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2025年度金融行业发展和商事争议年度观察白皮书——保险篇

2026-04-23


第一部分 观察总结


2025年是中国保险业深度转型、提质增效的关键一年,恰逢“十四五”收官与“十五五”起航节点,行业在复杂环境中展现强劲韧性。全年发展稳中有进,前10个月原保险保费收入5.48万亿元、同比增长8%,赔付支出超2万亿元、同比增长7%,保障功能持续凸显。


一、资产负债协同变革,核心领域亮点凸显


(一)人身险结构优化,分红险成核心抓手:受预定利率下调及动态调整机制驱动,人身险加速转型。当前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产品预定利率上限分别为2.0%、1.75%、1.0%,分红险“保证收益+浮动分红”优势凸显,2025年10月以来在售寿险、年金险中分红型占比均超47%,成为行业主流产品。


(二)财险分化增长,双轮驱动提质增效:新能源车险成财险核心增长引擎,前三季度投保率91%,预计全年保费近2000亿元、增速超30%;11月非车险“报行合一”政策落地,遏制非理性竞争,推动市场向产品创新与服务提质转型。


(三)险资配置优化,发挥“耐心资本”作用:险资全年举牌频次创新高,三季度末人身险、财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分别升至15.38%、16.97%,以“长钱长投”支持实体经济与资本市场稳定。


(四)健康险加速革新,拓宽民生保障:健康险与健康管理深度融合,分红型重疾险逐步回归,长护险向全面建制迈进,商保创新药目录发布,实现与医保目录错位互补。


二、制度体系持续完善,导向精准赋能发展


(一)聚焦风险防控,筑牢安全底线:深化预定利率动态调整机制,规范分红险分红管理;推进《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防范利差损及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二)深化行业规范,推动高质量转型:推进人身险个人营销体制改革,落实佣金递延机制;非车险“报行合一”政策全面实施,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三)强化服务导向,赋能国家战略:优化险资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支持“长钱长投”;推动健康险与健康管理融合,支持长护险等产品扩面,服务民生保障战略。


三、关键节点锚定方向,转型发展奠定基础


(一)产品转型深化:落地人身险预定利率动态调整及新利率标准,分红险成主流,推进健康险革新及商保创新药目录发布。


(二)险资配置优化:出台中长期资金入市方案,上调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强化“长钱长投”功能。


(三)监管规范升级:推进营销体制改革,实施非车险“报行合一”,完善资产负债管理及分红险监管。


(四)民生保障扩面:明确长护险全面建制方向,聚焦重点群体强化保障供给,赋能国家战略落地。


总体来看,2025年中国保险业在监管引导下稳中有进,资产负债结构持续优化,保障与服务能力稳步提升,为“十五五”高质量发展筑牢根基。


第二部分 年度监管新规


监管新规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金规〔2025〕1 号)


2025年1月7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评级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评级办法》是金融监管总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21号)有关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的保险公司统一监管评级制度。监管部门将依据《评级办法》对保险公司开展监管评级并实施分类监管,对于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有效性、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具有重要意义。


监管新规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监管指引》的通知(金办发〔2025〕10 号)


2025年1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监管指引》(金办发〔2025〕10号,以下简称《指引》)。《指引》针对保险集团风险暴露集中问题,整合分散监管要求,明确以审慎性等为核心的风险管理原则,规范风险识别、计量等全流程管理,建立多维度指标限额体系及信息披露机制。其出台统一了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监管规则,对提升行业风险管理水平、强化监管有效性、防范系统性风险、推动保险集团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监管新规三:国家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25〕27号)


2025年3月29日,七部门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制定,聚焦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八大高危行业强制投保要求,明确每人死亡伤残责任最低限额提至40万元,保障覆盖全体从业人员,要求保险机构按不高于保费21%投入事故预防服务,并统一行业标准条款、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与快速理赔机制,同时细化七部门协同监管职责。《办法》的出台有效解决旧版投保覆盖不足、事故预防机制不畅等问题,对落实安全生产事前预防、构建社会化治理体系、保障高危行业从业人员权益、防范重大安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监管新规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5〕10号)


2025年4月2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5〕10号),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通知》明确相关投资定义与自有资金要求,新增“科技”“大数据产业”可投范围,划定八大禁止行为、明确股权控制层级限制,设五年过渡期“新老划断”,强化投后管理与风险防控。其既引导保险资金发挥“耐心资本”优势服务实体经济与国家战略,又规范投资行为、防范风险,对行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监管新规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5〕11号)


2025年4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金规〔2025〕11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明确并表管理“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要求集团优化结构、简化股权层级、退出偏离主业或高风险公司,构建公司治理、全面风控等全链条管理体系;监管明确定期报送、现场检查,可要求控股股东补充资本或停新业务等风控措施。《办法》强化并表监管,防范跨领域风险传染,维护集团稳健,为保险业合规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监管新规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银行业保险业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金办发〔2025〕58号)


2025年6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印发《银行业保险业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金办发〔2025〕58号,以下简称《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方案》依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及国务院部署制定,明确五年建成高质量综合普惠金融体系目标,坚守四大原则,从优化服务体系、巩固普惠信贷、加强普惠保险三方面推进,强化数字赋能等保障。《方案》精准服务实体经济薄弱领域,提升普惠金融质效,为行业高质量发展定调,助力共同富裕。


监管新规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7号)


2025年7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2025年第7号令),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依据多部金融法规制定,适用于金融机构投资型产品及保险产品,核心是“适品适渠适客”;要求产品风险分级、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严禁代客评估、误导销售等,对65岁以上客户购买高风险产品设立特别义务,强化信息系统、销售资质与过程可回溯;监管层面明确违规处罚措施,将管理情况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价。《办法》既压实机构责任、防范不当销售风险,又保障消费者权益,助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


