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哥拉外商投资并购及矿业法律指南
2025-11-17
一、外商直接投资
安哥拉的外商直接投资受《私人投资法》(“LIP”, 2018年6月26日第10号法律,经2021年4月22日第10号法律修订)约束。该法律确立了在安哥拉共和国开展私人投资的原则与一般基础,规定了安哥拉国家向私人投资者提供的优惠及便利措施、获取这些优惠便利的标准,以及私人投资者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和获得的保障。
(一)市场准入、审批和资本控制
1.是否存在对外资持股或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限制?
安哥拉共和国《经济活动界定法》(“LAD”,2021年10月18日第25号法律)规定了经济活动的一般准入制度,即实行自由经济与商业自主经营原则,但同时设有绝对保留制度——即某类活动的准入权仅赋予由国家拥有全部所有权或决策权的实体。例如,中央银行及发钞机构职能的行使,无疑属于安哥拉国家的绝对保留领域。
此外,还有国家相对保留制度。在此制度下,部分活动可在特许制度下向私营或合作领域的实体开放准入。例如:生产、分配及销售军事装备;开发基本卫生服务;通过固定管网收集、处理及供应公共用水;生产、输送及分配公共用电;提供基本邮政服务;开发环境保护区;管理列为历史和文化遗产的基础设施;勘探旅游开发极点;管理及回收公共垃圾场的固体废物;管理与港口及机场业务相关的基础设施;运营港口及机场服务;铁路;国内定期航空客运;运营构成基础电信网络的基础设施;运营电信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安哥拉共和国宪法》的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便由公共部门企业开发,也只能依据临时特许制度或其他不涉及所有权转让的制度进行开采。
2.外商直接投资需要哪些政府或监管审批?包括怎样的触发条件、时间线及相关机构?
为保障自身权益,投资者从一开始就需申请由安哥拉私人投资与出口促进局(“AIPEX”)签发的私人投资注册证书(“CRIP”),该局是对安哥拉投资者而言极为重要的主管机构。
对于希望注册投资的投资者,需遵循以下步骤:(1)确定投资金额及地点;(2)设立投资载体公司;(3)明确公司的相关构成要素:法律性质、设立形式、公司总部、公司宗旨、公司股本及管理/行政架构组成。收集所有证明文件并提交至AIPEX审批。
3.是否存在影响资本、利润或分红汇出的外汇管制规则?请举例说明实践中这些规则如何实施。
外汇管制规定由《外汇法》(1997年第5号法律)及安哥拉国家银行(“BNA”)的公告制定。《私人投资法》(LIP)保障资本可汇回,但资本汇回需视情况缴纳5%、10%或15%的资本投资税(“IAC”)。此外,投资利润若要汇回,则投资者需在安哥拉国家银行完成投资登记。
(二)法律实体与注册
1.外国投资者常用的法律实体类型有哪些?
私人有限公司和公共有限公司是投资者最常采用的类型,它们受《商业公司法》(“LSC”,2004年2月13日第1号法律)规范。

2.设立公司或分支机构的流程,包括预计时间线和关键文件是怎样的?
设立公司或分支机构的流程有以下两种方式:(1)通过“单一公司窗口”(“GUE”)这一综合系统办理,该系统整合了多个公共机构及多项配套服务,可一站式完成公司设立流程(包括登记处、公证处、商务部、税务机关、线上公示等);(2)如不通过“单一公司窗口”办理,各项手续需独立分别完成。
就此而言,需特别注意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为公示:通过“单一公司窗口”设立的,以线上公示形式进行;不通过“单一公司窗口”设立的,需在国家官方公报《共和国公报》第三部分进行公示。
所需文件如下:
(1)商业登记证;
(2)公司设立契约+章程(若公司通过契约设立);
(3)公司章程(若公司通过合同设立);
(4)公司税务识别号;
(5)线上公示文件(若公司通过“单一公司窗口”设立);
(6)官方公报公示文件(若公司未通过“单一公司窗口”设立)。
需注意的是,公司设立后,投资者必须立即向税务机关履行申报及缴款义务,还需申请私人投资实施所需的部分许可,重点是经营许可证——该许可证是从事特定行为和/或获取其他许可的前提,例如:(1)为实体公司开设银行账户以实现股本和实施其他金融行为,(2)在进出口商注册处(“REI”)注册公司。
若不存在实际操作层面的限制因素,办理时限约为3至5天。
3.是否存在针对外国投资者的简化或优惠程序?
