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所有权赋权问题研究
2026-07-22
摘要:随着国家科创战略的深入推动和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在国家发展中的核心地位日益突出。为了进一步提升科技工作者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深化赋权改革已成为国家的重要举措。本文主要围绕职务科技成果深化赋权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指出当前赋权转化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探讨将职务科技成果的持有权全部赋权给科技工作者的可行性,倡议国家加大赋权改革力度和深度,促进国家和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尽职免责;国资单列管理
一、引言
为了国家安全与经济快速发展,近年来,全球竞争快速加剧,尤其是科技领域,世界各国纷纷寻求制度创新来激发科技工作者的活力,提高成果转化效率。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作为其中重要一环,旨在通过调整成果的归属权,赋予科技工作者更大自主权,从而调动其积极性,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大政方针政策,国家鼓励实施创新发展,提出新质生产力只有有效转化,才能实现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2020年5月,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科院等9部门联合印发《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实施方案要求为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激发科技工作者创业热情,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转化试点工作。也就在当年,国家选定了四十家科研院所进行赋权试点,试点实施时间为3年。现在全国已有数百家科研机构参与了赋权改革,并通过赋权模式孵化了大量科技型企业。目前3年试点工作早已结束,国家进入赋权改革总结期,为了进一步激发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激情,促进国家和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探索赋予科技工作者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所有权,进一步深化成果转化赋权改革恰逢其时。本文通过简要分析3年赋权改革的成效,进而提出赋予科技工作者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所有权制度的可行性,并给出一定的建议,希望通过进一步深化赋权改革,完善现有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体系,促进成果转化制度创新,进而指导实践,为国家和地方经济高质量快速发展做出绵薄之力。
二、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概述
(一)职务科技成果的概念
职务科技成果,简单来说,一般是指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形成的成果。实践当中,单位的教职工、在读学生、员工,以及聘用的科研和劳务人员等,其研发的科技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称为职务科技成果:(1)本职工作中完成的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因承担各级科研计划课题、合作项目(除特别约定外)、各类基金课题等完成的科技成果等;(2)履行单位在本职工作之外分配的任务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等;(3)单位员工离职或调离或退休等一年内做出的成果;(4)其他知识产权归属于本单位的情形。
(二)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理论界定
科技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赋权试点实施方案》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是指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激发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热情,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开展赋予科技工作者成果所有权(一定比例)或长期使用权(通常大于10年期限)。其中,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是指试点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一定比例的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或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赋予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是指赋予科研人员一般大于或不少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许可使用实施权。这里的赋权,没有成果百分之百的赋权,在所有权层面上只是部分赋权,或者说是一定比例的赋权,具体比例,试点实施方案没有明确,在所有权分配上留给了试点单位,在产权处置上规定了为共有,也没有区分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这种规定给实践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惑。长期使用权赋权很好理解,一般是指不低于10年的许可使用权。
有学者认为,科技部等九部门的赋权,本质上是赋权共有。所谓的“赋权”是指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和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通过协议,对已产生或将要产生的在法律上原属于单位的科技成果,通过赋予成果完成人一定比例的所有权或特定期限的使用权,从而形成一种新的权利共享或者收益分配关系的制度。其将科技成果转化后的奖励变为成果形成时、转化前或者转化中的奖励,对成果完成人的奖励从现金、股权等物质奖励变为权属奖励。赋权后,成果完成人(团队)身份发生变化,与单位不再是纯粹的管理关系,而是兼具管理及合作伙伴关系,二者同享权利,共担义务。[1]笔者认为,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所有权更具理论创新和实践意义。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转化,一般是指试点单位根据国家赋权改革政策或单位赋权改革制度,将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通过不同转化方式进行的转化或产业化活动。赋予科技工作者职务成果全部所有权,可以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创业积极性,促使他们努力将本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或者新质生产力,这样做,不但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应该还会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创造更大的价值。
