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公司控制权争夺生存指南:20个核心问答(二)

2026-01-21


公司控制权争夺从来不是简单的股权比拼,更多是藏在细节里的“暗战”——一句微信通知的效力、一次会议通知的期限、一枚公章的归属、一份跨境表决的有效性,都可能成为左右战局的关键筹码。当电子送达悄然侵蚀表决权、失联股东阻碍决策推进、新旧管理层争夺印鉴与账户控制权时,任何一个瑕疵都可能让辛苦搭建的控制权壁垒轰然倒塌,也可能成为反败为胜的突破口。


本系列实战20问,聚焦控制权争夺中的高频争议与实操难点,从会议通知、股东表决、高管任免,到印鉴管理、行政登记、跨主体权责划分等核心场景,拆解每类争议的法律本质、攻防操作要点与反制策略。无论是进攻方抢占控制权高地,还是防守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都能从中找到可落地的实战指引,避开程序陷阱,筑牢权利防线。


一、职工董事3年“铁饭碗”,职代会不点头,股东会也踢不动?


法律分析:职工董事的“硬气”来自于其权力来源是“职工”而非“资本”。‌职工董事的产生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决定,无需股东会批准;‌任期方面,法律未设固定期限,通常由公司章程或选举规则确定;‌罢免机制依赖职工民主程序,股东会无直接罢免权。例如,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设监事会外,董事会必须有职工代表,且由职工选举产生。股东会、董事会哪怕权力再大,都没资格直接把他换掉。这是新《公司法》为了平衡劳资关系、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权利而设计的特殊防火墙。


操作要点:


(1) “熬”到任期结束。职工董事的任期通常每届不超过3年。如果该职工董事没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且职代会铁了心要保他,股东会最省心的办法就是“熬”。等到任期届满,职工董事资格自动终止。股东会虽然不能直接换人,但可以通过影响公司管理层、工会换届或职工代表的构成,试图在下一轮选举中选出更“听话”的职工董事。


(2) 等待“法定解除事由”。虽然股东会不能无理由解聘职工董事,但如果职工董事存在严重失信、刑事犯罪、破产清算责任、吊销执照责任、丧失行为能力等法定情形,公司有权直接解除其职务。需要说明的是,公司解除其职务后,该董事作为“职工代表”的身份在民主程序上还没有结束。各地《职工董事管理办法》通常规定,职工董事在任期内如果被公司解除职务,职代会应当依法确认这一结果,即先“解除”职务,后“终止”资格。可见,如果股东会想通过法律手段强行解除职工董事,最硬的抓手就是去查这位董事是否涉及刑事犯罪(特别是经济类)、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是否在其他任职企业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 修改章程或“架空”职权。股东会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需经合法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董事会的职权,或者将某些关键决策权收归股东会,从而降低职工董事在具体经营事务中的话语权。严格要求职工董事必须按照《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履职。如果职工董事连续两次未能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这通常构成罢免的理由。


应对策略:


职工董事面对“职代会不点头,股东会踢不动”以及“违规即下课”的高压线,处境其实非常微妙。职工董事处于劳资双方博弈的风暴眼:既要代表职工说话,又不能违反公司法。


(1) 守住“法律底线”:绝不触碰高压线。股东会能直接把职工董事“物理消灭”(解除职务)的唯一机会,就是职工董事违法。因此,洁身自好是第一生存法则。


(2) 守住“程序正义”:把“留痕”作为护身符。在法律纠纷中,“谁主张谁举证”。作为职工董事,必须养成“书面化生存”的习惯。每次董事会表决,都要确保你的意见(特别是反对意见)清晰记录在案。建立详细的履职台账,例如:向职代会汇报了什么?向董事会反映了职工什么诉求?这些都要有书面记录、签到表和会议纪要。


(3) 守住“双重身份”:做“润滑剂”而非“传声筒”。职工董事最忌讳变成“二杆子”——要么完全倒向职工闹事,要么完全倒向资方出卖职工利益。不要只带去“职工的抱怨”,要带去“建设性的解决方案”。让股东会看到,你不是来捣乱的,而是来解决问题的。当个别职工的不合理诉求(如无理取闹的涨薪)出现时,你要敢于向职代会解释公司的难处,做通思想工作。


做一名“让资方头疼但不敢动、让职工满意且信得过”的专业董事。只要你合规履职,职代会就是你的“金钟罩”,法律就是你的“铁布衫”。


二、工商局一句“原法人必须到场”,新法人拿着公章也敲不开登记大门,怎么办?


