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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净值人士全球税务指南——香港CRS运行机制概要

2026-04-13


导语


高净值人士家庭资产的全球化配置已成主流趋势,而跨境税务规划则是资产持有架构搭建的核心所在。我们推出「高净值人士全球税务指南」专题,解读主要国家、地区或法域的税制精要,研悉全球税收监管的趋势变化,为高净值人士的资产配置策略提供决策指引。


引言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于2014年发布的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规则,让参与该规则的税务辖区之间能够每年自动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旨在提高税务透明度及打击跨境逃税活动。香港通过2016年6月30日生效的《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将CRS纳入其法律框架,由香港税务局负责执行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同时,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从2018年开始交换信息,首份信息所属期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案例


2025年12月,《中国税务报》报道了一起内地居民因CRS信息交换而被追缴税款及滞纳金的案例:


A先生持有中国内地(北京)户籍,2018年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其在北京拥有一家合伙企业并任职,同时受雇于某香港公司。根据CRS机制,香港金融机构识别并报送A先生在港金融账户信息,香港税务局将其交换至内地主管税务机关。2025年7月,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发现,A先生在内地按非居民身份申报纳税。但结合其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实际情况,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最终判定A先生为内地税务居民。A先生最终就此前未申报的香港薪金及投资收益等全球所得,向内地税务局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1]


一、香港CRS机制下的申报对象


若某一主体是香港CRS机制下的申报对象,香港金融机构须识别该主体名下的金融账户,并每年向香港税务局提交上述主体及其金融账户的资料。香港税务局会将相关资料交换至上述主体税务居民身份所属税务辖区的税务机关。


成为香港CRS机制下的申报对象,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具有某一非香港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身份;且

■该税务管辖区与香港存在已生效的CRS信息交换关系。


举例:某一人士是中国内地的税务居民,因为中国内地与香港存在已生效的CRS信息交换关系,所以该主体是香港CRS机制下的申报对象。若该主体在香港汇丰银行开立了银行账户,那么汇丰银行须识别出该主体名下的金融账户,并每年向香港税务局提交该主体及其金融账户的信息。然后,香港税务局会将相关信息交换至中国内地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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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金融机构及金融账户的范围


申报金融机构负有义务识别申报对象名下的金融账户,并向香港税务局报告相关信息。只有注册在香港的金融机构(不包括该机构位于香港境外的分支机构),或香港境外金融机构注册在香港的分支机构,才属于香港CRS机制下的申报金融机构。


申报金融机构具体包括以下类别:

■托管机构;

■存款机构;

■投资实体,即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持牌经营证券交易、期货合约买卖、杠杆式外汇交易或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团;及

■指明保险公司,即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控股的实体。


申报金融机构须识别的申报对象名下的金融账户类别包括:

■托管账户;

■存款账户;

■股权权益或负债权益;及

■现金值保险合约及年金合约。


三、税务居民身份的自我证明


为了识别申报对象,申报金融机构有权要求金融账户的持有人或控制人提交自我证明,用于核实其税务居民身份。申报金融机构应将相关自我证明保存6年。


根据开立账户的时间不同,《税务条例》将自我证明的提交分为两种情形:

■对于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开立的账户,持有人及控制人均须提交自我证明;或

■对于2017年1月1日之前开立的账户,若申报金融机构就相关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存有怀疑,则有权要求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提供自我证明以确认其税务居民身份。


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向申报金融机构作出自我证明时,故意作出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的陈述,即属违法,可被处以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若因金融账户持有人及控制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发生改变而导致所提交的自我证明所载信息不正确,上述主体应在其税务居民身份发生改变后30天内通知申报金融机构,并提交一份信息准确的新的自我证明。


四、结语


税务居民身份的认定是CRS机制运行的前提和基础。香港《税务条例》对金融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加以义务,要求其确保自我证明所载税务居民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并在其税务居民身份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及时更新。这对相关人士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果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不能准确判断其税务居民身份,或不能有效地对此予以定期评估,应及时寻求专业意见,从而避免被认定为违法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注释:

[1]王哲炜:《个人同时构成内地和香港居民适用“加比规则”确定税收居民身份》,载《中国税务报》2025年12月5日第7版,http://www.ctaxnews.net.cn/paper/pad/con/202512/05/content_23184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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