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互动不易:沪深投资者互动平台监管处罚案例分析及启示

2026-04-02


前言


近年来,沪深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在投资者互动平台上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保持高压监管态势。从一家上市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公司光刻机已实现向国内龙头芯片企业销售”的表述引发股价涨停,随后被监管机构认定为误导性陈述并公开谴责,到上市公司微信公众号因误导性陈述被处以1,300万元的天价处罚,互动平台乃至微信公众号的信息披露逐渐成为监管处罚重灾区。这些案例并非孤例,从监管函、监管警示到通报批评,处罚层级不断提升,监管态度日趋严厉。


表面上看,这是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疏忽,实质上反映了信息披露监管重心的根本性转移——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合规”,从“法定披露”延伸至“非法定渠道”。这一转变对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本文将回答三个核心问题:第一,投资者互动平台的监管规则框架是什么?第二,当前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呈现哪些新特征、新趋势?第三,上市公司应如何构建互动平台合规体系?在此基础上,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提供建议。


一、互动平台监管趋严背景解构——从自愿披露到强制约束


(一)互动平台监管的演变历史


A股互动平台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则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进:


2012年至2017年为自愿披露阶段。沪深交易所开设互动易、上证e互动平台,定位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公益平台,规则层面明确回复内容“不作为法定披露”,监管较为宽松。


2018年至2022年为规范引导阶段。随着A股市场投资者结构变化,个人投资者对互动平台的依赖度显著提升。交易所开始发布专项指引,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互动平台回复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原则性要求。


2023年至今进入实质监管阶段。新《证券法》实施后,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五原则被严格适用于所有渠道。监管案例也多次明确互动平台回复构成信息披露的,应当符合法定披露标准,监管处罚案例呈爆发式增长。2023年1月至2026年3月期间,沪深交易所已对41家上市公司就互动平台(含微信公众号披露)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其中深交所14起、上交所27起。


从监管动态的演变轨迹看,互动平台监管呈现出三个明显的转向:


其一,从“非正式渠道”到“信息披露重要组成部分”。早期实践中,互动平台被视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非正式沟通”的渠道,监管相对宽松。但随着“蹭热点”式误导性陈述频发,监管态度发生根本性转变。2023年12月29日,江苏证监局对SDWG在互动易平台误导性陈述案作出处罚决定,相关主体合计罚款250万元,这是证监会系统查处的互动易平台信息披露违法典型案件。该案的查处对信息披露的内涵和外延作出了突破性的解释,开创了打击上市公司利用类似互动易平台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先例。


监管逻辑的转变在于认识到互动平台上的回复内容,一经公开传播,即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构成事实上的信息披露行为。因此,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发布,都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底线。


其二,从“单一责任主体”到“关键少数”压实责任。早期监管主要针对上市公司本身,但近两年明显转向压实“关键少数”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实践中,董秘成为互动平台违规的第一责任人。


以YJX案为例,2026年3月17日,深圳证监局对公司及三名高管(董事、首席执行官、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合计罚款800万元,其中董事会秘书被处以80万元罚款。监管认定,董秘审议、参与了误导性信息的披露,未勤勉尽责,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三,从“被动查处”到“主动监控”。目前,沪深交易所已建立互动平台信息监控机制,对高频提问、异常回复进行实时监测。2025年5月16日,沪深交易所同步修订发布规范运作指引,进一步强化互动平台管理。上交所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二)互动平台监管趋严的背景和逻辑支撑


监管趋严并非无的放矢,其背后有其深层的逻辑支撑。


首先,互动平台已成为信息披露的重要渠道。根据公开数据,A股个人投资者占比超过60%,其中相当比例的个人投资者将股票交易软件及互动平台作为获取公司信息的主要渠道。上市公司在互动平台的回复相对于复杂且标准的上市公司公告而言,客观上对投资者决策产生更多实质性影响。


