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呢?又能怎?”——解析音乐演出翻唱中的著作权问题
2026-04-02
3月29日,歌手李荣浩在微博发长文控诉单依纯在其明确拒绝授权的情况下仍于前一日的深圳演唱会上演唱其作品《李白》,单依纯于次日凌晨在微博道歉,承诺不再演唱《李白》并由个人承担所有相应责任。
单依纯于2020年获得音乐节目《中国好声音2020》年度总冠军,出道后因其唱功出色受到大量粉丝的喜爱。单依纯曾在《歌手》节目中翻唱了李荣浩的这首《李白》,因改编风格大胆、形式创新火速出圈,其中那句“如何呢?又能怎?”更是成为不少00后和10后的口头禅。
据悉,单依纯方在深圳演唱会前曾致电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及李荣浩方版权公司征求在演唱会中翻唱《李白》的相关授权,李荣浩方以邮件形式“明确、客气地婉拒了这个版权邀约案件”,但单依纯仍“强行侵权演唱”,从而引发了李荣浩的发文控诉。
此次事件激起了众多音乐行业从业者对于音乐版权保护的关注和讨论。本文即试图对音乐演出翻唱中的著作权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
一、音乐作品的权利人认定
在我国著作权法框架下,对他人音乐作品的使用须取得其权利主体的授权,而实现该授权的首要前提在于精确锁定权利人及其权利管理主体。实践中,公众常以“原唱歌手”指代作品归属,从而误将表演者等同于著作权人,此种认识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明显偏差。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将“音乐作品”定义为“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为词作者和曲作者,而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由人身权与财产权构成,前者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由作者享有;后者则主要涵盖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改编权等权利,可由作者自行行使或授权他人行使。就此次事件所涉歌曲《李白》而言,李荣浩同时作为该歌曲的词曲作者,属法律意义上的唯一原始著作权人,其主张权利之正当性并非源于其原唱者身份,而系基于作者地位本身。
在音乐行业中,音乐作品的权利归属状态主要可分为三种类型:其一,由词曲作者自行持有并行使全部权利;其二,作者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将表演权等部分权利交由协会以集中方式管理,协会负责对外授权、收取使用费并转付作者;其三,作者将作品授权予版权代理公司,由其代为处理授权许可及收益分配事宜。
根据李荣浩在微博的发文所述,其曾向音著协核实该协会是否已就单依纯演唱会发放过相关授权,在音著协明确否认后,方通过网络公开维权。同时,音著协官网查询显示李荣浩为音著协会员,这也说明了李荣浩已将其歌曲《李白》的部分著作权交由音著协集中管理。
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职能与权利边界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
音著协的主要职能可概括为如下:其一,集中权利——吸收词曲作者及其他音乐著作权人成为会员,汇集分散的著作权;其二,发放许可与收取费用——依法向音乐会、演唱会、背景音乐播放、广播电台、电视台及互联网平台等各类音乐使用者发放著作权许可,并收取使用费;其三,分配转付——在扣除法定比例的管理成本后,将剩余使用费按照分配规则转付给相应权利人。
音著协的管理范围限于其管理的会员作品,且其发放许可的范围通常仅限于音乐作品的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改编权等其他权利明确不属于集体管理范畴,需另行取得著作权人的直接授权。另外,集体管理组织不能违背权利人自身的意愿,若著作权人明确拒绝某项对外授权,则音著协不能擅自进行授权。在此次事件中,李荣浩方即“明确、客气地婉拒了这个版权邀约案件”,这也意味着单依纯方无法再通过音著协获得相关授权。
三、演唱会翻唱所涉及的著作权种类
歌手在演唱会上翻唱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歌曲主要会涉及如下几种权利:
(一)表演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权又分为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前者指由人对音乐作品、舞蹈作品等所进行的公开现场表演,后者则指将对作品的表演使用机器设备向现场公众进行播放的行为,例如在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因此,歌手在演唱会上翻唱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歌曲落入“现场表演”的范围,应当提前取得歌曲著作权人的许可。
(二)改编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因此,对原作品进行实质性改动并公开表演,除表演权之外还须取得著作权人改编权的授权。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对作品的改动均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行为——若改动未达到形成具有独创性之新作品的程度,则此改动不构成“改编”。
李荣浩在其微博发文中指出,单依纯的版本“从和弦到律动并无太大变化,把真鼓改成电鼓,我认为这不构成所谓的改编;如果说前后加的几段我理解比喻成一本书换了个书皮,本质内容没变”。此观点对于判断是否构成“改编”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若改动仅停留于编曲、音色等表现层面,而未在词、曲等作品核心表达上进行具有独创性的改动,则该等改动尚未脱离原作品的基本表达框架,未能形成可独立存在的、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因而在著作权法上尚不构成改编行为,亦不会产生改编作品。
