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律师使用AI工具的标准化操作规范设计 ——以分工界面与举证倒推为中心

2026-07-22


摘要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迅速进入法律实践领域的现状下,司法机关、行政监管、行业协会、域外实践等多层面的AI实务监管规则已逐渐铺开,但律师日常执业中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可参考的标准化操作规范(SOP)尚有待明确。


本文以律师的职责为基础,提出律师执业的三重内核属性——专业判断、受托忠实、法治维护——是规范律师使用AI 工具的根本原则。在此基础上,提出两条设计路径:以分工界面为内容主线,以举证倒推为操作逻辑。具体而言,本文按律师日常工作八类 AI 辅助场景列出“实质性判断”清单,以事后追责场景的举证需求倒推留痕颗粒度,并建议律师协会尽快将制定统一规范提上议事日程。


关键词:律师执业;人工智能;标准化操作规范;分工界面;举证倒推


一、引言


生成式 AI 大规模进入包括法律实践在内的社会生产生活过程中,国内外各层监管主体已经搭建起相应规则结构。司法机关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法发〔2022〕33 号)明确“司法责任最终由裁判者承担”。行政监管层面,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 年)对服务提供者设定训练数据合法性、个人信息处理、内容生产者责任等义务。行业协会层面,上海市律师协会 2025 年发布省级 AI 使用指引,覆盖风险识别、原则要求、信息处理、留痕等具体规范。域外层面,ABA Formal Opinion 512(2024)系统阐释律师使用生成式 AI 的六项专业义务;欧盟 AI Act 把司法领域 AI 系统列为高风险类;新加坡律政部 2026 年发布行业指引,确立专业伦理、保密、透明三大原则。


学界既有探讨为本文的展开奠定了逻辑起点。关于法律科技的价值定位,有学者主张其应复归于辅助之本位;亦有论著就司法人工智能对司法运行机制的重塑效应及其内在限度进行了专门省察;同时,司法信息化进程中的人文“止境”已被深刻揭示,强调技术之应用不应危及公民的公正受审权及对司法的合理信赖。律师实务领域,虽已有行业报告对人工智能之宏观影响予以初步梳理,但就具体执业层面而言,律师应用人工智能的标准作业程序(SOP)应当如何构筑、又由何种规范逻辑予以串联,当前研究尚付之阙如。这正构成了本文亟待回应的核心命题。


本文拟回应的问题是——SOP 应当如何回应律师使用 AI 时的中心矛盾:律师执业的根本属性(专业判断、受托忠实、法治维护)与 AI 工具的可让渡能力之间,如何划定边界,边界如何被验证。围绕这一问题,本文提出两条主线:分工界面是内容主线,举证倒推是操作逻辑。在此基础上,本文呼吁,律师协会亦应当将统一规范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二、问题的提出:现行 AI SOP 的三类典型问题


围绕律师人工智能使用规范,目前已经出现三类典型SOP,各有侧重。第一类工具罗列型由信息化部门或外部供应商起草,按工具分章排列,工具迭代后文本即失效,且分工界面在文本中根本不出现。第二类伦理宣言型由合规部门起草,原则性条款占据主体,被监管或客户问到“具体怎么做”时不能给出可被举证的回应。第三类流程编排型模仿 ISO 体系做工序流转图,能回答“谁先做、谁后做”,回答不了“律师审查的实质内容是什么”。上述三类SOP的共同缺憾有两处:对律师执业根本属性的回应缺位,对事后追责场景的倒推设计缺位。


综上,律师使用AI的SOP在技术和伦理的纬度之下,必须以律师执业责任作为根基。


三、立论依据:监管、司法、行业与执业义务的多层规则


围绕律师使用 AI 工具的规则结构已在多个层面形成可援用依据。本节自司法机关层面起依次展开行政监管、行业协会、美国、欧盟、英国、新加坡六组规则,析出对律师 SOP 设计有约束力的共通客体。


(一)司法机关与行政监管规则


最高法 2022 年意见确立五项基本原则——安全合法、公平公正、辅助审判、透明可信、公序良俗。其中辅助审判原则规定:“人工智能辅助结果仅可作为审判工作或审判监督管理的参考,确保司法裁判始终由审判人员作出,裁判职权始终由审判组织行使,司法责任最终由裁判者承担”。这一表述把 AI 与法官之间的分工界面定在“裁判权与司法责任不可让渡”这一刻度。律师执业层面的“分工界面”在法律性质上与司法层面同构。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 2023 年《暂行办法》对服务提供者设定训练数据合法性、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使用者输入信息保护、分类分级监管等义务。律师作为“使用者”承担派生义务——若服务提供者未履行义务,律师将承担连带的合规风险。律师 SOP 必须在 AI 工具采购阶段嵌入对服务提供者合规状态的审查程序。


