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全链追责・惩首打恶:资本市场“董监高”高频风险及防控指引(一)

2026-08-07


在“强本强基、严监严管”的新监管周期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作为公司治理的“关键少数”,其个人责任边界已发生结构性变化,呈现出“行政—民事—刑事”全链条追责格局。据证监会官方通报,2025年证监会全年查办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701件。从处罚力度看,作出处罚决定661份,罚没金额154.74亿元,处罚责任主体1506人(家)次,市场禁入142人。证监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线索172起、涉及违法主体500余人。从案发领域看,信息披露违法案件200起,中介机构违法案件77起,内幕交易案件218起,操纵市场案件85起,私募基金违法案件26起,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案件5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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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须警醒的是,董监高责任已形成“行政—民事—刑事”全链条追责格局:行政上并用财产罚(没收、罚款)与资格罚(市场禁入、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民事上,经特别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制度,赔偿金额可达天量。全国首例科创板特别代表人诉讼泽达易盛案中,公司及实控人林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他董监高按过错程度担责,7195名投资者获全额赔偿2.85亿元;刑事上,欺诈发行、违规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挪用资金等罪名高悬。


在此背景下,董监高的履职风险已从“公司层面的经营风险”下沉为“个人层面的财产与人身风险”。本文结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近几年典型案例,系统梳理“董监高”面临的十大高频风险红线,并在此基础上对董监高责任范围作体系化深度解析,提出合规要求。


全系列共分三篇:第一篇解析信息披露与证券交易环节的五条红线(财务造假与信息披露虚假记载;未及时、公平披露重大信息;内幕交易;短线交易;违规减持与限制期交易);第二篇解析市场操纵与公司资产安全环节的三条红线(操纵证券市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第三篇解析忠实勤勉义务环节的两条红线(违规关联交易与利益输送;竞业、篡夺商业机会与勤勉尽责),并在此基础上对董监高责任范围作体系化深度解析,提出合规要求。


第一部分 十大高频风险红线


一、财务造假与信息披露虚假记载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资本市场的基石,财务造假与虚假记载则是董监高被追责最频繁、后果最严重的红线。定期报告、招股书、重组报告书等文件一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往往同时触发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与刑事追责,罚款、市场禁入乃至刑事责任直接落到董监高个人。而追责的起点与落点,正是董监高对所签署、审核文件承担的终身保证责任——无论是否离职,均可被追溯。


红线内核与法律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确立了董监高对信披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义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应承担赔偿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6年4月修订)第3.3.5条更要求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不得以“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分歧”为由拒绝签署;确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写明并公告。


典型案例:紫晶存储案(现已更名“R紫晶1”)。科创板“光存储第一股”紫晶存储因从事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成为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的典型。欺诈发行包括:2017年至2019年,紫晶存储《招股说明书》通过虚构销售合同、伪造物流单据和验收单据入账、安排资金回款、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2.22亿元、累计虚增利润约8,600万元,每年虚增的营业收入分别占当年营业收入的13.9%、27.75%、42.97%,每年虚增的利润分别占当年利润总额的35.82%、32.59%、137.33%。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招股说明书》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余额合计13,500.12万元。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包括:紫晶存储在上市后,继续通过前述财务造假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并且,紫晶存储2019、2020和2021年年度报告均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行政层面,2023年证监会对公司及13名董监高合计罚款9071万元,其中,董事长郑某、董事罗某某分别被罚2164.26万元、1803.55万元,并分别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10年市场禁入措施。民事层面,4家中介机构出资设立专项赔付基金,三个月内向16986名投资者先行赔付约10.86亿元。R紫晶1于2026年6月公告,4家中介机构先行赔付后,已起诉R紫晶1及其控股股东、子公司、原董监高(案发时在任全体董监高)以及其他责任方共48名被告,合计索赔10.86亿元。该案件于2026年6月22日在上海金融法院开庭审理。刑事层面,据公司2025年12月公告,广东法院一审判决公司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处罚金3700万元,包括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郑某在内的10名高管全部获刑,其中郑某数罪并罚获刑七年六个月,其余9名高管刑期介于六年六个月至缓刑不等。


