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重庆地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

2018-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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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陶于权律师及其项目组律师在对重庆地区2015年至2017年三年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文书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针对合同效力、设计费的认定与支付、设计文件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等有关问题,对重庆地区人民法院裁判观点进行归纳、分析,并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问题提供建议。

 

二、案例数据来源

 

检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iCourt案例库

检索关键词: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院地域分布:重庆

检索时间段:2015年1月1日—2017年11月18日

 

三、数据可视化

 

1.案件数量各年份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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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重庆地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各年份数量统计图)


自2014年以来,重庆地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陡增,这一方面得益于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推行,为律师的案例检索工作提供了便利途径和更大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亦表明,近年来经济环境和国家房地产政策的变化,对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2.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数量、审理程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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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重庆地区各级法院审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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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重庆地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程序分布图)


根据德恒重庆律师的统计,2015年至2017年间,重庆地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主要集中于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该两级法院审理案件数量的占比分别达到68.06%和30.89%,这与案件的审理程序分布以及案件审判特点相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比例较低,且绝大多数为再审案件。

 

3.主要争议焦点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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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四:重庆地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分布图)

 

经本所律师统计,重庆地区2015年至2017年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主要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合同效力的认定、设计费用的结算与支付、设计图纸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等方面。

 

四、裁判规则及关联法条梳理

 

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诉讼请求大多与设计费有关。设计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主要是请求支付设计费及对应的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而发包人以设计人为诉讼对象的请求,主要是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期间伴随着合同效力、设计文件交付、设计人工作量和图纸质量、合同解除条件等一系列事实和法律问题的认定。本文拟通过合同效力的认定、设计费的确定与支付、设计文件存在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违约责任条款的设计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整理。

 

(一)合同效力的认定


相较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大量合同因违法分包、转包等原因导致无效的情形相比,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合同无效的比例相对低很多,主要的无效原因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

 

1.未取得合法的行政审批手续

 

(1)法院观点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认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但设计活动与施工活动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阶段不同,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应结合建设活动所处阶段未经行政审批对设计活动的影响来综合判定。

 

(2)关联法条

《城乡规划法》第三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确定的规划区域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2.应当招标而未招标

 

(1)法院观点

应当进行招标而未履行相应招标程序的,合同无效。

 

(2)关联法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设计必须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估算价在50万以上的,必须招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3.设计单位不具备相应设计资质

 

(1)法院观点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第三方名义出报规划、报建或报审图,而实际上图纸均由无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人设计的,合同无效。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确投标人其他资格条件。国内企业进行方案设计应当具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建筑专业事务所资质证书。因此,无相应资质而在建筑工程设计阶段进行方案设计的,合同无效。

(2)关联法条

《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应当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建筑专业事务所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投标活动。

 

(二)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企业,应当是其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建筑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的会员。其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推荐名单应由建设单位确认。

 

(三)各种形式的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符合上述要求。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设计费的确定与支付


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工程设计收费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为基础分档取费。实践中,关于设计费争议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设计费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设计文件交付行为的认定、设计费数额的确定等。

 

1.设计费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认定

 

实践中,设计费用一般采取分阶段支付的方式,主要的费用支付节点集中如下:交付图纸、图纸报审通过、发包人认可图纸等。

 

(1)法院观点

发包人以合同明确约定图纸报审通过作为付款条件,但设计单位交付的图纸报审未获通过并进而主张支付条件未成就的,发包人应当对图纸报审未通过进行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发包人以合同明确约定设计文件获得发包人认可方可支付费用,以不认可设计单位交付的设计文件为由拒绝支付设计费用的,应当对设计文件存在质量瑕疵承担举证责任。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以便设计人进行修改,促成合同目的的实现。同时,其对设计人请求支付设计费的抗辩亦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而非在双方债务之间对立和牵连状态消失后的庭审中提出,否则无法发挥抗辩权迫使对方履行债务的功能。如果设计人的继续履行已不可能,则不发生履行抗辩权。在发包人欠付设计费的情况下,当事人构成双方违约,设计人的设计费应予扣减,发包人亦应因迟延付款而承担违约责任。