其次,互动平台存在“监管套利”风险。部分上市公司利用互动平台“自愿披露不作为法定披露”的规则漏洞,在互动平台试探市场反应,如股价上涨则正式公告,如市场反应平淡则不予理会。这种操作严重破坏了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


最后,新媒体环境下的信息传播速度加剧风险。互动平台回复经媒体转载、社交媒体传播后,影响范围和速度远超传统公告,监管机构必须在源头加强管控,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和市场操纵风险。


(三)互动平台监管规则体系的四层架构


投资者互动平台(上交所上证e互动、深交所互动易)作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渠道,其监管规则已形成完整的法律框架。从效力层级看,包括四个层面: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确立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行政法规层面,《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明确了监管框架;部门规章层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细化了信息披露要求;自律规则层面,交易所的规范运作指引、自律监管指引等对互动平台回复提出了具体规范。这一完整的规则体系为互动平台监管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基于互动平台监管处罚案例的深度剖析


(一)样本概况与数据统计


笔者通过筛选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开披露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纪律处分决定书,选取了2023年5月18日至2026年3月24日期间,沪深交易所作出的监管文书共计41份(含2份同一家上市公司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文书)。其中,上交所案例27个,深交所案例14个;涵盖沪主板、科创板、深主板、创业板。


从证券交易所采取的监管措施类型来看,监管警示23起,占比56.1%;监管函12起,占比29.3%;通报批评/公开谴责5起,占比12.2%;关注函1起,占比2.4%。这表明,对互动平台违规信息披露的处罚以监管警示和监管函为主,但情节严重者已升级至通报批评甚至公开谴责。


从案例涉及的热门概念分布看,AI/人工智能7起、半导体9起、新能源4起、智能汽车4起、机器人3起、低空经济2起、空间计算1起、光刻机1起、碳化硅1起。案例表明,违规高发领域集中于市场热门概念,尤其是AI、半导体等“硬科技”领域。


(二)违规类型统计


根据样本所列示的内容,笔者将监管文书中涉及的互动平台处罚事由划分为:与公开信息矛盾、投资者平台长期无答复、早于法定信披平台披露、答复内容与实际不符、蹭二级市场热点(形式大于实质)、蹭二级市场热点(无中生有)、重大事项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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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中2个案例属于同一家公司不同主体的监管文书,笔者予以剔除,因此上表合计数为39。


从数据看,利用市场热点概念进行信息披露已成为互动平台违规的主要类型,占比接近四分之三。这与2025-2026年市场热点轮动密切相关——“商业航天”、“脑机接口”、“低空经济”、“AI”、“机器人”、“3D打印”、“光刻机”等概念频繁登上市场热点榜单,部分上市公司试图通过互动平台“借势炒作”。


(三)核心违规模式深度解析


1.概念借力与关联弱化


这是当前最常见的违规模式,核心手法是抓住市场热点概念,将自身业务与热点概念建立“弱关联”,同时弱化业务的实质影响、技术差距、风险提示等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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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商业航天”和“SpaceX”相关案例为例,上市公司抓住“SpaceX”、“商业航天”等市场热点概念,利用这些概念的高辨识度吸引投资者关注。将业务与热点概念建立间接关联,如“为SpaceX项目提供间接供应商服务”、“曾向特斯拉供应组件”等。这种表述在技术上可能真实,但实质误导性极强。问题在于,公司刻意不披露关键事实,如订单金额占比极低、非独家供应商、业务偶发性、技术路径差异、未来不确定性等。同时,公司不充分提示相关业务的不确定性、风险因素,导致投资者产生过度乐观判断。


监管关注焦点在于,虽然公司表述在字面上可能存在事实依据(如确实间接供应),但整体信息披露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实际情况,构成误导性陈述。监管采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信息披露的整体效果是否误导了投资者决策。


