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浅议影视业涉税事件的税法问题

2018-6-20

 

15296544738124601_副本.jpg


近期,影视业涉税事件不断发酵,不但受到社会舆论广泛关注,而且也迅速引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和当地税务机关的回应和处置。目前,相关事实还有待有权机关调查核实。本文仅就网络上曝光的相关合同和公开报道,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对其中的涉税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大小合同和阴阳合同

 

网上曝光的几份合同被爆料人称为“大小合同”,但在接下来的舆论风暴中,“大小合同”大多被“阴阳合同”的用语所取代。

阴阳合同,是指交易双方合意后,签订除价款(或报酬)不同外其他内容基本一致的两份合同。其中价款(或报酬)较少的“阳合同”仅用于计算和申报缴纳税款,但并不实际履行;另一份价款(或报酬)较多的“阴合同”则记载双方真实交易价格,反应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依据。“阴合同”因其秘而不宣而得名。阴阳合同常见于房屋买卖交易中。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阴阳合同对于收款方来说,是典型的“隐匿记账凭证”、“少列收入”的偷税行为。应按照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

大小合同,是指交易双方合意后,将原本同一标的合同一拆为二,价款(或报酬)较少的合同记载真实交易标的,价款(或报酬)较多的合同记载虚假标的。两份合同的价款(或报酬)都将实际支付,但虚假标的不被真实履行。

爆料人的爆料称:“这就是大小合同。小的是演出200万,大的是策划监制748万加90万”,如果经查实,交易双方为了某种特殊目的,将原本总价款为1038万的演出合同一拆为二,关于提供策划监制服务的合同约定并不真实履行,那么就是典型的大小合同。

当事人的特殊目的如果是为了收款方隐匿其中一份合同收入,少交税款,那么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隐匿记账凭证,少记收入,应认定为偷税行为。如果仅是为了规避《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关于“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不低于总片酬的30%”的规定,收款方对于两份合同收入都如实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那么不构成税收违法行为。

 

二、偷税行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纳税人无论是采取阴阳合同方式,还是大小合同方式,只要是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除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六十三条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缴纳罚款外,偷税数额达到应纳税额10%以上的,构成逃税罪。

但2009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将第二百零一条增加了第四款:“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按照现在的《刑法》,纳税人虽然偷税达到逃税罪的数额标准的,但只要不是五年内受过逃税罪刑事处罚,或者五年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两次处罚的,只要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缴纳了罚款,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即使纳税人真的偷税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只要按照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就不必担心被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刑法》的修改,十多年前某明星因偷税被关入监狱的情形,应该不会在此次事件中重演。

 

三、甲方签订“税后”条款的刑事责任风险

 

从爆料人曝光的一份演出合同来看,双方当事人约定:“甲方支付乙方报酬,共计五百万(税后)”。据了解,演艺圈的很多演出合同都约定演员取得的报酬为“税后”,但对于具体是哪个税种的“税后”却未做约定。由于增值税本来就是价外税,税金在增值税发票中单独列示,不存在“税后”的问题。演艺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演员所在工作室缴纳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的个人所得税则应根据收入、成本和费用依税法进行核算后,由公司或工作室自行申报缴纳。因此也不存在对方扣掉税款后支付“税后”收入问题。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能够有效成立的“税后”条款,只能适用于合同乙方为演员个人的情形。此时“税后”条款指向的,是应由甲方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负有法定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应在向个人支付所得时代扣个人所得税款,并代为申报缴入国库。扣缴义务人应先代扣税款,然后代缴税款。《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此,合同甲方如果在合同中约定支付演员个人的报酬为“税后”,那么甲方在实际支付演员报酬时就默认已经履行了代扣税款义务。如果代扣了个人所得税的甲方,采取大小合同等方式隐瞒已代扣的税款,只代扣不代缴,也构成逃税罪。

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构成逃税罪的,并不会因为初犯,且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而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演出合同甲方签订“税后”条款,承诺支付演员个人税后收入,如不能依法全额缴纳代扣税款,将面临比纳税人更大的刑事责任风险,应予以重点关注。

 

四、调查核实和立案稽查

 

影视业涉税事件发生后,国家税务总局很快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题为《国家税务总局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有关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的新闻(如图),表示高度重视,并已责成相关地税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对于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15296543982774534_副本.jpg

   

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江苏地税局已组织主管税务机关等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对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的新闻(如图)。可见,对于热点涉税舆情,税务机关反应迅速。

 

15296544169184507_副本.jpg


从官方发布的新闻来看,税务机关对于此次明星涉税事件采取的执法措施主要是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查核实。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所。《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税务所是对所辖纳税人拥有法定税收执法权的一级税务机关,对于一般的税收违法行为有依法查处的法定职责。《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因此,稽查局是税务机关中查处偷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专门机构。

此次官方新闻中表述称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说明目前并未交由稽查局按照偷税来立案查处。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查核实主要是指调取纳税人在金税三期系统内的纳税申报记录进行评估比对,约谈纳税人了解情况,调取合同等涉税资料并进行核实比对等,是税务机关税收风险管理的内容之一。对于一般性的税收违法行为,主管税务所就可以依法处理。如果主管税务所在调查核实中发现纳税人偷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线索,将推送到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稽查局立案查处。稽查局的稽查与税务所的调查核实不同,会按照纳税年度对各税种核算、申报和缴纳情况,以及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微信图片_20180622155312.jpg

 


易 明

     

顾 问

 


易明,德恒北京办公室顾问;主要执业领域为税法、行政法、政府事务和争议解决,可以在境内外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重组、金融等)税收规划、涉税争议协调和解决、涉税风险应对和管控、涉税刑事案件代理等方面提供服务。

邮箱:yiming@dehenglaw.com

 

声  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相关律师

  • 易明

    顾问

    电话:+86 10 5268 2951

    邮箱:yiming@dehenglaw.com

相关搜索

手机扫一扫

手机扫一扫
分享给我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