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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立足于新《反垄断法》,并结合《集中审查意见稿》规定,试分析新法落地后的“抢跑行为”所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补申报”情况下处罚标准适用问题。
2018年3月1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发出通知,终止碳钢及合金钢337调查案(337-TA-1002)有关反垄断诉点的调查。由于中国钢铁企业已经在虚假标注原产地诉点上胜诉,而原告美国钢铁公司已经撤销了窃取商业秘密的指控,参与应诉的中国钢铁企业在本次337调查中全面胜诉。在美国特朗普政府针对他国钢铁业采取贸易保护的时刻,在中国钢铁企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迎来中美钢铁行业337对决的全胜,对于钢铁业而言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2017年1月4日,商务部公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商法函[2016]965号)认定佳能收购东芝医疗全部股权分两步实施,第一步在向商务部申报前已经实施完毕,构成未依法申报实施集中。考虑到当事方故意规避以推迟履行申报义务,决定对佳能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该案是在收购方未取得对目标公司控制权之前向商务部申报但仍被认为“抢跑”的第一案,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016年2月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反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承诺制度来源于《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该条款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
欧盟委员会主席克洛德·容克于9月10日任命玛格丽特·韦斯塔格为新一任欧洲反垄断专员。韦斯塔格将在11月1日代替阿尔穆尼亚,成为世界范围内反垄断领域最有权力的监管人。
2010年8月,锐邦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纵向垄断协议民事纠纷诉讼,指控强生公司在经销合同中限定吻合器和医用缝合线的最低转售价格,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上海市一中院于2012年2月3日开庭审理,并于2012年5月18日宣判,驳回原告锐邦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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