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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企业间账款拖欠问题日趋严重,“账期长、回款难”问题一直制约着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首次明确对“账期拖欠”“霸王条款”作出规制:“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新规第十四条旨在厘清平台规则与商家定价自主权的边界,其核心是防范强制低价而非限制合理促销。对平台而言,这既是合规要求,更是转向服务与创新竞争的契机。通过优化活动机制、算法规则及费用结构,平台可构建更健康的协作生态,实现与商家的长期共赢。
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经营者借助算法和平台规则塑造竞争优势已成为常态。然而,在技术赋能竞争的同时,也带来了边界模糊的风险:通过技术插入链接、干扰他人应用、滥用数据资源、滥用平台规则等行为,时常引发争议。2025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正是对这类“技术滥用型不正当竞争”现象作出的更加清晰的回应。
2025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对“混淆行为”作出了更明确且具体的规范,进一步回应了近年来市场中出现的“傍名牌”“蹭名人”“蹭关键词”等“搭便车式”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4年度回顾——研究篇
结合我国现行关于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以及通过域外法进行比较法分析,本文前面提出的实务案例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法律不排除、不限制、不禁止网络用户具有选择权,意味着网络用户在使用搜索引擎时,不负有观看广告的义务,这是网络用户所享有的选择权。除非另有约定,网络用户对搜索引擎的经营者不承担任何义务,即不负有必须观看广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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