(三)实务中主要赋权模式
2019年7月,西安交通大学发布关于《西安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该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成果完成人可选择事前与学校签署成果所有权分割协议,按照约定比例享有相关权益。西安交通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应该是科技部等九部门在发布赋权改革政策前就已开始实施的文件,具有一定的超前和引领性。2022年7月,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发布关于《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转让方案(试行)》的通知。该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作价入股实施方案,经学校成果转化办公室和资产管理公司备案后,科研人员针对持有部分可以进行作价投资,设立转化公司或作价入股至存续公司;职务科技成果在安徽省内转化或实施的,科研人员按80%,学校按20%的比例分配收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安徽省外转化或实施的,科研人员按70%,学校按30%的比例分配收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中科大的上述规定出台以后,在一定时期内也指导了国内很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主体实施科技成果赋权转化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也被媒体争相报道肯定。但是,上述两所高校的赋权制度均是赋予科技工作者一定比例的所有权,并没有赋予成果全部所有权,且国内其他高校等事业单位,也基本上都是采用此种模式进行再赋权转化。
国家前期通过确定40家单位开展试点,探索建立赋权改革新模式,现已形成不同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的经验和做法,但是,每家单位的做法大同小异,只是在赋权的比例和许可使用权实施的时间不同,基本上没有脱离所有权共有的模式,主要原因还是担心国有资产流失,没有采用职务成果全部赋权。为了减轻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压力和负担,促进单位成果转化,很多高校、科研院所及新型研发机构等主体也采取了一些相对灵活的促进转化制度,如相关高校和科研院所推出“先确权后转化”、“先赋权后行权”、“先用后付”、“赋权+转让+约定收益”,以及通过“里程碑”方式付费等模式进行转化等。
三、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所有权的必要性
(一)我国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现状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后,除另有约定外,应由成果完成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转让权和其他相关权利。这一法律规定为职务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实务操作中,由于多种因素的限制,如体制惯性、国资管理、人事管理、市场机制等不健全不完善,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并不是很理想。据相关数据,我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率仍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大量优质成果未能及时有效转化为新质生产力。202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成果转化工作情况的报告》,并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报告显示,“十四五”以来,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已实现量质齐升,大力推动了职务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有效转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框架基本建立,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体系已基本建立,各地方纷纷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条例,因地制宜制定实施相关政策文件200余项,开展一系列专项行动,央地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体系基本建立;第二、在技术合同成交额上,从2020年到2024年,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金额从2.83万亿元增长到6.84万亿元,增长幅度达到141.7%。新技术应用支撑传统产业优化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不断壮大,2024年我国高新技术制造产业增加值相比较2020年增长了42%,AI和生物技术等前沿高科技领域正在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2]。
(二)实务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2015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自修订实施以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中科院以及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多项政策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新型研发机构等主体实施科技成果转化。2021年12月,国家再一次对《科技进步法》做了修订,鼓励支持高质量的职务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推动国家和地方科技创新引领、支撑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强国。当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已有两部法律作为支撑,同时还有诸多部门规章和政策支持,可以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已具备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政策制度支撑。由于赋权转化,目前在我国还处于试点总结阶段,当前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支持,但是,职务科技成果在赋权过程中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譬如:(1)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问题。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后,部分成果所有权发生转移,国家不再是职务科技成果的完全持有人,如何保障国家对国有资产的价值挖掘和创造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较大;(2)国有资产处置和管理问题。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法律已授权由单位自行决定,处置科技成果资产不再需要审批备案,但是,通过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后期在划拨、转让、清算、投资及核销等处置行为是否还需要审批或报备也存在不统一的问题。