法律分析: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登记机关仅作形式审查)和《公司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变更由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确定,无需原法定代表人同意),市场监督管理局本应仅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规,却超出法定职权,将“原法定代表人同意、到场”设为变更登记的前置条件,属于违法增设登记要求,导致变更受阻。


操作要点:


(1) 采取“律师函交涉”。由公司聘请的专业律师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市场主体更换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明确规定,向登记机关发出正式的法律意见函,明确指出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仅需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即可生效,无需原法定代表人签字或配合,敦促其回归行政中立立场,依法履行变更登记职责。


(2) 若行政沟通陷入僵局,果断启动“行政诉讼”司法救济途径,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登记机关告上法庭,通过司法判决来确认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违法,并强制其履行登记义务。尽管在行政诉讼中直接申请“先予执行”存在一定的法律门槛,但通过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强调公司决议的效力优先于工商登记的对抗效力,往往足以促使行政机关在判决前主动纠正错误,从而实现“以诉促变”的效果。


(3) 作为辅助性的压力机制,可以同步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关于“不得违法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向纪检监察部门、政务服务热线或行政复议机构提出投诉,将问题定性为“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与“不作为、乱作为”,利用行政监督与舆论监督的力量,形成多维度的倒逼机制,推动问题的实质性解决。


应对策略:


(1) 针对原法定代表人向工商局提异议:提交“决议合法有效”的完整证据(如召集通知、表决记录),明确市场监督管理局无实质审查决议的权限,要求按材料合规性办理。


(2) 针对工商局决定中止变更: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和《公司法解释(四)》第六条,公司决议效力的认定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登记机关,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现提交的变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予以登记。若原法定代表人对决议有异议,其救济途径是向法院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而非由工商局在行政程序中直接判定。


三、银行“印鉴挂失”拼手速,如何取胜?


法律分析:


银行“印鉴挂失”之争,在法律本质上并非单纯的操作时效竞赛,而是公司内部治理僵局外溢至金融交易领域的表现。“拼手速”现象折射出的是“权利外观”与“实质授权”的冲突。原法定代表人往往依据工商登记的公示公信力(权利外观),主张其仍为公司合法代表,进而行使对银行预留印鉴的控制权;而新任法定代表人则依据有效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实质授权),主张其已继受取得公司代表权,有权代表公司处分财产性权益(包括变更预留印鉴)。


操作要点:


(1) 前置确权:让银行提前认“新代表”。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作出后,同步向银行发送《法定代表人变更告知函》,并附决议、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工商变更受理回执,明确“原印鉴已失效,后续银行事务仅接受新法定代表人或其公证授权人办理”,从源头切断原法定代表人挂失的合理性。


(2) 反向设限:用“刑事风险”阻吓原法定代表人。同步向开户行所在地公安备案,声明“若原法人未经授权挂失印鉴,涉嫌伪造材料骗取挂失(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银行会因忌惮协助违法而暂缓办理原法定代表人的挂失申请。


(3) 保全升级:不冻挂失权,冻“印鉴使用”。借鉴部分司法实践经验,向法院申请“裁定被申请人(原法人)在本案审结前,不得使用公司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不得办理银行账户的资金支付与变更”的保全——锁定印鉴本身。待法院出具裁定后,银行可依此拒绝原法定代表人的任何操作请求,比单纯禁止挂失更彻底。


反制策略:


(1)原法人抢先挂失:公司可以直接否定挂失效力,倒逼银行解除冻结。挂失权依附于法定代表人资格,资格没了,原法定代表人自行采取的挂失行为就是典型的无权代理。

① 公司可以向银行提交全套“新法定代表人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据链: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附表决记录)、工商变更受理回执、核准通知书、原法人免职文件。

