发改委PPP项目合同指南中对调解条款设置的指引为依据,依据当前法律法规和PPP政策,试着总结一下调解制度的类型及第三方调解机构应遵循的原则,同时以“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和财政部某示范项目调解条款为例,介绍第三方机构或临时组织在解决PPP项目合同争议的程序,供读者了解。同时对调解与协商、仲裁或诉讼方式如何衔接进行了论述。


200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第25条规定:“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对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针对PPP项目,国家发改委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争议解决部分将调解作为解决PPP项目合同争议的一种选择方式,并要求在项目合同条款中明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职权、议事原则,调解程序,费用的承担主体等内容[1]。《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2014年版)在争议解决部分也指出对于专业性或技术性问题问题,政府与社会资本也可选择专家裁决的方式解决争议[2]。

无论是发改委的合同指南中的调解委员会调解还是财政部合同指南中的专家裁决解决PPP项目合同争端,都属于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自愿将争议的项目合同中的实体权利、义务在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主持下,通过疏导和专业分析的方式,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显然调解与协商(详见笔者《PPP项目合同中协商机制设置与实施的理解与思考》一文)不同,调解是在当事各方争议出现之后的救济手段,协商还可以作为合作的方式;调解是第三方主持下的争议解决方式,协商无需第三方介入,当事方派员参与谈判或磋商。


一、调解的类型


我国是调解制度悠久的国家,据史料记载,我国古代调解最早可追溯到奴隶制社会的周代。《周礼.地官》记载的官名中就有“调人”,是专门负责调解事务的官员,他的作用是“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3]我国当前有法律制度规制的调解包括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群众调解四种类型,在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之后又出现“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2016年10月成立)等专业的民间商事调解机构等,对化解争端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法院调解


1.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调解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章对法院调解的原则、程序、效力及调解结果作出了专章规定。


为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规范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法释〔2016〕14号),该规定第一条规定:“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同时该规定对特邀调解的原则、组织过程、保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对指导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2.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调解


我国行政诉讼属于“民告官”的诉讼,一般不适用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4]、补偿[5]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6]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内容违法的再审或抗诉规定。


(二)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由我国行政机关主持,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制度,通常称为政府调解[7]。《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仲裁调解


1.仲裁程序中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我国仲裁法采取的调解选择原则。


2.仲裁机构的专门调解


在争议发生后,争议各方约定将争议递交给仲裁机构的专家评审组由专家依照仲裁机构既定的规则做出裁决的方式。如《北京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2009年)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则所称争议评审系指,根据当事人约定,在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项目管理合同等)履行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对争议出具评审意见的争议解决方式”[8]。这种约定可以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约定,也可以发生争议后,双方另行达成的协议。争议双方按照仲裁机构的评审规则组建由专家组成的争议评审委员会,并按照该委员会的要求参加评审,进而解决争议。


(四)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制度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上世纪60年代,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枫桥经验”[9],对利用人民调解方式有效化解民间纠纷做出了很好的示范效应,“枫桥经验”也成为全国政法战线的一面旗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该法第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同时该法对人民调解的原则、免费调解以及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和调解的组织作出了规定,对基层民间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


(五)专门商事调解组织调解


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第9条规定:“加强与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的对接。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商会、行业协会、调解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事仲裁机构等设立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在投资、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工程承包、技术转让、环境保护、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提供商事调解服务或者行业调解服务。完善调解规则和对接程序,发挥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专业化、职业化优势。”商事调解组织是民间调解组织。


(六)临时组织调解


对于临时调解组织的调解,发改委项目合同合同指南(2014年版)所指的调解是指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双方临时组建的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要求在项目合同中约定调解委员会的组成、职权、议事原则,调解程序,费用的承担主体等内容。而财政部发布的PPP项目合同指南(2014年版)建议对于PPP项目中涉及的专业性或技术性纠纷,也可以通过专家裁决的方式解决。专家裁决通常适用于对事实无异议、仅需要进行某些专业评估的情形,不适用于解决那些需要审查大量事实依据的纠纷,也不适用于解决纯粹的法律纠纷。


