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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吉斯斯坦2018年《地下资源法》最新解读

2018-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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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吉斯共和国(以下简称“吉尔吉斯斯坦”)作为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向西延伸的重要一站,自2013年习近平主席访问吉尔吉斯斯坦将两国关系提升为战略伙伴关系以来,两国双边经贸合作发展顺利,合作水平不断提高。2016年,中国成为吉尔吉斯斯坦第一大贸易伙伴国。中国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的投资和经济合作项目涵盖交通、电力、矿产资源开发等社会发展的主要领域。

  

吉尔吉斯斯坦自然资源丰富,自称拥有化学元素周期表中的所有元素。据吉尔吉斯斯坦国家地质与矿产署2013年统计,现已探明储量的优势矿产有金、钨、锡、汞、锑、铁。目前,中国是吉尔吉斯斯坦最主要的贸易和投资伙伴之一,中国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的投资也有相当部分集中于矿产资源的投资。

吉尔吉斯斯坦2012年《地下资源法》颁布后,分别于2014年5月24日、2017年2月28日和4月19日进行了三次修正。然而,就在4个月前,也就是2018年5月19日吉尔吉斯斯坦颁布了新的《地下资源法》。这部仅颁布6年的2012年《地下资源法》为何命运如此短暂?

  

一、吉尔吉斯斯坦地下资源立法回顾及其不足


(一)吉尔吉斯斯坦地下资源立法回顾

吉尔吉斯斯坦地下资源立法始于1992年,截止至2018年,共颁布了三部法律,具体如下:

1.1992年《地下资源法》(1992年12月15日颁布,第1067-XII号)即Закон «О недрах» от 15 декабря 1992 года,共经7次修正;

2.1997年《地下资源法》(1997年7月2日颁布,第42号)即Закон «О недрах» от 2 июля 1997 года,共经6次修正;

3.2012年《地下资源法》(2012年8月9日颁布,第160号)即Закон «О недрах» от 9 августа 2012 года,共经3次修正。

 

(二)吉尔吉斯斯坦原地下资源立法的不足之处

通过对比几部法律,我们认为吉尔吉斯斯坦原地下资源立法存在以下不足:

1.地下资源立法修改频繁,体系不完备。从上文可看出,从1992年到2012年共二十年的时间里,吉尔吉斯斯坦地下资源立法已经大范围地修改了三次。这种大规模、高频率的修改势必导致地下资源立法的不确定性;

2.法条变动及条文表述问题导致法条晦涩难懂,法条适用效果不太理想;

3.国家关于地下资源利用的政策难以落到实处–吉尔吉斯斯坦2012年《地下资源法》第6、7条中对地下资源利用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机关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由于相关政策的制定与落实由不同的机关分管,其效果自然难以保证;

4.未明确地下资源利用人的义务,使地下资源利用人与有关国家机关间的信息流通效率相对较低;

5.对外国人进行地下资源使用活动的规定不是特别的明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来投资;

6.未明确地下资源地段登记簿、矿权交易等信息的对外公布,导致该领域的一些不透明交易。

 

二、新版《地下资源法》的指导思想


 

新版《地下资源法》的编纂工作早在几年前就已开始,新的《地下资源法》的编纂目标之一便是,促进地下资源的合理开采和利用,在互利合作的基础上进行资源开发。经研究总结出以下几点指导思想:


 

1.明确国家机关在开发和利用地下资源过程中统领全局的地位,抓大放小;


2.提高地下资源利用的各种信息、程序的透明化;

3.突出体现优化或简化各种国家审批许可程序;


4.明确在开发和利用地下资源时应该注意保护环境,加大环境保护力度。

 

三、新版《地下资源法》简介


吉尔吉斯斯坦《地下资源法》颁布于2018年5月19日,共8章56条,涉及了地下资源的各个方面。因此,站在外国投资人的角度,下文将重点介绍《地下资源法》中与投资人开发利用地下资源有关的规定。

 

(一)地下资源所有权的归属

跟大部分国家的规定相同,吉尔吉斯斯坦《地下资源法》规定,地下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用以作为吉尔吉斯斯坦人民生活和活动的基础,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

 

(二)地下资源使用权的主体

地下资源使用权的主体包括作为个体经营者在吉尔吉斯斯坦进行登记的自然人(包括外国公民)和在吉尔吉斯斯坦依法成立的法人。吉尔吉斯斯坦在矿产资源领域对外来投资并无限制,《地下资源法》第19条第2项规定:不得因国籍或登记国家不同而歧视地下资源使用人。

 

(三)地下资源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吉尔吉斯斯坦的地下资源使用权的取得共有招投标、拍卖和“先申请”原则3种方式。权利人通过以上方式获得地下资源使用权,并办理一定手续后,方可开始进行地下资源的地质研究、矿产资源的勘探与开采、对地下资源空间进行利用或者出于储存、填埋目的修建地下构筑物等。

1.招投标


招投标的客体为国家级地下资源地段,拟参加招投标者应在招投标发布之日起60天内提交投标申请。经招投标委员会审查,确定中标人,并向其签发地下资源使用权许可证。如果没有投标申请符合招投标条件、没有投标申请或仅收到一份投标申请,则认定为流标。

