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盈利不分红的合法性边界
2026-03-04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那么,公司在达到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够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需要履行什么样的程序?公司不分红情况下异议股东如何进行救济?笔者拟通过本文探讨以上问题。
一、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法定前提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公司利润分配以“弥补亏损、法定公积金(及必要时任意公积金)提取完成后的税后利润”为基础,未具备该条件不得分配,已分配的须退回。
二、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程序性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及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公司在满足利润分配的前提条件下,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才能具体执行。
(一)是否必须有分配决议
在实践中,通常公司章程中会规定“股东每年分配利润不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该等条款是否可以豁免公司利润分配必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要求?笔者认为,该等条款属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抽象性安排,须经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形成载明“分配基数、比例、范围、时间”等要素的具体方案,方能转化为股东对公司的可执行债权;在未形成具体方案前,股东仅享有期待性请求权,该等条款不能视同具体的分配方案决议。
(二)是否必须以股东会决议形式体现
在司法实践[1]中,如能证明股东之间就分红形成一致意见并符合法律对程序与内容的要求,可被认定为有效决议,并非必须以股东会决议形式体现。
三、公司不分红情况下异议股东的救济权
对于有多名股东特别是在大股东和小股东对公司分红事宜存在分歧的情况下异议股东是否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强制分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的规定,又区分为有具体分红决议的执行之诉和无具体分红决议的分红请求之诉。
已形成“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而公司拒不分配、且抗辩不成立时,股东可提起诉讼请求按决议方案分配,法院应支持;而股东未能提交载明具体方案的决议而直接请求分红,法院应驳回,但是如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致公司不分红并使他股东受损的例外,可突破该前置条件。需注意的是,在无分红决议的情况下,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致使公司不分红且使得其他股东受损的举证责任在对公司不分红的异议股东这方。首先,异议股东需举证证明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其次,举证证明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如转移利润、变相分配、阻碍知情等)导致不分配并致其他股东损失。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三条的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那么,在公司达到分配利润的条件但是不分红的情况下,建议股东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议召开股东会审议分红事宜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异议股东可以依据自身持有的表决权或股份单独或合计其他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审议公司分红事项。
(二)请求撤销公司不分红的股东决议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在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每年分配利润不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的前提下,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分红的决议,异议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为由,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三)异议股东回购权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依据上述规定,在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情况下,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份。同时,笔者发现在司法实践[2]中,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有利润可分配而长年(连续超过5年)不分配利润的情况下,法院支持了异议股东的强制分配盈余的请求。可见,在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情况下,异议股东也可尝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分配盈余。
参考文献:
[1] (2024)浙04民终948号。
[2](2025)京02民终14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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