本文所指的调解是PPP项目合同语境下第三方调解,主要是指仲裁和诉讼之外商事调解,它属于民间调解的一种,是指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或者另行签订的调解协议,将争端提交给第三方常设争议解决机构(如商事调解中心)或者由争议双方选定的相关专家临时组成的调解委员会,由该第三方机构或临时调解委员会依据PPP项目合同约定以及法规和政策,参照国际惯例,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调解工作,立足促成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互谅互让、达成最终和解为目标,维护双方长期合作关系和维护公共利益。

 

二、PPP项目合同争议调解原则


无论是常设商事调解组织,还是争议双方临时组织的调解委员会,在受双方委托履行调解义务时,必须遵守相关原则。


《人民调解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等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法释〔2016〕14号)第二条对特邀调解规定了当事人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等原则。《中华人民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也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10]第1.1条规定:“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简称“调解中心”或“本中心”)本着独立、公正、自愿、高效、节俭、保密的原则,协助各相关方,基于法律与事实,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包括但不限于一带一路相关的国际商事纠纷”。


鉴于PPP项目的特殊性,在履行PPP项目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第三方调解机构或临时组织应坚持如下原则进行调解。


(一)各方当事人自愿原则


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将争议提交第三方调解机构并依照其规则进行调解应是各方自愿行为,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或阻挠。PPP项目合同的争议各方均有决定是否将争端同意调解的自由,也有决定选择哪家调解机构的自由。可以在项目合同中约定调解条款及调解机构,也可以不约定。


(二)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这种平等是基于契约关系的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在PPP项目争议各方,就争议事项及各方主张在调解组织面前平等交流。


1.平等原则是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


因当前我国PPP项目合同大都是在政府采购程序下签署的,属于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所以,调解组织应严格坚持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原则主持调解事务,不得因一方是人民政府而有所偏颇,也不得因另一方是社会资本而认为是天然的弱者。


2.平等原则也是当前实施PPP项目的基本原则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要求:“在PPP模式下,政府与社会资本是基于PPP项目合同的平等法律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应在充分协商、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并依法平等地主张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也指出:“政府和社会资本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必须树立契约理念,坚持平等协商、互利互惠、诚实守信、严格履约”。 


(三)调解员独立、公正、中立调解原则


调解员与调解组织与争议各方应无隶属关系、与调解结果无利害关系,调解员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或影响,中立、客观、公正的履行调解职责。如《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第7.2规定:“除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外,任何与争议事项或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士,不得担任该案件的调解员。在获得任命前,拟定的调解员应向调解中心提交一份有关接受任命、有时间处理案件、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的声明,并披露任何与该案件可能产生利益冲突或偏见以及影响达成调解的个人信息。调解中心应向双方当事人如实提供调解员的资料。”


(四)调解员依法合规调解原则


调解组织主持PPP项目合同各方调解的程序中不得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1.应坚守法律底线

 

政府与社会资本就争议事项的调解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尤其是应坚持PPP项目的报价程序及招标采购结果,不因项目采用PPP模式实施就任意颠覆国家基建审批程序,同意未批先建;也不得擅自突破原采购文件设置的边界条件,否则调解书不受法律保护。


2.调解应坚持PPP规范运作的政策导向


当前有关PPP项目规范运作的政策很多,如不得违规取得未供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变相取得土地收益,不得作为项目主体参与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等工作,不得借未供应的土地进行融资;PPP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以及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应该作为调解的合规性红线,调解员不得随意突破。


(五)维护公共利益原则


1.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地位


所谓公共利益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或特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它不同于国家利益和集团(体)利益,也不同于社会利益和共同利益,具有主体数量的不确定性、实体上的共享性等特征[11]。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等基本法律均有维护公共利益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共利益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2.公共利益的范围