是的,外国投资者可享受公共行政服务的简化及优先办理待遇,具体体现为:在获取许可证和审批方面(对于投资项目的实施,投资者无需从公共行政机构获取临时许可证及其他审批,仅需获得私人投资注册证书即可)以及在快速连通获取公共设施方面,若投资已在AIPEX完成正式注册,即可获得相关权限。
(三)本地化要求与激励措施
1.是否存在任何本地化义务(例如:就业配额、采购要求、本地股权要求)?
目前并无关于投资地点的强制性义务,但存在相关的投资激励措施。一般而言,税收和关税的优惠和激励措施会根据投资的地理位置以及项目拟投资金额而异。在此基础上,投资者可在LIP规定的三种投资制度中自由选择,包括:事前申报制度、特别制度和合同制度。
在事前申报制度(prior declaration regime)下,授予投资者的优惠和激励措施为《私人投资法》(LIP)中规定的内容。这些优惠措施是固定的,与投资金额及投资地点无关。例如,利润和红利分配时征收的资本投资所得税(IAC)税率为25%,该优惠期为2年。
在特别制度(special regime)下,授予投资者的优惠和激励措施同样为LIP中规定的内容。此类优惠和激励固定不变,与投资金额无关,但会根据投资地点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最后,在合同制度(contractual regime)下,授予投资者的优惠和激励措施由投资者与由AIPEX代表的安哥拉政府之间进行谈判。该制度下的激励措施将根据投资金额及投资地点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1)减免IAC税率和印花税,最长期限15年;(2)减免税额最高可达投资额的50%,最长期限为10年;(3)最长10年内,对位于B、C、D类的开发区项目,提高摊销率和资产重新整合率,最高达80%;(4)加快固定资产的折旧与损耗;(5)对于因其性质必须由国家提供的基础设施,为鼓励建设这些基础设施,可将用于建设基础设施的投资支出中80%的金额作为项目成本予以扣除。
为便于参考,以下为《私人投资法》规定的各投资制度下税收优惠授予标准的汇总表。

两个重要说明:
(1)针对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可能适用工业税税率的减免,减免期为2年,可续期。减免幅度根据所在区域和企业规模而异,在D区(卡宾达省)最高可达应税基数的50%。此外,微型企业还可免缴费用收据所需的印花税。
(2)《税收优惠法典》(“CBF”)不适用于石油和矿业活动特别税收制度下所授予的税收优惠,这类优惠仍适用设立时的相关法律文件。
关于用工配额方面:
2025年2月18日第49号总统令对“非居民外国劳工从事专业活动”进行了规范。该法令指出,雇主雇用的外籍和非居民劳工最多不得超过30%,其余70%必须由本国劳动力填补。这实际上是对《私人投资法》中有关劳动力条款的补充。《私人投资法》已规定私人投资者有义务雇用安哥拉工人,为其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并提供与其资质相匹配的工资和社会保障条件。
另需指出的是,自2020年以来,根据2020年10月20日第271号总统令,石油行业“当地成分法律制度”已获批准。这是前所未有的立法,确立了多个核心原则。此外,根据促进安哥拉商业公司的原则和安哥拉法律的原则、它们涵盖的目标包括:雇用安哥拉劳动力、推动安哥拉企业家融入石油行业。该制度旨在实现以下目标:创造就业岗位、提升本国劳动者的技能水平、保障安哥拉员工和安哥拉企业在石油行业中的就业权利、促进本国创业活动、加强商界发展。
该制度适用于国家特许经营者的成员、持有风险服务合同的实体,以及所有与其合作开展石油作业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向石油行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安哥拉企业和安哥拉法人公司。这些企业须围绕“行业安哥拉化”("Angolanization of the sector")的目标开展业务,即招聘、培训和发展本国员工,以及由外籍技术人员向本地技术人员传授知识并逐步实现本地人员替代。
该法律还规定了采购商品和服务的制度,确定了通过排他性安排方式(by exclusivity)、竞争方式(by competition)和优先方式(by preference)获取商品和服务的制度。
据此,国家特许经营者成员、持有风险服务合同的实体及其合作方,在开展石油作业时,从一开始就有义务独家采购由安哥拉商业公司提供的本国产品和服务。
就竞争机制和优先机制而言,石油领域的商业公司有义务采购与进口产品质量相当的国产材料、设备、机械、消费品及服务。
若未能履行与进口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相同时优先采购国产的产品和服务之义务,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可能面临30万美元的罚款,并附加以下处罚措施:禁止经营活动1至2年,暂停营业许可,以及在履行相关义务前禁止签署新合同。
2.是否存在显著的投资激励措施或优惠制度(例如:经济特区、当地增值计划或税收减免等)?