2.技术概念混淆与夸大


这一模式主要出现在科技公司、新材料企业中,核心方法是使用高大上的技术术语,模糊技术路径差异,夸大技术能力和市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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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使用“光刻机”、“脑机接口”、“人工智能”、“大模型”等高端技术术语,但实际产品或技术路径与市场普遍理解存在显著差异。同时,公司不清晰区分不同技术路径(例如侵入式VS非侵入式脑机接口),导致投资者无法准确判断技术成熟度和市场前景。公司使用“性能参数可媲美海外头部芯片产品”、“已量产”、“已量产出货”等表述,但实际销售规模极小,甚至处于市场培育期。更严重的是,部分公司叠加人为策划“自问自答”式互动,主动引导话题,而非被动回应投资者提问,具有明显的主动误导意图。


3.时序违规与披露冲突


这一模式的核心是违反信息披露的时序要求,通过非法定渠道提前披露或披露内容与法定披露信息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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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显示了信息披露的时序要求是保障市场公平性的核心机制。通过互动平台等非法定渠道提前披露重大信息,会导致信息获取的不公平,违反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监管对时序违规采取零容忍态度,无论内容是否真实,仅因提前披露即构成违规。


4.消极怠工与选择性回复


这一模式的核心是不履行互动平台回复义务,或选择性回复投资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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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长期不回复互动易提问,违反了主动性原则,属于怠于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的行为。监管对消极怠工行为采取督促整改的态度,但屡教不改可能升级为更严厉的监管措施。


(四)违规行为共性特征提炼


通过对39个案例的深入分析,笔者提炼出互动平台违规行为的六大共性特征:


一是热点敏感性与市场炒作高度相关。违规行为的时间分布与市场热点高度吻合。2025-2026年,“商业航天”、“脑机接口”、“低空经济”、“AI”、“机器人”等概念成为市场热点,相关违规案例密集出现。样本数据显示,2026年第一季度涉及“商业航天”的违规案例已达6个,占当季案例的60%。这表明,违规行为具有很强的“市场敏感性”,上市公司往往在市场热点概念升温时,通过互动平台进行“蹭热点”式披露。


二是信息披露不完整是核心问题。在39个案例中,34个案例涉及信息披露不完整问题。主要表现为不披露订单金额占比极小、不披露业务偶发性、不披露技术路径差异、不披露未来不确定性、不披露风险因素等。监管采用“完整信息披露”标准,要求披露投资者决策所需的全部重要信息,而非仅披露对公司有利的部分。


三是风险提示缺位普遍存在。30个案例存在风险提示不充分或完全缺失的问题。例如,SLJN在“商业航天订单”披露中,未提示订单获取存在不确定性;THGN未提示与SpaceX从未开展任何合作的事实;YJX未提示脑机接口产品处于市场培育期、尚未形成规模化销售的情况。监管认为,对于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因素,必须充分提示,否则构成信息披露不完整。


四是误导性陈述的认定标准放宽。监管对误导性陈述的认定标准呈现放宽趋势,不再仅限于“虚假记载”,还包括“暗示性误导”、“省略性误导”等。例如,SDWG案中,公司虽然未直接说“能生产芯片光刻机”,但使用“光刻机”这一术语与“芯片光刻机”并用,让普通投资者难以准确区分,即被认定为误导性陈述。这表明,监管采用整体信息披露原则,判断信息披露的整体效果是否误导投资者。


五是董秘等“关键少数”责任压实。在39个案例中,27个案例明确提及对董事会秘书的问责。监管明确,董秘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互动平台信息的审核负直接责任。例如,YJX案中,董事会秘书因审议、参与误导性信息披露,被处以80万元罚款。这表明,监管已从“单位责任”转向“个人责任”,压实“关键少数”责任。


六是处罚力度呈阶梯状上升。处罚力度与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呈正相关。监管警示适用于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但情节较轻的情形;通报批评适用于故意误导、多次违规或造成市场恶劣影响的情形;行政处罚(罚款)适用于涉嫌违反《证券法》,情节较重的情形。数据显示,2025年以来,行政处罚案例明显增加,个别典型案例面临数百万元罚款。