② 附上公安备案回执,明确告知银行“原法人已无代表权,其挂失行为系个人恶意操作,涉嫌侵害公司财产”。

③ 援引《民法典》第504条(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主张银行“明知原法人已被免职,仍配合挂失,不属于善意相对人”,要求立即撤销挂失、恢复账户正常权限。


(2)账户被锁:不要费劲去别的银行开新户、或者试图通过第三方账户周转,这种操作容易被认定为逃避执行,风险很大。直接申请“紧急支付绿色通道”,利用《商业银行法》和最高法相关意见的“豁免机制”。《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在协助有权机关(如法院、公安)冻结账户时,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在采取保全措施时,要“依法审慎”,应当考虑到企业的生存困境。如果冻结措施导致企业无法发放工资、无法支付税款,违背了“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

① 向银行出具《紧急支付申请》,列明支付事项(如员工工资、社保公积金、到期贷款本息、税款等刚性支出),附劳动合同、贷款合同、税单等凭证。

② 同步向银行说明:若因拒绝紧急支付导致公司产生逾期罚息、税务罚单、劳资纠纷等损失,银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税务App”绑了旧财务的微信,一个二维码锁死开票机,新CFO如何破局?


法律分析:


电子税务局实名绑定属于行政管理措施,本质上是行政备案与身份核验,并非不可变更的民事授权。当公司作为纳税主体,其内部治理结构发生合法变更时,有义务也有权利向税务机关申请更新备案信息。税务机关在审核公司提供的有效证明文件后,具有在后台进行权限变更或解绑的操作权限。


操作要点:


(1)让新CFO在电子税务局App或个人所得税App上,找到“解除关联”或“异议申诉”模块,上传公司盖章的《离职证明》或《情况说明》。这是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功能,通常无需原财务确认,税务局审核通过即可解绑。

(2)如果App走不通,带上《营业执照》、新旧CFO的身份证、《任命书》、《离职证明》、公章等材料去办税大厅。提交由公司盖章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及专项情况说明,清晰陈述变更事由、人员信息,并承诺“公司承担因本次变更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与纠纷,与办税人员无关”,以打消税务机关对潜在争议的顾虑;

(3)援引《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等原则精神,强调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的重要性,请求税务机关依据规定,启动内部快捷流程,对原绑定信息进行后台强制解绑或覆盖;

(4)投诉:依法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投诉,或向该税务机关的纪检监督部门反映“行政不作为”问题。


反制策略:


(1) 原财务负责人可向税务机关主张其个人实名信息被单方变更,引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个人信息处理需征得本人同意的规定,提出异议或要求暂停变更;

(2) 用好程序性规定:如未收到公司正式解聘通知,或质疑新任命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效力;

(3) 发起诉讼或仲裁:原控制方就公司控制权或职务任免的合法性另行提起诉讼或仲裁,并以此为由向税务机关申请暂停办理变更。


五、公司上演“宫廷政变”,电子口岸卡被“前任”攥在手里,新掌门如何破局?!


法律分析:


电子口岸卡(USBKey)虽由特定人员保管,但其内含的数字证书权益及卡介质所有权均归属于公司。根据《电子签名法》及海关总署、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的相关规定,公司作为数字证书的申请主体,有权依据合法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内部决议,申请变更持卡人信息或注销原证书。原持卡人拒不交还的行为,属于侵犯公司财产权益及妨碍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不能对抗公司意志及行政管理规定。


操作要点:


(1) 强制变更:持最新的营业执照副本、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免去原法人职务/任命新法人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前往当地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直接发起“企业信息变更”及“法人数字证书重签”流程。一旦系统后台将企业法人信息更新为新掌门,原法人名下的电子口岸卡在逻辑上即宣告失效(无法通过法人身份验证)。


(2) 启用操作员卡急救:若原法人把持“法人卡”导致系统无法登录,新掌门无需与其纠缠。可直接由新法人授权,为新任CFO或报关员申请一张“操作员卡”。操作员卡虽不能进行“卡延期”等顶层操作,但完全具备日常报关、报检、结汇及数据查询权限,可立即恢复公司进出口业务运转。


(3) 技术锁死:向当地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申请对原法人名下的数字证书进行“注销”或“吊销”。由于数字证书具有时效性,一旦被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注销或过期未延期,原卡即便物理完好,插入电脑也会提示“证书无效”或“已被废止”,瞬间由“金卡”变为“废塑料”。