对于公共利益的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3.优先保障公共利益是PPP项目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


财政部合同指南(2014年版)将“维护公益”作为合同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明确要求在项目合同管理时应“优先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当然这里强调公共利益优先并不是不关注社会资本的利益,只是按照PPP项目政策,要求社会资本不得通过PPP项目谋取暴利。


(六)保密与无损实体利益原则


为了促进PPP项目争议各方积极参加调解,调解机构及调解员应当为涉事各方保守秘密,包括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同时,保密还有利于调解组织动用多种方式灵活解决争端。另一方面,鉴于PPP项目属于公益性项目,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其建设与运营中的相关秘密不宜让公众过早知悉。


无损实体权利是指调解员应允许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所说的话或所提供的书面文件不得用于之后的法律程序。因为如果双方能够确定这些内容在将来的诉讼或仲裁中不会被作为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他们可能更愿意在调解中作出让步。所以,为了避免调解中PPP项目当事各方担忧,在调解过程中或者在调解前各方书面声明各方在调解中作出的承诺或让步,在调解不成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时不被作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七)高效原则


我国民事程序法向来注重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以上两部程序法均对调解不成时,及时判决或裁决作出规定。鉴于PPP项目涉及到公共利益,项目实施中遇到的争端需要相关第三方组织在一定的时限内组织调解,不能久调不决。经过调解后,双方分歧较大、实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机构应尽快终止调解,方便当事方尽快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端。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第十二条对调解期限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调解期限。调解员经与当事人沟通商议,也可以共同确定调解期限。否则,一般调解员应当自调解中心确认或任命并获得案件文件资料后的42日内完成调解。


三、调解的组织与程序


(一)常设机构调解程序,以“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为例[12]


PPP项目合同的调解组织可以分为常设调解中心的调解和争端各方临时组成的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两种形式,对于第三方机构组织的调解本文以“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的调解程序为例进行介绍,对于临时机构的调解组织本文以某PPP示范项目为例介绍。


1.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介绍


经北京市法学会批准,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于2016年10月14日在北京市民政局依法注册成立。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将该服务中心确定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项目子课题单位。


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作为主管单位于2016年10月14日设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下称“调解中心”)。调解中心的职责是协助涉及争议的相关方,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议和纠纷。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于2016年12月9日向调解中心授会员匾牌。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的合法性、民间性、国际性、独立性、中立性、公开性受到国内外专业机构和个人的广泛认可,目前拥有200余名专业精道、经验丰富的各国调解员,与法国、奥地利、英国、印尼、西班牙、葡萄牙、瑞典、巴西、尼日利亚、秘鲁等国机构签署了线下调解室合作协议,在全球63个国家172个城市实现线上线下调解的结合与联动。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已和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成都市司法局、广州南沙区委政法委与南沙区人民法院、成都自贸区管委会与双流区人民法院、西安自贸区管委会与灞桥区人民法院、温州市司法局、无锡市律协、珠海市律协签署了诉调对接合作协议;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签署仲调对接合作协议。自成立两年来,调解中心已受理进入调解程序的案件(含涉外案件)113件,调解成功率为70%以上,完成了线上线下对接、诉调对接等实践。


(1)调解中心的职责


调解中心的职能包括为一带一路服务机制成员及其相关方及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政府、企业及其他商业组织与个人提供调解服务;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主体中,通过在线与线下调解等方式推广和谐、互利、平等的调解文化,促进一带一路良好的经济秩序;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政府、司法机关以及调解、仲裁组织合作推动国际商事调解事业的发展及其与司法程序的衔接,包括诉调对接、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以及执行等。以上调解职能包括调解PPP项目中政府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基于PPP项目合同的争端。