三、互动平台监管趋势预判


基于笔者对39个案例样本的实证分析和最新监管动态的判断,未来投资者互动平台监管将呈现以下趋势:


(一)监管范围进一步扩大,从“蹭热点”到“选择性披露”


当前监管主要集中在利用市场热点概念进行信息披露,但未来将扩展至“选择性披露”领域。监管可能要求上市公司对互动平台回复进行“公平性审查”,确保对所有投资者提问给予同等对待,避免“选择性回复”。上市公司需建立回复排序机制,对重要问题优先回复,对敏感问题及时回应,对复杂问题深入解释。


(二)处罚力度持续加大,个人责任进一步压实


2025年以来,行政处罚案例明显增加,罚款金额从数十万元上升至数百万元。未来,处罚力度可能持续加大,特别是对主观故意明显、造成市场恶劣影响的案例。个人责任将进一步压实,除董秘外,董事长、总经理等“关键少数”也可能面临更严厉的问责。


(三)技术监管手段升级,实时监控与智能识别


交易所可能投入更多资源开发互动平台智能监控系统,实现实时监控、智能识别。系统可能包括热点概念自动识别、回复内容语义分析、股价异动监测、风险预警等功能。上市公司需意识到,互动平台回复将面临更强的技术监管。


(四)跨市场协同监管,境内外监管联动


随着境内外资本市场联动性增强,监管可能加强跨市场协同。例如,上市公司在境内外不同渠道发布的信息,需保持一致性。避免出现“A股互动平台与H股公告披露信息不一致”的情况。


(五)投资者维权意识提升,民事赔偿风险增加


随着投资者维权意识提升,因互动平台误导性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可能增加。上市公司需警惕民事赔偿风险,避免因信息披露违规引发群体性诉讼。


四、对上市公司的启示


应该说,投资者互动平台相对于上市公司日常公告来说,更加能够牵动个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关注,因此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对上市公司来说,可以建立完整的投资者互动模式,在合规基础上做好市值管理。


(一)建立互动平台回复三级审核机制


建立互动平台“起草-审核-发布”三级审核机制,储备热点概念回复指引。1)在起草阶段,由证券事务代表或证券部工作人员起草回复内容,明确信息来源、事实依据,涉及技术、财务的还应有相关部门人员参与起草。2)在审核阶段,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回复内容,重点关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3)在发布阶段,由证券事务代表在互动平台发布回复,发布后跟踪市场反应。对于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应报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同时,储备热点概念回复指引。4)针对市场热点概念(如人工智能、光模块、脑机接口、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制定专项回复指引,包括但不限于:明确相关术语的定义、适用范围,避免使用易产生歧义的表述;清晰说明公司技术路径与市场主流技术路径的差异;客观评估相关业务对公司营收、利润的影响,披露具体数据;充分提示技术风险、市场风险、不确定性。


(二)建立互动平台回复档案制度,定期开展投资者关系培训


按照《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要求,建立互动平台回复档案,记录问题内容、回复内容、回复时间、审核人、发布人等信息。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以备监管核查;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三)建立互动回复舆情监测与应急响应机制


建立互动平台舆情监测机制,实时监测互动平台回复的市场反应。如发现回复引发市场关注、股价异常波动、媒体质疑等情况,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如发现回复不准确、不完整,立即发布澄清公告。


结语


随着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深入推进,上市公司监管将更加强调“强监管、防风险”。互动平台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渠道,监管判断信息披露违规,不再是逐字逐句核对法律条文,而是采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信息披露的整体效果是否误导投资者。上市公司需理解这一逻辑,避免在“字面真实”但“实质误导”的灰色地带冒险。上市公司需主动适应这一趋势,建立健全互动平台合规体系,将互动平台从“合规风险点”转变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优势”。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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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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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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