防控指引。一是对定期报告不作“形式签字”,审计委员会委员与独立董事应就重大会计判断、审计机构更换、监管问询留下书面核查痕迹;二是对毛利率畸高、现金流与利润长期背离、大额其他应收款等异常指标保持职业怀疑,必要时聘请独立第三方核查;三是对披露内容存疑的,务必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反对或保留意见,并详细写明原因,此为《公司法》第125条项下的法定免责路径。


二、未及时、公平披露重大信息


重大信息的及时、公平披露,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的前提。董监高负有督促、保障公司依规披露的职责,“未披露”“迟披露”与“假披露”在法律上同属虚假陈述;选择性披露或在正式公告前私下泄露,还可能进一步滑向内幕交易。


红线内核与法律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分别就股票、债券的重大事件确立了临时报告义务,第八十三条进一步要求信息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从而划定了“及时”与“公平”两条底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将“及时”明确为触及披露时点起两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则细化了预约披露与格式要求。未按时或选择性披露的,同属虚假陈述,董监高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将承担行政、自律责任,并可依《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见,督促、保障公司依规披露的义务,贯穿信息生成到公告的全过程。


典型案例:美好置业案。据美好置业集团(400186)2025年第2025-001号公告,经云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查明,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仲裁等违规行为,深交所(深证上〔2024〕1154号)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刘某某、时任副总裁李某某、时任董事会秘书冯某予以通报批评处分,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该案表明,未及时、不完整披露,董监高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将承担自律与行政责任,投资者亦可依《证券法》第85条主张连带民事赔偿。


防控指引。一是将“重大性”判断标准量化(交易金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等数据占比为触发点)并写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二是董秘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绿色通道”,确保董事会、监事会第一时间获知;三是审慎对待业绩预告,杜绝正式披露前向特定对象透露,防止演化为内幕交易。


三、内幕交易


董监高是天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行为始终处在监管的重点视野之中。无论以本人、近亲属还是他人账户交易,只要在信息公开前买卖、泄露或建议他人买卖,均可能构成内幕交易;监管惯以间接证据推定“知悉”,事后抗辩空间极小。


红线内核与法律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证券、不得泄露信息、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第五十四条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老鼠仓”)一并纳入禁止之列,第五十二条则界定了内幕信息的范围。董监高身为“天然内部人”,无论以本人还是配偶、父母、子女或他人实际控制的账户交易,均在监管射程之内;监管普遍以交易时点、资金往来、通讯联络等间接证据推定“知悉”,事后“不知情”抗辩极难成立。情节严重的,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典型案例:甬金股份曹某某内幕交易案。据甬金股份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曹某某(时任董事)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敏感期内,控制多名第三方他人证券账户交易自家股票,同时泄露内幕信息,最终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100万元,涉案违法所得54.92万元全额没收上缴国库。行政追责层面,因甬金股份回购股份事项属于重大事件,其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曹某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控制并操作账户组买卖甬金股份,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浙江监管局于2025年1月对其内幕交易行为、叠加短线交易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曹某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对曹某某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49,164.97元,并处以5,845,824.85元罚款;调查期间,曹某某对其交易“甬金股份”股票的理由、时点选择等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监管机构结合曹某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虞某某关系密切、交易时点、大额资金划转、借用多组非本人账户隐蔽操作等完整间接证据链,认定其为内幕交易。本案清晰体现:董监高、实控人这类天然内幕知情人,不管交易获利多少,只要敏感期内动用本人、亲友、实际控制的第三方账户操作,就可能会同步触发大额行政处罚、财产没收与刑事追责;缓刑仅豁免实刑关押,涉案违法所得、罚金仍需全额缴清,事后无有效免责抗辩空间。


