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担责”到“免责”:一例看懂新三板公司担保的司法认定标准
2026-01-16
按照《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须经内部决议,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可以无须担保的内部决议流程。但如果该公司是上市公司或者其他公众公司如新三板挂牌公司,是否也可以无须针对担保的内部决议?关于上市公司的担保或者重大资产交易,公司法设置了严格的担保决议和信息披露要求,这就造成规则的冲突,应该如何适用?本文以山东高院二审改判一审判决为例,揭示法律适用中的关键分歧及理由。
一、案情:国际货物买卖背后的担保纠纷
本案源于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德州某某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上诉人某某运通(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某某运通)、德州某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某乙公司)、德州某某运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某某运通)因货款支付、清关费返还及担保责任问题对簿公堂。
基本事实围绕多份协议展开:2020年4月24日,某甲公司与香港某某运通、德州某某运通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由某甲公司负责国内采购,香港某某运通负责非洲销售,德州某某运通提供综合贸易服务并保证回款。此后,各方又陆续签订《业务合作补充协议》《四方补充协议》和《协议书》,进一步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关键点在于:德州某某运通作为香港某某运通和某乙公司的全资母公司,在协议中多次为子公司的付款义务提供担保。截至2022年8月9日《协议书》签订时,各方确认香港某某运通欠付某甲公司货款937211.72美元,某乙公司欠付清关费345万元及补偿款33340元,德州某某运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然而,德州某某运通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其担保行为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也未进行公开披露。这成为本案担保责任是否成立的核心争议。
二、法院裁判:一审与二审的截然分歧
(一)一审法院:担保有效,适用一般例外规定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四份协议均已生效。针对担保责任问题,一审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公司以未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指出,德州某某运通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因此担保条款有效。德州某某运通应对香港某某运通和某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二审法院:担保不生效,适用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则持不同观点。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焦点在于法律适用:《担保制度解释》第八条是《公司法》第十六条一般规定的例外情形,而第九条是针对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等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二审法院指出,新三板挂牌公司与上市公司均具有公众性,拥有众多中小投资者。《担保制度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担保信息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新三板挂牌公司。
在本案中,德州某某运通作为新三板挂牌公司,其担保事项未经披露,债权人某甲公司在接受担保前未审查公开信息。因此,担保合同对德州某某运通不发生效力,其不承担担保责任。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德州某某运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部分。
三、法律分析:特别规定为何优于一般规定?
本案的裁判要旨在于法律适用原则: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一)一般规定与例外情形的冲突
•《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这是一般性规定,旨在保护公司利益。
•《担保制度解释》第八条:规定了三种无决议担保的例外情形,包括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担保。这体现了对商业实践的灵活处理。
•《担保制度解释》第九条:针对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等公众公司,设置了更严格的披露要求,以保护中小投资者。
(二)特别规定的优先性
二审法院正确适用了“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新三板挂牌公司虽非上市公司,但因其公众属性,被纳入第九条的规制范围。理由如下:
1.公众利益保护:新三板市场涉及大量投资者,担保事项的披露有助于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2.监管一致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参照适用证券监管规则。
3.法律逻辑:第九条作为特别规定,旨在弥补一般规定在公众公司场景下的不足。若适用第八条,将削弱披露制度的约束力。
在本案中,德州某某运通为全资子公司担保,虽符合第八条的例外情形,但因其新三板挂牌身份,必须优先适用第九条。债权人未履行审查披露信息的义务,导致担保无效。
四、案例启示:债权人与公众公司的风险防范
(一)对公众公司而言
应严格遵守披露义务,否则担保行为可能无效,影响公众公司的商业信誉。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担保等重大交易内部决策机制,严格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对于符合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资产交易,必须依法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完善会议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决策过程有据可查。同时,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设立专门的合规部门或岗位,对重大交易进行事前审核,防范越权交易风险。
在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重大资产交易的相关信息。对于交易相对人,公司应当明确告知交易性质及所需的决策程序要求,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相对人善意抗辩成立。公司还可以考虑在交易文件中加入声明条款,明确交易已经过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增强交易的安全性。
(二)对债权人而言
在与公众公司(包括新三板挂牌公司)交易时,务必审查其公开披露的担保决议信息。否则,担保可能无法生效。
除了担保之外,交易相对人在与上市公司进行重大交易时,应当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主动履行审查义务。在交易磋商阶段,相对人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公开渠道了解担保人的公司性质。
在交易实施阶段,相对人应当要求上市公司提供股东会决议等内部决策文件,并进行合理审查。审查内容至少包括:决议是否针对本次交易、表决权比例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签署盖章是否完备等。相对人应当保存完整的审查记录,包括决议复印件、查询截图、沟通函件等,以备发生争议时作为善意证明的依据。
对于上市公司提供的决议文件,相对人应当保持合理的审慎态度。如果发现决议存在明显瑕疵,或者交易条件异常优越,应当进一步核实交易背景和真实性。相对人还可以考虑在交易合同中设置保护条款,如要求上市公司承诺交易已履行全部必要程序,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此外,相对人应当关注上市公司的最新公告,及时了解其重大决策事项,避免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进行交易。
五、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第九条 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或者相对人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适用前两款规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2.【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七十八条
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交易,未依法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上市公司主张该交易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相对人善意的除外。判断相对人是否善意,应当结合相对人是否已就该交易属于重大资产交易向上市公司进行了必要核查,以及上市公司告知其属于重大资产交易后是否对股东会决议进行合理审查等事实予以认定。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处理。
本条所称的重大资产交易,应当综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定。本条所称的上市公司,包括上市公司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
本文作者: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