根据现有政策规定,未参与赋权试点改革的单位,后期处置因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仍需向主管的财政部门报批,如安徽省财政厅皖财资【2024】66号文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省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转让、损失核销的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3]”;(3)事业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在参与转化过程中的投资问题。根据现有政策规定,成果转化单位除了正职领导干部不能获得股权奖励外,其他人员均可以享受股权奖励,此处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很多单位中层领导干部除了是本单位的科技工作者外,还属于事业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也在积极参与成果转化,然而,国家现有政策规定,事业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不允许对外投资。实践中,采用作价投资形式转化成立的企业,其在后期运营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到资本运作,如对外投资设立持股平台或者对转化企业进行注册资本的增资等?鉴于事业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不允许对外投资,那么,采用作价投资成立的企业如何发展?享受被股权奖励的中层领导干部如何合法合规去兼职创业或离岗创业?实践中也需亟待解决;(4)在高风险高价值的基础研究领域,单位对科技工作者兼职创业和离岗创业的支持力度不够。转化实务中,大部分单位一方面鼓励科技工作者可以到其他单位兼职进行成果转化,但另一方面又不愿为科技工作者办理同意兼职创业或离岗创业审批手续,不愿意出具任何书面证明材料,特别是对在外转化产生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是否有争议等问题上不愿出具证明,这些问题已影响了科技工作者在外兼职或离岗进行成果转化的热情;(5)制度监管缺失;实践中很多单位因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或者不知道如何有效监督,使得一些单位和个人滥用职权侵占他人成果的现象也时有发生;(6)高质量科技成果供给不足;(7)企业作为重要的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其作用发挥不够;(8)科技成果转化专业化服务能力及科技金融支持成果转化效能不强等。以上问题均是前期赋权试点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若采用职务科技成果全部赋权后,会不会还有其他新问题,这也需要实践去检验。
(三)职务科技成果全部赋权面临的挑战
1.利益冲突
职务科技成果全部赋权,可能会给科技工作者带来利益冲突的风险。当科技工作者全权掌握职务科技成果时,可能会出现个人利益与单位利益、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不一致的情况,科技工作者可能倾向于选择哪些能带来快速经济回报的项目,而忽视了单位和国家长远发展,以及国家战略需求的重要性。另外,过度追求个人利益,也有可能导致学术不端或不诚信的行为发生等。
2.知识产权保护
职务科技成果全部赋权,其目的主要是调动单位和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进而促进科技成果快速有效转化,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但这也有可能带来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挑战。一方面,科技工作者可能因缺乏专业知识,在知识产权的申请、运用、管理和保护等方面遇到困难或障碍;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建立适当的监管和支持机制,可能会加速导致试点单位的知识产权被侵犯或滥用。因此,如何建立一个既能激励创新又能有效保护单位的知识产权,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3.监管的难点
职务科技成果全部赋权,会导致被赋权人权利高度集中,如何加强对科技工作者行为的监管也会成为一个难题。首先,需要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来衡量科技工作者的表现;其次,要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和外部审查机制,确保赋权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最后,还需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专业管理队伍来执行上述各项任务。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地防范各种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四)职务科技成果全部赋权的意义
将职务科技成果的完全所有权全部赋予科技工作者,可以给单位管理和实施转化更大的自主权,通过建立领导尽职免责机制,可以做好管理和服务方面的顶层制度设计,配合好国家深化改革。另外,在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通过补齐短板,打通转化制度通道,找准赋权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全面调动科技工作者创业热情和转化激情。通过政策和制度引导去破除现有体制机制障碍,探索职务科技成果国资管理新模式,寻求成果转化新思路新途径,构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新生态和长效机制,推动高质量成果转化为新质生产力,促进国家和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所有权的路径
(一)赋权制度的顶层设计
1.制度制定应坚持的几个原则
(1)公平性原则,确保单位和每位科技工作者都能按照贡献大小获得相应报酬;(2)透明性原则,所有政策、制度、规则及程序都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3)灵活性原则,国家、政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以及所有参与者都需要考虑到不同类型的科研项目特点,为科技成果转化主体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方案;(4)可持续性原则,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参与的单位,需要建立顶层制度,保证百分之百赋权制度长期稳定运行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合规原则,单位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转化程序合法合规,防止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破坏科创发展秩序。
2.赋权制度应重点关注的几个方面
(1)建立健全公正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