(2)调解中心的工作原则


调解中心本着公益性、中立性和专业性的原则,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下开展调解工作。作为纠纷的调解主持者,秉持中立地位,回避利益冲突,不偏袒任何一方,综合平衡各方的利益,提出符合纠纷实际情况的解决方案。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均具有丰富的研究与执业经历,接受职业调解员的培训,严格按照管理规范和调解标准进行调解。


调解中心当前执行的是2016年10月18日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第一次理事会通过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该规则共二十条,包括第一条总则、第二条调解、第三条规则的适用、第四条申请调解、第五条对调解申请的回应、第六条选任调解员、第七条调解员及信息披露、第八条调解方式与调解员权利义务、第九条当事人权利义务、第十条调解地点、第十一条工作语言、第十二条调解期限、第十三条调解的终结、第十四条保密、第十五条调解协议的履行、第十六条费用与支付、第十七条保证金、第十八条放弃权利、第十九条调解员责任豁免、第二十条附则。


(3)调解中心的工作方式


调解中心对接服务中心,并引入其案源,对案源信息进行初审并进行全流程跟踪;组织认证并培训调解员,熟悉调解员的专长,与调解员做好沟通,根据案源特点匹配调解员。调解员接案后,严格按照调解要求和调解流程进行调解,对调解的各流程和突发问题及时反馈至调解中心,调解结束后调解中心对调解资料进行归档备案。


调解中心开发运行在线调解系统,通过构建纠纷解决申请、调解员确定、调解过程、调解文书生成等互联网技术支持模式,将调解规则导引、纠纷案例学习、调解资源整合、远程调解、诉调对接等多项在线功能融于一体。搭建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的在线纠纷调解系统。根据相关标准对在册调解员定期进行认证与培训,建立调解员的正常进入和退出机制,组织调解员进行专题研究,加强调解员之间的交流机制,不断提升调解员的专业能力。


2.调解中心的调解流程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下称“调解中心”)调解系统已正式上线运行。根据《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下称“调解规则”),当事人可以通过该系统申请商事调解。操作方法如下:


(1)申请调解登陆调解中心网站

您可在浏览器的搜索栏中直接输入www.bnrmediation.com,访问调解中心的网站。

【注:建议浏览器使用IE9.0及以上版本;Firefox;Chrome;Safari;Opera;360或搜狗浏览器的极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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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手机扫描下方二维码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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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击首页中的“申请调解”进入申请调解栏目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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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了解在线调解程序,点击阅读调解规则,确认同意后点击“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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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填写申请调解表格,填写完成确认无误后请点击“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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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等待秘书处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核与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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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签署并提交《同意调解确认书》:

经秘书处联络后,当事人在七日内提交《同意调解确认书》。点击首页导航中的“相关下载”,进入文件下载页面。


微信图片_2018112816302017.png

  

下载并填写《同意调解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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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调解确认书》填写完成后打印并签字、盖章,将扫描件发送至:mediation@bnrsc.com,原件快递邮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秘书处,联系电话:+86(10)52682888,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邮编100033。


(7)提交《授权委托书》(如有代理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可聘请代理人参与调解程序,如有则需下载并填写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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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填写完成后打印并签字、盖章,将扫描件发送至:mediation@bnrsc.com,原件快递邮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秘书处,联系电话:+86(10)52682888,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邮编100033。


(8)调解中心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收到该通知书后,按照通知书要求办理交费等事宜。


(9)选定调解员: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可通过网站,点击首页导航中的“调解员”-“调解员查询”,在五日内将自由选定的调解员名单交由秘书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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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调解员独立声明:

调解员经秘书处联系后,签署调解员独立声明。


(11)调解员任命

秘书处收到当事人选定的调解员名单,经审查确认,调解中心任命本案调解员。


(12)调解员正式调解之前做出调解工作计划表。


(13)正式调解

调解员可以采用线上与线下联络、会见与会谈、听证、召开非公开会议、聘请专家咨询、鉴定以及翻译人员参加调解等方式进行调解,努力协助当事人进行沟通,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自获得任命并获得案件文件资料后的42日内完成调解,双方当事人申请延期且调解中心同意的除外。