 

(2)关联法条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设计文件交付行为的认定

 

有关设计文件交付行为的审查,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设计文件是否已经实际使用、设计文件是否经过建设单位的确认、设计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文件、设计单位是否向适当的接收人提交设计文件、发包人不认可设计单位交付行为时的认定等。

 

(1)法院观点

发包人有证据证明设计人未按时交付设计文件而设计人否认的,应当由设计人对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设计文件的迟延交付系发包人原因造成进行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发包人主张设计文件未能交付给有权接收设计文件的相关人员的,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对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的人员有明确规定,否则发包人员工对设计人所提交图纸等设计文件的签收都应当被认定为有效,签收设计文件人员的身份、职位并不影响设计文件接收行为本身的效力。

 

因为,设计文件的签收只是一个具体的“接收”行为,不涉及具体技术问题、经济问题的判断,接收人员即使没有发包人的明确授权,但其发包人员工的身份足以让他人相信其有权接收设计文件,接收行为应为有效。如果接收人员在“接收”的同时还涉及对设计文件深度、质量等进行确认、判断的,则应另当别论。此时需要结合接收人员的职务、合同约定、双方文件往来惯例、当事人对所交付图纸的事后描述和讨论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发包人不认可设计人已经交付设计文件的,应当由设计人对设计文件的“已经交付”进行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关联法条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设计费用的认定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中,设计费数额的计算往往并不复杂,实践中争议主要集中在设计人工作量的确定上。

 

(1)法院观点

对于设计人已交付图纸的,其相应工作量应当予以认定。而对于设计人未交付图纸的情况则存在认定的困难。对于设计人无直接证据证明已交付图纸的,不应简单认定为其未进行相应工作,而应当结合双方往来函件、电子邮件等其他证据进行认定。对于设计人超越设计程序完成的工作(如初步设计尚未通过审批就开始并完成了施工图设计),如无证据证明其是在发包人指令下完成或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其工作量一般难以得到支持。如系在发包人的指令下完成,则可以酌情认定其完成的工作量,但由于超越程序部分的设计文件尚未通过审批,该部分的设计费未必能得到全部支持。

 

关于合同无效时设计费的确定,实践中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确定设计费;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在参照合同约定取费的基础上,扣除设计利润;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取费的基础上扣除设计利润。法院倾向于第一种观点,该观点也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立法精神。

 

(2)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三)设计文件存在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

 

大多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为设计人向发包人主张设计费,发包人也可能以设计文件质量不合格或未通过审查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设计人返还设计费、赔偿损失。至于设计文件的质量问题则多种多样,包括设计文件不满足设计任务书中的经济指标要求、不符合规划条件中的指标要求、违反有关设计规范的强制性条文等。

 

(1)法院观点

设计文件存在质量缺陷或审查未一次通过,但通过设计人的修改、补救是能够满足质量要求的,只要设计人事后完全履行尚属可能,其上述行为即可作为设计人的履行迟延,并按迟延履行的解除权要件进行处理,而并不构成根本违约,除非该履行迟延导致合同的特定目的无法实现。

 

(2)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三项

承包人已完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违约责任的认定

 

违约责任的认定集中于两个方面:首先,合同或后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文本中是否就某事项约定了具体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其次,发包方是否对设计单位违约行为进行明示或默示的豁免。

 

(1)法院观点

当事人关于违约责任的主张,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但发包人在设计单位出现违约行为后,明确表示放弃追究设计单位违约责任或通过其行为表明不再主张违约责任的,发包人在诉讼中要求设计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关联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中有关管理行为的律师建议

 

通过对重庆地区2015年至2017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的梳理,结合本团队律师过往执业经验,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中的管理行为提供建议如下:

 

(一)关于合同效力方面的建议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点,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

 

2.设计单位在承接建筑工程设计业务时,应评估拟承接的业务所需要的资质,严格在已取得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但设计工作不要求取得资质证书的除外;