创新深化改革,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全部赋权,所有参与赋权改革的试点单位均应建立公平合理的内部收益分配奖励机制,实施按劳按需分配,兼顾效率与公正,让收入与贡献相匹配。一方面要做好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贡献奖励,另一方面也要做好对其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譬如,对参与本单位成果转化工作的技术经理人的奖励。采用作价投资成立的新企业后期增资,再投资、融资,以及原单位相关人员后期自愿参与跟随投资机制也需要通过制度予以落实;对事业单位中层领导干部或参照管理的中层领导干部,参与成果转化的,对其兼职创业或离岗创业及对外投资等,在制度上也要给与支持,现有制度有禁止性规定或冲突的应予以修改。
(2)优化国资管理模式
国家和地方政府要敢于充分授权,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新模式,或采用国资单列管理,或不再对其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职务科技成果全部赋权,目前面临最大的体制机制障碍是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国资管理,牵一发而动全身,处理不好会给国家和地方经济带来重大损失,也会破坏科技成果转化生态和科技发展秩序。建立国有资产单列管理或其他方式管理,对推动职务科技成果深化赋权改革迫在眉睫。事业单位或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对其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转化、如何转化,无需再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之前采用作价投资或其他方式进行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或国有资产的处置、转让、管理和核销等,国家和地方政府也不应再要求审批或备案,可以全权授权试点单位依法依规自行决策处置和管理。修改与成果转化相关的国资管理法律法规和人事制度。职务科技成果全部赋权,不仅涉及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转移,还涉及国有事业单位人才、身份及岗位的管理,涉及多部门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的修改或完善,尤其是对事业单位或参照事业单位管理的中层以上人才能否对外投资、兼职创业、离职离岗创业以及取薪取酬等问题,亦需要作相应修改和完善。
(3)加强转化过程和科技伦理的管理
职务科技成果全部赋权,试点单位需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赋权前和赋权后形成的收益的全过程管理,坚持成果所有权下放,但管理不放松。通过专项事务汇报制度、成果转化收益审计制度、相关技术开发合同登记或备案制度,全面了解动态关注赋权转化情况。参与完全赋权的试点单位,也可以通过招拍挂、第三方交易市场评估定价或协议确定成果交易价格,完善成果价值评估机制,避免国有资产高估或低估风险。对获得完全所有权赋权的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应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努力推动赋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及时转化创造价值,同时督促被奖励团队或完成人及时履行赋权协议约定的支付义务。对于采用作价入股其他单位或设立企业的,应督促协助完成人或团队完善新设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股东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赋权转化失败或赋权协议无法履行,后期被解除被终止引发纠纷。赋权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开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鼓励赋权试点单位在本国本地就地优先转化,针对在成果完成地以外的其他地方转化的,赋权转化协议可以约定有区别的权利义务;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坚持选择将赋权的成果向境外转化实施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流程;被赋权的职务科技成果,若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的,试点单位应按照国家保密制度进行管理和实施;赋权试点单位、成果完成人或团队与第三方合作开展涉密成果转化的,须事先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签订保密协议,确定无风险后再实施转化;同时加强科技伦理教育和管理,确保被赋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实施安全可控,不危害国家安全和地方经济建设。
(4)建立领导尽职免责机制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试点单位,应建立领导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尽职免责制度,领导人员和相关人员在执行决策或审批时,个人在没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下,不应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在赋权决策、成果定价或评估、转化方式的选择、国资处置流程等程序中因决策失误而产生的责任。国家、政府和赋权试点单位应建立纠错容错制度,允许积极做事的人犯错,通过创新制度规定,鼓励激发科技工作者兼职创业或离岗创业。完善巡视审计和监察监督机制,建立追诉时效制度,不做事后审查和追究。
(5)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试点单位、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应充分重视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赋权试点单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积极跟实施成果信息发布、成果价值评估和评价、实施对接转化的中介服务平台、技术经理人事务所或技术转移经理人、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开展合作,寻求专业支持,促进成果赋权转化实施。通过开展合作,也能提升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能力,共同促进行业生态发展。
(二)赋权的路径
首先,职务科技成果全部赋权可以分以下几个阶段来进行:(1)试点先行阶段,选择若干条件成熟的国家或地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或大型国有企业开展小规模试点,确定试点单位和期限;(2)总结推广阶段,根据试点单位情况及时调整优化方案,并在部分省或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3)立法完善阶段,根据试点期间遇到的法律问题和障碍,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固化改革成果;(4)持续推进阶段,按照年度定期评估改革成效,不断探索新的发展方向。在此过程中,地方政府应当扮演积极角色,不仅要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和服务指导,还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其次,建立明确的实施路径。科技部九部委发布的赋权改革政策规定,国家设立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技工作者完成的职务成果持有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自主决定实施赋权转化;赋权转化的成果应权属清晰、无任何争议或重大瑕疵、前景良好明朗、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愿意实施转化;试点单位已建立完善的赋权转化制度、奖励和收益分配机制、工作实施流程、内部公示制度等一揽子成果赋权转化制度和具体实施流程文件。另外,政策还规定,赋权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团队还应签署书面赋权协议,就赋权转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收益分配、知识产权维持维护费用、项目公司设立费用、知识产权权属变更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后期发生不必要的争议。上述路径系科技部等九部门针对职务科技成果部分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赋权改革规定的,操作路径清晰明确,如果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全部赋权,笔者认为,赋权路径完全可以参考上述路径执行,只需要将一定比例的所有权调整为百分之百所有权即可,同时针对配套政策和相应机制做适当修改完善。