防控指引。一是严守窗口期与敏感期静默规则,在重大事项筹划、定期报告披露前,本人及近亲属一律不得交易本公司股票;二是对“知悉”的举证风险保持警惕,监管普遍以交易时点、资金往来、通讯联络等间接证据推定知情,事后“不知情”抗辩极难成立;三是完整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实记录信息形成与传递全程。


四、短线交易(收益归入)


短线交易是一条“无过错、无获利亦追责”的形式红线。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董监高在任意六个月内的反向买卖,不问动机、亦不问是否获利,收益一律归公司。此外,短线交易也常与持股变动信披违法、违规减持交织发生。


红线内核与法律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确立了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董监高,将本公司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且配偶、父母、子女及他人账户持有的一并计算。证监会2026年3月《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规制对象与收益计算标准。归入权的特殊之处在于“无过错亦追责”——不问是否知悉、是否有获利意图,只要落入六个月窗口即触发归入并可被行政处罚,故防线不能只及于本人,须延伸至全体近亲属账户。


典型案例:鼎信通讯袁某某短线交易行政处罚案。依据青岛证监局〔20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袁某某时任鼎信通讯董事、副总经理,属于法定短线交易规制的董监高主体。2025年11月25日、26日,其合计卖出公司股票61万股,成交金额485.37万元;仅间隔1个交易日,于2025年11月27日反向买入公司股票20万股,成交金额161.20万元,完整构成“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短线交易行为。调查过程中,监管已告知袁某某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但其全程未提出任何申辩意见。监管机关明确:短线交易为形式违法,实行客观归责,即便当事人以资金周转、无牟利意图为由抗辩,亦不影响违法认定;即便交易盈亏待定,全部交易价差收益仍需归入上市公司。最终监管对袁某某给予警告,并处12万元罚款。该案清晰印证短线交易的监管逻辑:仅需满足“身份+六个月内反向买卖”两大客观要件即可定责,当事人不知情、无套利意图、短期资金周转等抗辩均不被采信;董监高日常操作极易触碰该刚性红线,一旦发生即同步触发收益归入、行政处罚双重惩戒。


防控指引。一是将短线交易禁令的告知范围扩展至董监高全体近亲属,并要求书面知悉确认;二是董事会应建立收益归入的计算与执行机制并留档;三是发现即改、及时归入,以减轻行政责任。


五、违规减持与限制期交易


减持是董监高个人利益与市场秩序最直接的交汇点,规则细密且“操作性”极强。预披露、比例上限、窗口期、破发破净等任一环节的疏漏,哪怕系“计算失误”或超出计划数量有限,都会留痕并被追责。


红线内核与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条为董监高股份转让的限制比例与限售期限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证券法》第三十六条要求相关主体转让股份时不得违反持有期限、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规定,为减持行为的全面合规监管提供了上位法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修正)及交易所自律规则则将其进一步具体化。据此,董监高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并须遵守预披露、破发破净不得减持、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触及百分之五整数倍及时披露等规则。对违规减持,减持办法创设了“责令购回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这一兼具惩戒与补偿功能的措施,将违规收益直接回吐。减持规则以数量、时点、比例为核心,容错空间极小。


典型案例:浩云科技雷某某案。2025年11月19日,广东证监局公布,浩云科技(300448)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雷某某于2025年7月15日公告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不超过400万股,其后于2025年10-11月实际累计减持402万股,超出减持计划2万股,构成违规减持。雷某某于2025年11月4日主动购回超额减持部分,广东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该案表明,即使系“计算失误”或超出计划仅数万股,超额减持亦将留痕并被追责。


防控指引。一是减持前逐项核对预披露时点、比例上限与特殊限制(如业绩承诺未完成、被立案调查期间);二是委托券商或律师作合规前置审查;三是对近亲属及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变动一并纳入监测,避免“合并计算”下的意外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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