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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外包,证监会究竟看什么?(上)

2016-07-08


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实施,劳务派遣这一降低用工成本的传统手段面临着以下挑战:

 

(一)岗位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二)比例限制,《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三)程序限制,《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四)成本优势降低,《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同工同酬的权利。”

 

为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尝试采用“劳务外包”形式作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重要手段。

 

一、劳务外包是什么?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的业务模式。在劳务外包模式下,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用工关系,因此无需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

 

劳务外包的优点在于,对于一些生产有明显淡旺季的企业,劳务外包使企业无需在淡季雇佣大量劳动者以应对旺季激增的业务需求,这能极大节省企业的用工成本。此外,劳务外包可重新配置企业的各种资源,将资源集中于最能反映企业相对优势的领域,塑造和发挥企业自己独特的、难以被其他企业模仿或替代的核心业务,构筑自己竞争优势,获得使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

 

实际上,劳务外包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实务中不少承揽合同、委托合同都可以归入劳务外包范畴,因此,劳务外包主要受《合同法》制约。常见的劳务外包形式包括生产线外包、仓储物流外包、辅助岗位外包(如保安、保洁、餐饮等)、短期项目外包、人力资源外包、培训咨询外包等。

 

劳务外包的基本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1.JPG

二、证监会看什么?

 

(一)案例概述

 

随着采用劳务外包模式的企业越来越多,证监会对劳务外包问题的关注也愈发密切。去年以来,证监会在审批企业上市及并购重组时,共有六家企业在反馈意见中被要求补充披露或解释说明企业劳务外包事宜,并购重组委在一家企业的反馈意见中要求其说明劳务外包事宜。其中有四家企业成功上市,一家并购重组方案获批。

 

我们关注到,这些被要求反馈劳务外包问题的企业主营业务各不相同,行业分布在建筑业、建材化工、地质勘探、计算机、物流仓储等领域。总体而言,外包的多是工程施工工作,且均为非关键性、辅助性的业务。

 

(二)案例分析

 

我们查阅了去年以来证监会在反馈中问及劳务外包问题的全部IPO及重组案例,并对其关注问题统计及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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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披露

 

证监会关注的首要问题是有关劳务外包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尤其劳务外包费用占比较高时,要求对相关信息的披露更详尽。例如海波重科的钢结构工程业务中材料费用和外包费用占成本的85%,证监会要求补充披露报告各期将业务外包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价格及定价依据、外包单位的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主要外包单位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等内容。科大国创的劳务外包费用在采购金额中所占比例分别为7.06%4.91%8.65%,因此证监会也要求补充披露劳务外包的主要情况及外包原因、主要劳务外包单位的名称、交易内容、单价、业务量、交易金额及占比、劳务外包单位的注册地、注册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内容。

 

据此,对劳务外包的披露应尽可能详尽,尤其当劳务外包费用占比较高时,不仅应披露劳务外包业务的具体情况(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价格、定价依据)及外包原因,还应披露劳务外包单位的具体情况(名称、注册地、注册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劳务外包单位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等内容。

 

2、劳务外包单位的关联关系

 

证监会对发行人及其关联人与劳务外包单位的关系较为关注,在海波重科、科大国创及飞鹿新材的反馈意见中都要求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劳务外包单位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在海波重科的反馈意见中,证监会对于海波重科与关联方中仑钢构之间的劳务外包业务关注如下:

 

1)海波重科与其关联方中仑钢构的具体关系,包括中仑钢构设立后即与发行人发生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中仑钢构设立后在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生产场地、技术、专业人员等方面的来源及取得方式、中仑钢构设立时注册资金仅50万元即为发行人提供钢梁总装制造、钢梁安装、钣金焊接加工等业务的合理性,股权转让后发行人仍持续为中仑钢构提供业务机会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累计向中仑钢构采购劳务达6081.52万元而发行人关联方冯海兰却将该公司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自然人陈新华”的合理性及真实性;

 

2)补充披露发行人与中仑钢构发生劳务外包交易具体情况,包括交易的具体内容、具体项目,交易金额及占发行人该项目总成本的比例,交易定价、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按具体项目逐一比较双方交易价格与发行人向市场第三方采购价格、中仑钢构向市场第三方销售价格的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报告各期交易金额及占发行人同类采购金额及营业成本的比例、以及中仑钢构营业收入的比例。

 

据此,在选择劳务外包单位时,应注意避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及其关联人应避免直接指定劳务外包单位。如确实存在关联关系,则首先应详细披露关联劳务外包业务的详细交易情况,包括交易内容、具体项目、交易金额及占发行人该项目总成本的比例、占交易方营业收入的比例。其次,应确保劳务外包业务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真实性。最后,应特别关注关联劳务外包交易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在证明定价公允性时,可按具体项目逐一比较发行人与关联方交易价格与发行人向市场第三方采购价格、关联方向市场第三方销售价格的差异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

 

3、是否涉及关键工序或技术

 