 

3.低于成本报价的合同、“黑白合同”、违法建设的设计合同等都可能影响到合同的效力,但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签署合同时应综合考量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并就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设置明确的违约责任,降低自身法律风险。

 

(二)关于设计费用确定与支付方面的建议

 

1.将设计文件报审通过或设计文件经发包方确认等设置为付费条件的,由于设计单位对该付款条件的成就无法控制,在签署合同时可要求提高前期付费比例,或约定:在设计单位提交设计成果后,非设计人的原因在XX日内未经过审批的,发包人应支付该设计费,若在审批过程中需设计人修改完善等配合协助审批的义务仍然是设计人的义务;

 

2.对于设计文件未审核通过的,发包方应提供证据证明设计文件存在质量瑕疵且已经就质量瑕疵向设计单位提出过修改意见或出具整改通知,否则发包方面临承担延期支付费用的违约责任或根据其过错比例,分摊一定数额的设计费用;

 

3.设计文件存在质量缺陷,但可通过后期修改予以补正的,重庆地区人民法院往往基于促进交易的考虑不支持发包方据以解除合同的要求,以设计单位不构成根本违约为由驳回发包方有关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或通过释明,建议发包方变更诉讼请求,发包方应根据本地区法官裁判观点权衡拟提起的诉讼请求;

 

4.发包方拒绝接受设计文件的,应以设计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或发生合同中约定的可不予接收的情形为前提,否则由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5.设计单位在要求发包方支付设计费用时,发包方往往以设计文件未提交为由进行抗辩,根据对重庆地区2015年-2017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的检索,重庆地区法院在判断设计文件已经向发包方交付的,主要采用以下判断标准:1)发包方在签收文件中盖章;2)设计合同约定有权代表发包方签收设计文件的员工,在签收文件上签字;3)双方未办理任何形式的签收手续,但发包方存在将设计单位通过邮件、快递等形式提供的设计文件向主管部门报批等行为的,可认定设计文件已交付;4)签收文件上既无发包方签章,签字员工亦非设计合同中约定有权代表发包方签收设计文件的代表的,根据该员工的具体职务、双方的文件往来惯例、发包方后续回函等因素综合认定;

 

6.如果设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包方签收设计文件的员工的,设计单位在提交设计文件时,应要求该员工签字;

 

7.设计单位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妥善保管发包方出具的设计变更、设计文件延迟交付等书面函件;

 

8.若签收文件中涉及对设计深度、质量等问题的确认的,设计单位应要求发包方签章或由授权代表签字,非授权代表的签字不视为发包方已签收,除非该员工具有特殊身份,足以使他人相信其有权代表发包方签收设计文件。

 

(三)关于违约责任约定的建议


根据对重庆地区2015年至2017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的分析,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单位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更好保障设计单位利益,本文就合同中违约条款的设计建议如下:

 

1.提高发包方迟延支付设计费用时的违约金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重庆地区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利率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往往会得到足额支持。设计单位在签署合同时,可要求将发包方迟延支付设计费时的违约金计算方式确定为:每延期一日,以当期应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

 

2.扩大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将设计单位因主张设计费用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住宿费等一并纳入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3.明确发包方收到设计文件予以确认或认可的最迟期限,超过约定期限未予答复或未提供证据证明设计文件存在质量瑕疵的,视为已认可。

 

如此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发包方将其认可设计文件作为付款条件,从而故意拖延款项支付。

 

六、结语


本文参考案例以重庆地区2015年至2017年间形成最终判决书或以裁定结案但涉及实体问题审理的案例为主,系对案例中高频出现的部分问题进行梳理、归纳,由于篇幅所限,对部分问题的阐述未做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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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于权

     

合伙人/律 师

 


陶于权,德恒重庆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建设地产、争议解决等。
邮箱:taoyq@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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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也

     

律师助理

 


张也,德恒重庆办公室律师助理;主要执业领域为建设地产、争议解决等。

邮箱:zhangye@dehenglaw.com


声  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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