(14)调解成功或部分成功,签署协议书或部分调解协议书(调解失败则调解终止并出具调解未果结案报告)。


(15)调解协议书的履行,包括主动履行、保证金担保履行,公证确认、司法确认或仲裁机构确认等后续程序。

调解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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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解中心示范条款设置问题


若政府与社会资本在签署PPP项目合同时,准备将调解中心作为争议解决机构之一,可以在项目合同争议解决章节将调解中心示范条款“本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将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或分歧,先行提交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并按其当时所实行的调解规则调解,且该调解规则自动并入本条款”嵌入项目合同,或者类似条款的改进条款写进合同,方便执行。


因调解中心的调解规则及程序中为多种情形的终止调解做了设置,当事方不必耽误久调不决问题。


(二)临时委员会调解程序,以财政部某示范项目调解条款为例


1.专家委员会调解


根据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2014年版),对于PPP项目中涉及的专业性或技术性纠纷,也可以通过专家裁决的方式解决。负责专家裁决的独立专家,可以由双方在PPP项目合同中予以委任,也可以在产生争议之前共同指定。


2.某示范案例调解条款


经查询财政部PPP中心官网,选择处于执行阶段的财政部某示范项目的项目合同,摘录合同条款(有所删改)如下:

X.Y款 专家委员会的调解[13]


X.Y.1项 指定专家

若区政府、社会资本不能根据本合同规定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争议各方可同意将争议、分歧或索赔提交由运营协调委员会一致同意决定的一个专家委员会。如果运营协调委员会在争议各方发出提交专家委员会的意向通知后的十五(15)天内不能就专家委员会人选做出一致的决定,则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应共同委派一人担任专家,社会资本应委派一人担任专家;或者如果争议各方在前述运营协商委员会指定专家委员会的十五(15)天期限届满后十(10)天内未能就此达成协议,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应在前述十(10)天届满后5天内共同委派一人担任专家,社会资本应在前述十(10)天届满后5天内委派一人担任专家,上述专家在受委派后的七(7)天内,再指定第三名专家。如争议各方委派的专家未能在受委派后的七(7)天内指派第三名专家,本条项下的专家委员会调解程序终止。

为使委派双方共同接受的专家的程序更为便捷,运营期协调委员会应选择和始终保留一份最新的、原则上能被各方接受作为专家的名单。

X.Y.2项 申诉

首先发出提交给专家委员会意向通知的一方应向专家委员会及另一方提交如下书面文件:

(1) 争议的陈述;

(2) 该方观点的陈述;和

(3) 有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X.Y.3项 答辩

在收到上述文件后十(10)天内,另一方应提交:

(1) 争议的陈述;

(2) 该方观点的陈述;

(3) 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X.Y.4项 进一步的证据

专家委员会可要求提交进一步的书面证明和/或为作出决定约见其视为必要的人员。

X.Y.5项 决定

专家委员会应在收到第X.Y.3条规定的文件后的三十(30)天内,以多数作出决定并将该决定通知各方,除非争议一方在决定之后三十(30)天内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的发出将争议交付仲裁或诉讼的意向通知,否则专家委员会的决定对争议各方具有约束力。在一方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在最终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作出之前,或仲裁临时裁决或法院判决撤销或改变专家委员会决定之前,专家委员会的决定仍然有约束力。

X.Y.6项 费用

聘请专家委员会的费用由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平均分担。区政府和社会资本承担各自向专家委员会准备提交的材料和向专家委员会陈述意见的费用。


但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2014年版)同时提示专家裁决通常适用于对事实无异议、仅需要进行某些专业评估的情形,不适用于解决那些需要审查大量事实依据的纠纷,也不适用于解决纯粹的法律纠纷。