(二)律师行业层面规则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25 年指引列举五类风险(信息数据安全、输出准确性、算法偏见、知识产权、能力退化),明确“AI 工具仅作为法律服务辅助工具的定位”,并对信息处理、质量控制、记录与存档作出具体规范。指引的局限性是适用范围限于公共法律服务、性质为非强制性参考。在律师协会全国层面,截至 2026 年 5 月公开渠道未见统一规范文件——这一空白构成第七节的伏笔。


(三)美国规则


美国采取律协指引、法院制度、判例法三层叠加结构。ABA Formal Opinion 512(2024)围绕六项 Model Rules 展开——胜任、保密、与客户沟通、对法庭如实陈述、监督责任、合理收费。两条结论意义最大:engagement letter 概括性同意不足以满足保密义务下的客户授权要求;胜任义务要求律师对所使用 AI 工具的能力与限制具备合理理解。法院层面,多个联邦法院通过 standing orders 要求律师披露所用 AI 工具的具体名称、使用方式、人工核实情况;提交前未核实的依《联邦民事程序规则》第 11 条承担责任。判例层面,Mata v. Avianca(S.D.N.Y. 2023)律师因使用 ChatGPT 提交虚假判例被处五千美元罚款;Park v. Kim(2d Cir. 2024)律师被移送 Grievance Panel。两案确立的规则为:律师对 AI 输出的真实性核实义务不可让渡。


(四)欧盟、英国、新加坡规则


欧盟 AI Act 把“由司法主体或代其使用、协助司法主体研究和解释事实与法律、并将法律适用于具体事实,或在替代性争议解决中以类似方式使用”的 AI 系统直接列为高风险类,须满足风险管理、数据治理、技术文档、记录保存、透明度、人工监督等义务。英国律师监管局(SRA)将律师对 AI 的监督义务类比为对初级雇员的监督,与 ABA Model Rule 5.3 关于“对非律师助理的监督责任”逻辑同源,为分工界面的法理证成提供比较法依据。新加坡律政部 2026 年指引确立专业伦理、保密、透明三大原则;新加坡法院 2024 年指引对律师与自我代理人提出法庭程序中的强制性要求。


(五)多层规则的共通指向


经上述比较考察,可析出律师 AI SOP 应当回应的四点共通客体。

第一,AI 输出在执业责任层面始终是辅助性的,最终责任由律师承担。

第二,律师对客户的保密义务在 AI 工具介入后被加强,客户授权颗粒度从概括性同意向个别化同意演变。

第三,律师对 AI 工具的真实性核实义务不可让渡,无论该工具如何先进。

第四,律师对 AI 工具的使用须可被事后审计,包括所用工具、提示词、检索来源、人工审查节点的留痕。

这四点是第四节“律师执业的三重内核”与第五节“实质性判断清单”的规则基础。


四、律师执业的三重内核属性与 AI 辅助场景图谱


律师 使用AI的 SOP 的设计起点应当回到律师执业自身。


AI 工具进入律师日常执业后受到检验的,是律师执业的三重内核属性是否有效存续。


(一)律师执业的三重内核属性


第一重——专业判断。律师对法律事实定性、法律适用选择、法律风险评估,是受过法学训练并取得执业资格者方可作出的智力活动。这一活动包含个案差异性识别、法律意义解读、价值取向衡量。AI 工具可以提供素材、汇集信息、起草初稿,无法替代律师对法律意义的解读。


第二重——受托忠实。律师与客户是受托关系,忠实义务包括独立判断、避免利益冲突、保守秘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托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客户对律师个人的信任,这种信任不能被工具继受。AI 工具不享有客户的明示信任,不承担忠实义务,最终的实质判断与责任承担须回到律师本人。


第三重——法治维护。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参与司法运作与法治秩序的维护。律师对法庭、监管、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不得提交虚假证据、不得诱导虚假陈述、不得以法律技术帮助逃避法定义务——属于法治维护的范畴。Mata v. Avianca 与 Park v. Kim 两案确立的规则获得国际范围回应,原因在于律师对 AI 输出真实性的核实义务处于法治维护这一层。律师 AI SOP 的设计起点,是这三重内核在 AI 工具介入后的可保有性。