(三)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该权利就是为了防止他人在利用作品时,通过对作品的不当改动、利用,导致作品无法正确反映作者原本要表达的思想、感情。即使对作品实质内容的改动客观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只要这种改动违背了作者的意志、背离了作者所要表达的情感,则仍然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从李荣浩的发文不难看出,其对于单依纯这版《李白》的“改编”是不满的。单依纯演唱的这版《李白》在编曲上融入了《王者荣耀》的游戏音效,整体形成多元风格混搭,歌词则新增了“我本是辅助,今晚来打野”、“如何呢?又能怎?”等出圈内容,从而将原曲中的“李白”刻画成了《王者荣耀》中的“游戏角色”和一个反叛青年。而李荣浩的原版《李白》则是借诗仙李白之名,用具有乡村摇滚风格的率性旋律,表达出了李荣浩对随性生活的向往,具备较强的社会隐喻色彩。对于单依纯演唱的这版《李白》对原版的“改编”行为是否侵犯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因在音乐行业内及法律层面均存在争议,且受限于篇幅,本文暂不展开分析。
(四)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广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在这两种权利中,广播权主要覆盖非交互式传播行为以及现场传播行为。如果将演唱会通过电视电台、网络进行现场直播,使得公众能够在演唱会进行的同时同步收看或收听,这种行为就涉及到广播权的授权。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则主要覆盖交互式传播行为,例如主办方或第三方将演唱会上的演唱视频上传至微博、抖音、小红书等网络平台,或者通过直播平台提供回放功能,使公众可以随时点击观看,这种行为就涉及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单依纯在道歉声明中提到的将“对本次演出官方线上线下宣传物料中涉及《李白》的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关闭侵权片段的官方传播通道”,就涉及到了上述权利。
由上可见,对歌曲的不同使用方式及使用场景对应了不同的著作权权利,在演唱会中翻唱他人歌曲前,应先行明确对应的权利类型并取得相关授权,且在改动原音乐作品时要注意避免背离作者所要表达的情感,有条件时建议提前得到作者对前述改动的书面认可,这样才能有助于将演唱会翻唱的著作权侵权风险降至最低。
四、演唱会翻唱通常不构成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一般而言,歌手在演唱会上演唱他人歌曲的行为通常不构成上述规定中的“免费表演”:从收费性质看,演唱会普遍采用售票模式,向公众收取费用,明显与“未向公众收取费用”的规定相悖;从表演者的身份考量,歌手作为职业表演者,除纯公益演出外,其演出活动通常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也与“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之要件无法契合;从活动本质分析,演唱会通常深度嵌入商业赞助、品牌推广等经营性活动,其“不以营利为目的”也缺乏事实基础。因此,演唱会翻唱行为在整体上不具备合理使用的适用前提,原则上仍须取得著作权人授权并支付相应报酬。
五、此次事件的责任承担主体
《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由该规定可见,实践中由演出的组织者(通常为演唱会主办方)负责取得演唱曲目的著作权授权并承担未获得授权或瑕疵授权的相关侵权责任。然而,有网友发现,单依纯还将自己署名为演唱会的总监制。笔者认为,即使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单依纯在此次演唱会中的身份和职责超越了单纯的表演者范畴、而同时兼具演出组织者的决策职能(例如参与了与取得演唱会曲目著作权授权相关的管理和决策),否则仍应由演出组织者承担相关责任。
六、此次事件对音乐行业从业者的合规启示
基于前述分析,本文从音乐演出著作权合规的角度,为音乐行业从业者提出以下四项建议:
第一,确定翻唱曲目前,应先行核查其词作者、曲作者及其权利管理状态,避免误将原唱视为权利人或找错权利人。对于合作作品、职务作品等特殊权利归属形态,须追溯完整权利链条,确保授权对象适格。
第二,现场演唱须取得表演权授权,若涉及录制、直播或网络传播等,还应另行取得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其他权利的授权,建议通过“使用场景—权利类型”的对照清单,避免因授权范围不全而产生侵权风险。
第三,对于纳入音著协管理的作品,可通过一揽子许可获得授权,但须注意特定作品或使用方式可能由权利人自行行使,音著协无权代为授权,例如改编权等特定权利通常不纳入集体管理范畴,须单独与权利人协商。
第四,应将授权工作前置至演出筹备阶段,版权审查应与曲目选定同步启动,大型演唱会建议提前两至三个月完成授权谈判。取得授权应作为票务开售、宣传发布等后续环节的合规前提,事后补救无法改变侵权已成立的法律事实。
七、结语
此次歌曲《李白》的翻唱事件折射出了音乐演出领域著作权合规管理的深层困境。从权利主体的精准识别,到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边界,再到表演权、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多重权能的交叉适用,每一环节均考验着从业者对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理解深度与执行力度。对于音乐从业者而言,唯有将“先授权、后使用”从法律条文转化为行动自觉,将版权审查从补救程序前置为决策环节,方能在创作繁荣与权利保护之间找到平衡支点。此次事件既是一记警钟,亦是一面镜子——它提醒所有行业参与者:著作权不是创作的枷锁,而是创作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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