(4) 刑事施压:若原持卡人恶意使用卡片进行虚假报关或阻碍通关,新掌门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控告其“职务侵占”或“侵占公司财物”,并申请警方协助追缴证照。凭报案回执,海关及电子口岸数据中心通常会配合暂停原卡权限。


反制策略:


(1) 行政投诉阻挠:原法人可能向海关或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的纪检、监察部门发起投诉,指控公司“伪造材料”或“行政乱作为”,要求暂停变更流程。

(2) 主张个人信息权益:原法定代表人可能援引《个人信息保护法》,主张其个人身份信息、生物特征被非法移除,侵犯其个人信息权益,要求维持原绑定状态。

(3) 对策:新掌门需向行政机关明确阐述,公司主体的变更权及经营权优先于个人的使用权益;公司已通过合法程序解除其职务,并已履行告知义务(如登报、公告或法院送达),行政机构依据公司申请进行的变更属于合法合规的行政确认,不构成对个人权益的侵犯。


六、10年专利被1元许可给影子公司,“知识产权毒丸”让合法收购方“竹篮打水”,怎么办?


法律分析:


当核心专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任何商业合理性的“1元”许可给关联影子公司时,这通常构成了严重的资产掏空行为。从法律层面看,该行为不仅涉嫌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还可能触及《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的禁止性规定。依据《民法典》,若能证明交易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公司或第三方利益,则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此外,原控制方利用其职权促成该低价交易,本质上属于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符合《公司法》中“损害公司利益”或“关联交易无效”的构成要件。这种操作使得公司核心资产流失,主营业务面临停摆,必须通过法律手段予以纠正。

 

操作要点:


(1) 申请紧急行为保全,按下“暂停键”。新收购方应立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诉讼禁令)。理由聚焦于“该许可协议的履行将导致公司经营资格丧失,损害后果不可逆转且难以弥补”。请求法院裁定在案件审结前,暂停原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履行,禁止原控制方及影子公司继续实施该专利或许可他人使用。此举旨在为后续的调查和诉讼争取宝贵的缓冲期,防止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被彻底掏空。


(2) 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深挖证据链。提起民事诉讼,将原控制方和影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确认该“1元许可协议”无效。同时,通过公开渠道和商业调查,揭露影子公司与原控制方在股权、人员、财务上的高度混同,证明其仅为“壳公司”。提交专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对比同类技术的市场许可价格,用数据证明“1元”价格严重背离市场价值,彻底击碎“商业合理性”的伪装。


(3) 实施“以攻代守”策略,逼迫重回谈判桌。新董事会可以公司生存需要,作出决议将该专利以市场公允价格许可给善意第三方或新设立的运营实体。这一“一物二卖”的策略,虽然在法律上可能构成对原“1元协议”的违约,但它将矛盾的性质从“公司能否存续”的生存危机,转化为“违约赔偿金额多少”的金钱之债。更重要的是,这一举动会直接触动原控制方和影子公司的利益痛点——如果公司破产,他们手中的“许可协议”将一文不值。同时,引入善意第三方会增加原控制方继续恶意阻挠的社会成本和法律成本,从而迫使其为了实现利益变现,不得不回到谈判桌前,以相对合理的价格解除原许可协议。


反制策略:


(1) 破解“备案公示”与“高额违约金”陷阱。原控制方往往会利用程序性权利进行阻击。他们会强调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具有公示公信效力,试图让法院“尊重既成事实”。对此,我们应主张该备案系基于虚假意思表示完成,请求法院判令主管部门撤销备案。同时,若协议中设置了天价违约金,我们应依据《民法典》主张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予以调减,并强调该条款本身也是恶意串通的一部分,旨在阻碍公司正常经营。


(2) 善用刑事与行政手段形成合力。除了民事诉讼,还应考虑启动刑事和行政救济途径。原控制方的行为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或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向公安机关报案不仅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往往还能对原控制方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加速民事纠纷的和解。同时,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该行为涉嫌利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或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行政介入调查,多管齐下增加维权筹码。


本文作者:

image.png

image.png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相关搜索

手机扫一扫

手机扫一扫
分享给我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