(二)律师日常工作中的 AI 辅助场景图谱


本文按律师日常执业活动列出八类典型 AI 辅助场景:法律检索、文书起草、事实整理、客户咨询、合同审查、案件/项目管理、跨语言处理、知识管理。每类场景中“AI 辅助能力”与“律师不可让渡的判断”的对照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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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重内核属性与场景图谱的交叉——分工界面的基本规则


基本规则由三层嵌套构成。


外层——AI 不得跨越三重内核的边界,凡触及专业判断、受托忠实、法治维护的实质内容必须经律师独立确认;未经独立确认的 AI 输出不得作为律师工作产品对外交付。


中层——在每一类场景中,律师须事先识别“不可让渡判断”清单,并在工作流中固化为强制人工节点(人工卡口、签字制度、复核机制、署名规则)。


内层——每一个强制人工节点须具备可被事后举证的留痕颗粒度。这一层是第六节展开的对象。


五、分工界面的颗粒度设计——“实质性判断”清单


(一)颗粒度设计的两条原则


第一条——粗到不被算法稀释。清单项目以“判断类型”为单位,不以“具体动作”为单位。具体动作随业务条线、技术工具、流程改造而变;判断类型由三重内核决定,相对稳定。


第二条——细到可被举证。每一项判断须可在事后追责场景下被准确指认。检验标准是一个外部审查者能否从留痕材料中重建律师执行该判断的过程。


(二)八类场景下的实质性判断清单


法律检索场景:(a)AI 引证的法条与判例真实性核实;(b)案情类比的实质判断;(c)引证适用性确认。陷阱:律师对 AI 检索结果的“采纳”不能等同于“核实”。


文书起草场景:(a)法律观点成立与否;(b)文书对外效力定性;(c)签署责任归属。陷阱:以“AI 起草、律师审阅”作为流程不足以满足执业责任要求;审阅必须可被举证为实质审查。


事实整理场景:(a)事实定性;(b)证据真实性确认;(c)证据规则适用。陷阱:把 AI 生成的时间线作为客观事实采纳,未对原始证据材料逐一核对——一旦失真将直接污染案件事实定性。


客户咨询场景:(a)个案差异性识别;(b)风险提示;(c)客户决策建议。陷阱:让 AI 直接答复客户咨询而无律师介入,触及无证执业的边界。


合同审查场景:(a)商业目的解读;(b)谈判策略;(c)条款定性;(d)特约条款合理性判断。陷阱:以 AI 标注的“风险点”作为审查清单,律师未对 AI 未标注的条款保持独立审视——AI 在新型条款上易出现 false negative。


案件/项目管理场景:(a)期限实质判断(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强制性程序期间的起算与中断);(b)应对策略;(c)客户沟通节奏。陷阱:把 AI 期限提醒作为唯一通知机制——AI 对节假日、特殊程序、地方差异的识别仍存在盲区。


跨语言处理场景:(a)法律术语准确转译;(b)跨法域概念差异处理;(c)关键条款定稿。陷阱:把 AI 翻译稿直接用于签署或对外发出,未由律师就关键条款作终稿确认。


知识管理场景:(a)沉淀内容的法律效力评估;(b)客户秘密的保护边界;(c)利益冲突筛查。陷阱:把内部知识库直接套用,未经法律时效性与脱敏度的二次评估。


(三)跨场景的不可让渡判断清单


六项基本判断贯穿律师执业整体:(a)利益冲突识别——AI 可作初筛,最终判断由律师作出;(b)客户身份与授权范围核查;(c)法律意见的最终签署;(d)与监管/法院/对方律师的对外沟通文本定稿;(e)证据真实性的最终确认;(f)跨境处理决定(涉数据出境、被制裁主体识别等高敏环节)。


(四)反例示范


反例一——粒度过粗。某律师 SOP 要求“重要判断由律师做”:什么是“重要判断”由谁界定,律师是否做了由谁验证,均不可被举证。粒度过粗的 SOP 等同于没有 SOP。


反例二——粒度过细。某律师 SOP 要求律师对 AI 起草的每一句话独立确认并签字:执行层面会被律师跳过;执行后会成为责任的全口径绑定,反而把 AI 的辅助价值消解。颗粒度的拿捏在两条原则之间。