(三)赋权路径简要解析
职务科技成果全部赋权,通常由单位通过赋权协议约定,将职务成果的全部权利全部授予成果完成人或团队,由成果完成人或团队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即百分之百所有权,剥离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属性,让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全权处置运用。这种模式意味着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后期的实施、许可、转让或作价投资等事宜,并且享有由此产生的所有收益。针对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单位可以跟成果完成人或团队通过赋权协议约定权责利,以何种方式、何时进行价值补偿,让原先的职务科技成果发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作用,不因实施成果全部赋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理论上,这种做法能够一定程度地激发科技工作者的创新创业的动力,让他们直接从自己的劳动中获得回报。当然,这种制度创新需要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框架、政策依据及社会支持系统来保障高度自治权不被滥用,防止因制度创新导致国资流失或损失,进而破坏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全部赋权,需要结合地方和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合理的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机制和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另,针对深化赋权改革实施路径可能存在的相关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完善或修订跟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快启动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的修订,明确界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为职务成果全部赋权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2)建立激励机制,设计合理的奖励制度,确保成果完成人或团队能够从其创造的价值中获得合理回报;(3)推行决策前可行性调研或集体决策制度,重大事项需经过多方民主协商一致后方可执行;(4)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大对涉成果转化相关知识产权的侵权打击力度,提高侵权违法成本;(5)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单位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优化监管体系;(6)优化资源配置方式,引导资本流向真正有价值的研究领域,加大金融资本投入力度;(7)提供更多培训机会,帮助科技工作者提升自身转化能力;(8)强化道德教育和科技伦理责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导向,倡导开放合作共享的精神。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可以一定程度地避免职务科技成果全部赋权带来的负面影响。
五、结论
本文主要探讨了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背景、存在的相关问题,并简要分析向成果完成人或团队赋予成果全部所有权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同时提出实施路径,倡议国家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创新探索赋权制度最佳实践模式,平衡个体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另外,笔者还通过分析职务科技成果全部赋权可能存在的挑战和风险,并给出一定的对策和建议,希望通过修改或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进一步创新激励机制,同时强化监督管理,降低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而更好地推动我国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迈向新台阶。
注释:
[1]《科技与法律(中英文)》,唐素芹、巍旭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实证分析及思考
[2]知科成果转化,国务院最新报告显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实现量质齐升。
[3]安徽省财政厅皖财资【2024】66号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
[2]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
[3]唐素芹、巍旭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实证分析及思考,《科技与法律(中英文)》,2024.
[4]卓柳俊.我国职务科技成果共有制的正当性研究[D].北京:中国科学院大学,2020.
[5]刘群彦,金隼,王玲等.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试点”的实践与思考——以上海交通大学为例[J].中国高校科技,2021.
[6]刘战雄,李世财,蒋兴华.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逻辑、困境与突破[J].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研究,2023.
[7]张智颖,廖兵.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纵深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见效成势——广东省科学院的探索与实践[J].科技与金融,2023.
[8]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资【2024】第66号,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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