四、项目合同中调解条款的设置


发生争议时,政府与社会资本是否选择调解,可在PPP项目合同条款中约定,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另行协商合意。


(一)调解与协商的衔接


按照拟写各类合同的惯例,在履约中若发生分歧,一般都约定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再采用其他方式解决。


但协商也应有时限要求,项目合同条款最好约定在经过一定期限的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双方组建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调解前置或调解选择


1.调解前置


项目合同中可将调解作为政府与社会资本解决争议的前提条件,即发生争议后,双方必须在一段特定期限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临时组建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在该期限届满前双方均不能提起下一步的法律程序。这样可以促进双方充分利用调解方式解决争端。


2.调解选择


政府与社会资本也可将调解作为一个可以选择的争议解决程序,在项目合同中约定无论是否已进入调解程序,各方均可在任何时候终止调解程序或启动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


(三)调解与仲裁或诉讼的衔接


项目合同可以约定调解不成时,争议各方将争议递交给仲裁委或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以上财政部示范项目合同条款第X.Y.5项“决定”条款约定:争议双方的任何一方在专家委员会的作出“决定”之后三十(30)天内可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发出将争议交付仲裁或诉讼的意向通知,阻却专家委员会的“决定”对自己发生约束力。


五、调解期间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因PPP项目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在调解期间也应关注社会公众利益,发改委版本项目合同指南第74条规定:“诉讼或仲裁期间项目各方对合同无争议的部分应继续履行;除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运营服务、停止项目运营支持服务或采取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措施”。那么当事人采用调解方式处理争端时也应遵循该原则。


财政部项目合同指南也要求在争议解决条款中明确约定在发生争议期间,政府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双方对于合同无争议部分应当继续履行,除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运营。这一规定与发改委版本的项目合同指南要求是一致的。


六、结语


鉴于PPP项目合同涉及公共利益的特殊性,项目需要政府与社会资本长期稳定合作,在项目合同履行中出现了分歧和争端,双方应依据项目合同约定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将争议提交第三方调解机构组织调解不失为一种较好的解决方式。为了提高效率,双方在制定争议解决条款时应将申请调解的条件、调解机构、调解地点、调解期限以及调解不成如何进行下一步争议解决程序约定清晰,以方便争议发生时及时进行调解,化解分歧,维护项目长期稳定运营。


文章备注

[1] 2014年12月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附件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第73条:2调解 项目合同可约定采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并明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职权、议事原则,调解程序,费用的承担主体等内容。

[2] 2014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其附具的《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第二十节 第(二)专家裁决 对于 PPP 项目中涉及的专业性或技术性纠纷,也可以通过专家裁决的方式解决。

[3] 引自百度文库,《漫谈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 网址:https://wenku.baidu.com/view/dae02fe09b89680203d82585.html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6] 360百科: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 https://baike.so.com/doc/7538052-7812145.html 。

[7] 360百科:https://baike.so.com/doc/86606-91434.html 。

[8] 北京仲裁委员会官网:http://www.bjac.org.cn/

[9] 360百科: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为此,1963年毛泽东同志就曾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枫桥经验"由此成为全国政法战线一个脍炙人口的典型之后,"枫桥经验"得到不断发展,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成为新时期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的典范。

[10] 引自该中心官网:2016年10月18日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第一次理事会通过;http://www.bnrmediation.com/Home/Center/detail/id/175/aid/154.html 。

[11] 360百科:http://baike.so.com/doc/6438012-6651692.html 。

[12] 引自该中心官网:http://www.bnrmediation.com/Home/Index/index.html 。

[13] 声明:本案例为笔者随机查询财政部PPP中心项目管理库获得,引用本案例不代表笔者或发布本文的媒体对本案例作出任何评价。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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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远

     

合伙人/律师



李宏远,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建设工程登记招标师,中国PPP项目金牌律师;主要执业方向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PPP项目等。 

邮箱:lihongyuan@dehenglaw.com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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