六、举证倒推——SOP 作为执业责任文件的设计


SOP 的内部组织、颗粒度、留痕节点应当倒推自事后追责场景的举证需求。


追责场景有三类:监管检查、客户投诉、执业责任诉讼。三类场景被验证的对象是律师在 AI 工具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留痕,AI 输出本身已被律师采纳或否决,不进入举证范围。


律师在追责场景下的举证对象,是分工界面的执行情况——人工审查节点的发生时间、责任人、审查内容。这一对应律师勤勉义务的程序性。若 AI 输出错误发生在 AI 主导的工序,律师承担监督责任;发生在律师独占的工序,律师承担直接责任。SOP 的留痕设计应能在事后清晰指认每一项错误发生于何种工序。


留痕颗粒度可参照三套规则的最低公约数(上海律协指引第十七条、美国法院 standing orders、欧盟 AI Act 第三章),析出律师 AI SOP 留痕颗粒度的下限:(1)AI 工具名称与版本号;(2)使用时间戳;(3)输入信息(含提示词版本、脱敏后客户案件信息);(4)输出内容(含原始与修改后版本对照);(5)人工审查节点的发生时间与责任人;(6)输出修改痕迹;(7)责任人电子签字(含审查通过/不通过/修改后通过等状态标识)。


场景图谱中每一项不可让渡判断必须对应一个或多个留痕节点。两份清单一一映射是 SOP 内部一致性的检验标准。未实现一一映射的 SOP 在追责场景下出现两类失败:有判断无留痕、有留痕无判断。


留痕保管期限应与四组期限对齐:律师执业档案保管期限、监管追责时效、执业责任诉讼时效、客户委托关系存续期限。四者最长者构成 AI 留痕的最低保管期限。律师 SOP 不能用通用归档期限替代,AI 留痕的保管时点须按追责风险释放时点计算。


七、行业层面的建议——律师协会的统一规范应当纳入议事日程


我国法律实践领域现行的 AI 规则结构呈现层级齐全但行业规范缺位的格局。最高法限于法院系统、网信办限于服务提供者、律协限于公共法律服务领域而全国层面尚无统一文本。律师 SOP 因此缺乏行业最低标准的参照——同一项律师执业活动,在不同律师之间可能有完全不同的处理方式。


各域外法域均已形成各自的行业规范结构:美国采“律协指引—法院 standing orders—判例规则”三层结构;欧盟采“统一立法—行业自律”二层结构;新加坡采“政府指引—法院规则”二层结构。中国现行结构在行业规范层面尚有补足空间,更适合采取“行业协会主导制定—配合司法机关已有指引—衔接现行执业规范”的三方协同。


建议律师协会尽早出台统一《律师使用人工智能工具执业指引》,覆盖四项最低议题:律师执业三重内核下的不可让渡判断清单(行业最低标准);律师使用 AI 工具的留痕颗粒度最低标准(含留痕要素、保管期限、可追溯路径);律师对 AI 工具的采购审查与备案要求;与现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衔接条款。


八、结语


律师人工智能工具标准化操作规范的设计,不应局限于工具清单和技术操作,也不应停留在原则宣示。本文所列司法机关、行政监管、行业协会与域外规则已经共同说明:AI 可以参与法律服务流程,但不能承接律师的执业判断、忠实义务和责任后果。律师使用 AI 的 SOP 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在每一个具体场景中划清律师与 AI 的分工界面,并使这一界面能够被事后验证。


本文提出的设计方案,可以归结为两条主线:以分工界面确定 SOP 的内容,以举证倒推确定 SOP 的颗粒度。前者要求律师先识别 AI 不能替代的实质性判断,包括法律适用、事实定性、证据审查、客户授权、风险提示、利益冲突、对外文本定稿等关键节点;后者要求每一个关键节点都形成必要留痕,使律师在监管检查、客户投诉或执业责任争议中,能够证明自己完成了独立审查和专业判断。


因此,本文建议律师使用 AI 的 SOP 应按“场景—判断—留痕—责任”的顺序设计:先列明 AI 可以辅助的工作场景,再列明律师不可让渡的判断事项;先确定人工审查节点,再确定留痕要求;最后才是工具选型、提示词模板和流程编排。


在此基础上,建议律协将《律师使用人工智能工具执业指引》提上议事日程,便于律师群体在 AI 时代共同遵循、规范执业,更好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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