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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码科创板:关于科创板的5大前瞻解读

2018-11-23


2018年11月5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宣布,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同日,证监会负责人就设立上交所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答记者问。11月13日,上交所理事会就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等事项听取业内意见。11月20日,上海市委书记李强前往部分金融机构,重点围绕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开展调研。市场就科创板关注度不断升温。为及时跟踪科创板相关政策动态,加强相关政策研究,德恒上海办公室于11月9日正式成立了科创板法律工作组。综合现有公开政策信息,就科创板做如下5大前瞻解读:


一、科创板定位:是上海的科创板,也是全国的科创板


在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五个中心”建设定位中,科创板构成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有力制度支持,科创板将服务并推进上海的自身建设。科创板设立于上交所,从这个角度来说,科创板具有鲜明的上海印记,是上海的科创板;另一方面,证监会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以下简称“证监会问答”)中表示,设立科创板是“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激发市场活力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安排”,因此,科创板承担了我国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改革的重任,也是全国的科创板。


二、科创板上市企业的行业特征:聚焦创新企业


鉴于科创板的定位,科创板应同时服务于国家战略与上海建设定位,上市门槛应具有灵活的适应性。从国家战略角度,证监会问答中即表示,证监会将指导上交所针对创新企业的特点加强科创板相关制度建设。所谓“创新企业”的内涵,参考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应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此外,上海市委书记李强在上交所考察中也指出,“要瞄准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等关键重点领域,让那些具有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企业真正脱颖而出”。在科创板建设落地进程中,符合前述行业特征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无疑将获得巨大战略机遇。


三、科创板的制度创新:增强市场包容性、适应性


证监会问答中表示,科创板将在“盈利状况”、“股权结构”等方面做出更为妥善的差异化安排,增强对创新企业的包容性和适应性。鉴于科创板的定位及创新企业的特征,所谓“盈利状况”的差异化安排,我们理解应是适度降低现有A股IPO审核实践中的利润要求,并可能借鉴国际成功经验从企业市值、收入、现金流等维度制定相应上市标准。所谓“股权结构”的差异化安排,我们理解应是增加对“同股不同权”、不同类型股票、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等治理架构的包容度。


四、科创板的制度依托:试点注册制


2015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为了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基础功能,决定授权国务院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注册制度。前述授权为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区别于现有发行审核制度,注册制在受理、审核、注册、发行、交易等各个环节都会更加注重信息披露的真实、全面,加强对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信息披露责任及监管执法,让市场形成比较明确的上市标准和时间预期,便利投资者的权益安排。


五、科创板的投资门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证监会问答中表示,将指导上交所针对创新企业的特点,在资产、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加强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鼓励中小投资者通过公募基金等方式参与科创板投资,分享创新企业发展成果。我们认为,科创板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将与现有A股证券开户有所区别,将适当提高对个人投资者投资门槛,如考虑个人资产、投资经验等,并更为鼓励公募基金等专业投资者进行长期价值投资,从而引导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德恒作为一家深耕于证券法律服务领域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为众多企业境内外IPO提供了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并致力研究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我们未来将持续关注科创板推出的进展,提供专业、及时的法律解读。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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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小龙

     

律 师



洪小龙,德恒上海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证券、境内外首发上市、兼并收购、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等。  

邮箱:hongxl@dehenglaw.com


指导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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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文杰

     

合伙人/律师



龙文杰,德恒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证券、并购重组、融资上市、争议解决等。  

邮箱:longwj@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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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珍慧

     

合伙人/律师



李珍慧,德恒上海办公室业务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首发上市,股权、资产并收购,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资产管理业务等。 

邮箱:lizhenhui@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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