监管新规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5〕18号)


2025年8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金规〔2025〕18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旧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办法》明确资本保证金为保险公司按注册资本20%提取、除清算偿债外不得动用的资金,提存遵循“足额、安全、稳定”原则;需存放于两家及以上净资产≥300亿、合规无关联银行,形式含定期、协议存款及新增大额存单,存期≥1年、单笔≥2000万,外币波动不足5日内补提;处置事后10日报告,提前支取仅限清算或减资,严禁质押,违规追责。《办法》强化资本保证金监管、保障资金安全,压实机构责任、保护投保人利益,助力保险市场平稳发展。


监管新规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金规〔2025〕20号)


2025年9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金规〔2025〕20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旧版,依据多部金融法律法规制定。《办法》明确评价对象为其监管的金融机构(排除开业不满一年、个人业务占比极小及政策性银行等特定机构),设7项评价要素(营销行为管理、纠纷化解权重各≥25%),100分划1-5级(2、3级细分A/B/C),经自评、初评复评等程序确定结果,可动态调级且纳入监管评级;实行差异化监管,1级获激励,3级及以下增加检查、责令整改,5级可暂停业务。《办法》量化机构消保质效、压实责任,护消费者权益、提行业水平、稳金融市场。


监管新规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25)》发布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5〕21号)


2025年10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做好〈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25)〉发布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5〕21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同时废止旧版通知。《通知》明确第四套生命表含四类,要求人身险公司定价结合该表与自身数据,准备金按产品责任选表,分红型产品计算盈余红利以该表为基础(存量可择旧表需公平);需评估死亡发生率偏离度、建立回溯机制(异常年报说明整改),压实公司主体责任,精算师协会负责表的研究编制与自律。其作为人身险定价、准备金评估及风控基础工具,提升定价科学性、强化精算管理,护保单权益、促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部分 年度争议案例


案例1: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中的责任范围与赔偿限额争议


【基本案情】某财产险公司在赔付被保险人某维修公司因发动机运输受损的损失后,依据代位求偿权向承运人某物流公司提起仲裁,主张赔偿损失5,530,344.71美元及利息。被申请人抗辩其仅为货运代理人,赔偿责任应适用《运输服务总协议》中约定的500万元人民币责任限额,且申请人赔付的部分费用(如重新认证费、关税等)属间接损失。

【裁判观点】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在协议中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损失负责,其单方投保的物流责任险保单不能构成对被保险人有效的相应货运保险,故赔偿限额条款不适用。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保险代位求偿纠纷中,承运人以其自身责任保险单主张限制赔偿责任的,需满足该保险与托运人具有相应且确定的法律联系。同时,细化了对运输合同项下“直接损失”与“可预见损失”的审查标准。


案例2:财产保险间接损失与保险人迟延理赔责任的认定


【基本案情】河北某建材有限公司的窑炉受损,其投保的机器损坏险,在获得保险人赔付损失后,另案起诉该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因迟延理赔、阻碍设备重置导致的停产停工等损失。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案涉《机器损坏综合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保险标的本身的物质损坏或灭失”,原告主张的停产损失等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合同承保范围。此外,原告未能充分证明损失扩大与保险人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典型意义】本案重申了财产保险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区分了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与因此引发的间接经济损失。在认定保险人是否对损失扩大负责时,被保险人对因果关系负有严格的举证责任。


案例3:火灾财产险中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审查标准


【基本案情】河南某纺织有限公司的厂房发生火灾后向某财险公司索赔。保险人以保单特别约定中“监控设备正常工作”、“消防验收合格”等免责条款为由拒赔,主张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本案为线下传统方式投保,保险人业务员作证系让投保人先在空白投保单上盖章。保单中免责条款的字体、形式均无特别提示,投保人声明处内容笼统且无经办人签名及日期。法院认定保险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相关条款不产生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对线下投保模式下保险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仅凭投保单上的格式化和盖章,不足以证明已就具体免责条款进行针对性提示和说明,尤其是当存在“先盖章后打印”等瑕疵时,保险人将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侵权责任要件与程序应对


【基本案情】齐某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投保诉责险并申请查封债务人房产。后该借贷案件经再审改判驳回齐某全部诉讼请求,债务人遂起诉齐某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被保全期间的租金损失。

【案件处理】本所律师经分析认为,保全行为早在2019年执行中以物抵债时已终结,赵某所诉损失期间房产由齐某基于执行裁定占有,与保全行为无因果关系。赵某起诉后,保险人基于案件可能涉及不同法律关系(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与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提出管辖异议,原告赵明光随后主动撤诉。

【典型意义】本案虽未形成判决,但其法律分析凸显了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四个核心要件:保全申请错误、申请人有过错、存在实际损失、损失与保全错误有因果关系。在抗辩策略上,除实体要件外,对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辨析并提出程序异议,亦是有效化解诉讼风险的重要手段。


第四部分 总结展望


2025年度保险司法实践呈现出对传统争议焦点进行更精细化审理的趋势。在保险理赔领域,裁判不仅关注责任归属,更深入审查损失性质(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以及责任限制条款的生效前提。在财产保险理赔中,法院严格区分保险合同保障的直接损失范围与被保险人可能寻求的间接经济损失赔偿,并对损失扩大的因果关系认定持审慎态度。尤为突出的是,对于所有保险纠纷的“源头”——免责条款的效力,法院延续了严格的审查标准,特别是在线下投保等传统场景中,对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与证明标准提出了近乎苛刻的要求,否定了形式化、流程化的操作。在责任保险领域,如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司法机关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把握日趋成熟。


展望未来,保险机构需进一步优化承保与理赔流程,在创新业务模式的同时,确保核心义务的履行落到实处、留有痕迹,以应对日益精密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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