证监会在劳务外包费用占比较高时,关注了劳务外包业务在发行人业务环节所处的具体位置,即劳务外包业务是否涉及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例如海波重科及科大国创。海波重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此的说明为“发行人的主要业务环节包括工艺设计和技术与准备环节和工程施工环节。其中工程施工环节包括钢梁制作环节、节段运输环节与桥位安装环节。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业务合同及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工艺设计和技术与准备环节涉及的所有内容、钢梁制作环节与桥位安装环节的关键工序由发行人自身完成,钢梁制作环节与桥位安装环节的非关键工序及钢梁节段装车后的途中运输环节均予以外包。”科大国创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如下:“公司软件开发和技术服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少量项目因异地开发实施、客户要求实施进度较紧、公司项目人员紧张,为保证项目进度,对于部分简单的开发与服务工作,公司采用从外部单位采购劳务的方式解决。公司业务核心部分全部由公司人员独立完成,外购的劳务不涉及关键工序和关键技术。”据此,可通过详细说明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工序及劳务外包业务对应的工序环节,以及业务的具体内容,以证明劳务外包的是非关键工序。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劳务外包占比较高的海波重科,证监会另外还关注了发行人是否对劳务外包单位构成重大依赖。对此,海波重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说明如下:“发行人作为专业的桥梁钢结构工程企业,专注于工程技术研究、项目流程管理、质量控制以及工程关键技术环节的实施,将制作、安装环节的部分技术含量低、劳动力密集型的非核心工序外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协作单位,将运输环节的物流作业外包给专业的物流公司。在建筑工程行业,劳务分包、物流运输均为竞争较充分的行业,能够满足发行人业务需求的劳务协作单位和物流公司众多,发行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更换具备资质的劳务协作单位和物流公司。”因此,可通过论述劳务外包的是非核心工序,且劳务外包业务所处行业竞争激烈,证明对劳务外包单位不构成重大依赖。

 

4、劳务外包定价依据的公允性

 

证监会在海波重科、飞鹿新材及纵横通讯的反馈意见中均要求说明劳务外包业务的定价依据,并关注定价的公允性。但目前仅检索到海波重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补充意见:“(1)按照行业惯用的计价方式,主要以完工工序吨为外包单位的计价单位。发行人凭借多年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编制的《内部价格标准》,设定了桥梁钢结构制作、安装过程中由人工参与的各项工序的标准人工费用并根据地区物价水平定期进行调整。签订每项劳务外包合同前,以《内部价格标准》为指导,通过招标比价,对于投标价格落在《内部价格标准》以内的分包商比质比价择优确定。(2)对于不同项目相同工序由于工艺难度、工作强度的不同,价格有所浮动。”

 

根据以上案例,应有充分、合理的解释说明劳务外包的定价是公允的,如有内部制度或程序依据,则能更好的说明定价的公允性。

 

5、劳务外包的风险管理

 

并购重组委在西藏珠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审核意见中要求对劳务外包模式的风险及应对措施发表明确意见。显然,证监会对劳务外包的关注点因上市和重大资产重组而完全不同。但是,西藏珠峰拟收购的标的企业为境外企业,不排除因该特殊情况才特别关注劳务外包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的可能。

 

西藏珠峰在反馈中详细分析了劳务外包的风险及应对措施,其认为标的企业将矿山采掘和精矿浮选过程中的劳务作业外包,所产生的主要风险在于外包单位与标的企业利益诉求不同而导致所提供专业服务质量波动对业主利益直接间接的损害,近几年主要表现为安全生产风险。而其针对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总结如下:

 

1)设置专业资质、过往业绩、人员装备、报价成本等选择标准综合确定符合条件的外包单位;

 

2)与外包单位签署相关协议,划分双方权利义务,强调安全环保奖惩措施,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程造成事故且没有整改效果的,有权单方解除外包协议;

 

3)加强现场流程管理和业绩指标考核,引入内部竞争机制,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外包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乃至解除合同;

 

4)与外部专业机构合作,从地质勘查工程、采矿选矿设计等方面控制生产业务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同时要求外包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落实员工日常培训教育制度,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工程计划施工,鼓励外包单位主动实施技改优化项目。

 

同时,还设计了其他更为深入的风险应对措施,进一步降低风险隐患:

 

1)保留和强化原有措施中与矿山生产开发规范相关的刚性内容,不断梳理矿 山生产劳务外包的关键控制点和各类缺陷,对照修改相关管理制度,并体现到与外包单位签署的相关协议内容中;

 

2)全面引入具有甲级资质的专业化队伍,从矿山中长期地质勘查和采空区测量开始,协助矿山技术部门日常工作,进一步提升矿山开发基础数据的质量;同时,扩大和深化与国内一流科研院所的合作,选择课题项目,解决生产中实际问题;

 

3)提高外包单位队伍质量,通过要求投入更先进的技术设备,按比例缴纳履约(风险)抵押金,严格验收考核标准,重大安全环保事故“一票否决”等措施,利用淘汰机制选留最优秀的外包单位合作;

 

4)加大对高科技管理工具的投入,例如与正在实施的国内成熟的数字矿山工程系统,将实现矿山地质管理信息化水平的跃升;进一步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提高井下生产管理水平及井下事故救护反应速度;积极推进采空区监测系统建设,提高井下采空区垮落灾害预警及人员作业管理水平,为矿山规模化生产提供保障。

 

据此,在重大资产重组时,应特别注意分析劳务外包业务存在的主要风险,并建立应对措施。此外,还应注意建立动态的应对措施,不断修正该措施。鉴于证监会对劳务外包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建议拟上市企业也针对劳务外包的风险建立应对措施,特别当劳务外包业务涉及质量问题、安全生产等问题,或法律法规就劳务外包的特定业务有具体规范政策时,更应参考重大资产重组的案例,建立完善的风险应对措施。


作者: 徐帅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徐帅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基金、企业改制及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信托及投融资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公司证券法律业务经验;其中较有代表性的项目为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及香港上市项目、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熊猫债)和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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