2.拍卖


拍卖的客体为经被授权的国家地下资源机关确认的地下资源地段拍卖簿中的地下资源地段。拍卖公开进行。由主管部门在拍卖会举办之日的45日前发布举办拍卖会的信息。每一地下资源地段的起拍价均不得少于地下资源利用税和地下资源地质信息价值的总和。出价最高者为拍卖会的胜出者,经两轮拍卖未出现胜出者时,宣布停止拍卖,停拍时间至少为一年。

3.“先申请”原则


“先申请”原则的客体为除招投标、拍卖客体以外的、与地质研究和矿产资源开采无关的地下资源地段。地下资源地段的使用权被终止3个月后,如果有人向被授权的国家地下资源机关递交地下资源使用权申请,且该段时间内没有其他人递交申请,则该申请人依据“先申请”原则取得对这一地段的使用权。如果收到其他申请,则此地段列入地下资源地段拍卖簿。

 

(四)地下资源使用权许可证

地下资源使用权许可证是由国家机关颁发给其持有者对特定矿段进行使用的文件。经招投标或拍卖取得地下资源使用权后,地下资源使用人需取得地下资源许可证和许可协议,许可协议为许可证的一部分。通过签署特许权合同、产品分成协议和进行国家登记取得地下资源使用权的,无需再办理地下资源使用权许可证。

吉尔吉斯斯坦实行一个矿段颁发一个许可证的制度。通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可获得多个许可证。取得地下资源使用权许可证后,地下资源使用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地下资源利用税和第一年的许可证费用,并提供取得所有必要正面鉴定的技术方案。在这之后,便可以开始矿产资源开采作业。

但是,针对外国地下资源使用人,还有其他的条件。吉尔吉斯斯坦《地下资源法》第19条第3、4项规定:“外国法人有权通过参加招投标、拍卖或依据先申请原则取得地下资源使用权。如果外国法人通过前述方式取得地下资源使用权,应在吉尔吉斯斯坦设立全资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取得地下资源使用权许可证。”

1.地下资源使用权许可证的类型及期限


(1)地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3年,依照技术方案最长可延长2年。勘查面积不受限制,该证持有人有权把许可证更换为地质勘探许可证;

(2)地质勘探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4年,依照技术方案最长可延长3年。经国家矿产资源储量委员会鉴定后,该证持有人有权把许可证更换为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

(3)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20年,在矿石采掘完毕之前可以延长。如果开采过程中,如果有其他种类主要的伴生矿产资源,也可列入许可证中;

(4)与地下资源地质研究和矿产资源开采无关的客体使用权许可证,有效期为技术方案规定的期限,并按照修订的技术方案予以延长。

如果地下资源使用人拟延长许可证有效期,应在许可证到期的前1年-30天内,向被授权的国家地下资源机关递交申请,并提交已完成工作清单和拟延长期限内的工作计划。主管机关会在30天内受理申请,并作出决定。

2.地下资源使用权许可证的内容


一般来说许可证包含以下信息:

(1)许可证的编号、类型;

(2)许可证的签发日期、有效期;

(3)被许可人的信息;

(4)矿产资源的类型;

(5)地下资源地段的许可编号以及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许可协议作为许可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中也包含着许多重要信息。如使用地下资源的程序和条件、许可证的抵押登记信息、地下资源地段的位置和面积、地下资源使用目的和方法等。


3.地下资源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


吉尔吉斯斯坦的地下资源使用权可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进行流转,且必须在被授权的国家地下资源机关进行国家登记。但应当注意的是,地下资源使用权许可证的权利只有在签署开工许可协议之日起两年后才可进行转让,且受让人必须保证遵守现行有效的许可协议中的条款。当然,地下资源使用权的抵押并无时间上的限制。在地下资源使用权抵押合同进行国家登记6个月后,可对地下资源使用权进行追偿。偿债成功后,应当重新办理许可证。

 

(五)地下资源使用权的终止

地下资源使用权不是永久的,根据《地下资源法》的规定,地下资源使用权会由于各种原因被解除。下面列举几种比较典型的情况:

1.许可证到期;

2.在缺少获得正面鉴定的技术方案时进行作业;

3.不缴纳或不及时缴纳招投标的地下资源使用权费用和罚款;

4.《地下资源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地下资源使用权从取得到终止的整个过程中比较重要的环节,在上文中已经做出了浅显的介绍。针对不同的矿产资源使用权的取得、地下资源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有关国家机关等的规定,《地下资源法》也分别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建设的不断深入,中吉两国的战略伙伴关系正在向更高的水平、更深的层次、更广阔的空间迈进。中企“走出去”时,在实践中研习吉尔吉斯斯坦的现行法律,对于权利的充分保障和工作的高效运转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吉尔吉斯斯坦2018年《地下资源法》(Закон «О недрах» от 19 мая 2018 года № 49);

2.吉尔吉斯斯坦2012年《地下资源法》(Закон «О недрах» от 9 августа 2012 года № 160);

3.吉尔吉斯斯坦1997年《地下资源法》(Закон «О недрах» от 2 июля 1997 года № 42);

4.吉尔吉斯斯坦1992年《地下资源法》(Закон «О недрах» от 15 декабря 1992 года № 1067-XII);

5.吉尔吉斯斯坦政府2012年《地下资源许可程序条例》(Положение 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а Кыргыз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о порядке лицензирования недропользованияот 14 декабря 2012 года № 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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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利

     

合伙人/律 师



张振利,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俄语地区(俄罗斯、中亚等)投资贸易、争议解决法律服务等,工作语言:中文、俄文。 

邮箱:zhangzli@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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