LIP将以下领域确定为授予优惠政策的核心优先产业领域,主要是一些经认定具有进口替代潜力、能促进经济多元化发展(含出口贡献)的市场领域,包括:
(1)教育、技术与职业培训、高等教育、科学研究与创新产业;
(2)农业、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业;
(3)专业医疗机构与服务产业;
(4)造林、林木资源工业转化和造林;
(5)纺织、服装与鞋类;
(6)酒店、旅游与休闲产业;
(7)建筑、公共工程、电信与信息技术、机场与铁路基础设施产业;
(8)电力生产与配送产业;
(9)基础卫生设施、固体废物收集处理产业。
安哥拉全国被划分为以下开发区,对应的优惠政策如下(优惠力度随区域等级逐级递增):
• A区:罗安达省、班格拉省、威拉省及洛比托市;
• B区:比耶省、本戈省、北宽扎省、南宽扎省、万博省、纳米贝省,以及班格拉和威拉省的其他市级行政区;
• C区:宽多库邦戈省、库内内省、北隆达省、南隆达省、马兰热省、莫希科省、威热省和扎伊尔省;
• D区:卡宾达省。
需要注意的是,除其它原因外,这些优惠政策将在期限届满(最长期限不超过10年)时失效。
2009年,安哥拉政府设立了罗安达——班戈经济特区(“SEZ”),作为全国首个地理边界明确的专属区域,其旨在推动国家工业化进程并支持经济多元化战略,面向投资者开放使用。
罗安达——班戈经济特区作为一个地理边界明确的专属区域,总面积达7,578.74公顷,包含两片土地储备区,其地理范围由行政部门通过总统令批准:其中一块为农业用地,名为瓦拉(Uala),面积约为2,860.83公顷;另一块为工业用地,位于维亚纳(Viana),面积约为4,717.91公顷。
(四)土地与工作许可
1.外国投资者能否租赁或拥有土地?有哪些关键的程序或限制?
2004年11月9日颁布的第9号法律《土地法》确立了将土地纳入国家原始财产的土地制度相关法律基本框架,明确了土地权利的类型及其传承、设立、行使与终止的一般规则。
安哥拉国家可对其私有领域内的土地向自然人或法人转让或设立以下土地权利:
- 土地所有权(安哥拉自然人或法人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
- 传统土地使用权(基于传统习惯法(Direito Consuetudinário)确立的土地使用权,主要适用于农村社区世代沿袭的土地使用模式);
- 民事土地使用权;
- 地上权(投资者主要申请类型);
- 临时土地占用权(投资者常用,尤其适用于建筑工程)。
关于地上权,国家可为本国或外国自然人、境内或境外注册的法人,在其私有领域内的农村或城市土地设立地上权。然而,尽管投资者在安哥拉几乎不可能取得土地所有权,但投资者可通过设立地上权的方式,获得最长60年的地上权。
2.外籍人员申请工作签证或工作许可的流程是怎样的?请说明通常的办理时间、续签程序,以及获得永久居留的选项(如适用)。
安哥拉私人投资与出口促进局(AIPEX)在投资者获得签证的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AIPEX作为“一站式服务机构”,在整个流程(包括签证申请)中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指导和支持。
投资者的签证由移民局签发,而AIPEX通过评估和批准投资提案来促进这一过程。获得投资者签证的程序包括注册投资提案,这可以直接在AIPEX完成。获得投资者签证的程序包括:
(1)注册投资提案:投资者需向AIPEX提交投资提案;
(2)评估与核准:AIPEX对投资提案进行评估与批准;
(3)签证申请:投资提案经批准后,投资者可在AIPEX支持下向移民局申请投资者签证。
需要注意的是,在AIPEX与移民与外国人事务局(“SME”)的合作机制下,投资者签证的审批时间已缩短为3至5个工作日。SEM是也负责后续的续签等事宜的机构。
二、并购(M&A)
审批与合并审查
(一)涉及本地实体或资产的并购交易需要哪些监管审批?请详细说明触发条件和负责机构。
在安哥拉,涉及实体产业或资产的并购(M&A)交易,需依据公司性质、行业类别及交易类型,经过得一系列监管批准。具体如下:
若交易涉及公共公司或国有公司,根据《私有化法》(2019年第10号法律)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局(“IGAPE”)的相关规定,该交易属于国有资产私有化或重组范畴,必须事先取得IGAPE的批准。
根据目标公司所属行业或所涉资产的不同,可能还需获得行业主管机关的事前批准。例如,在矿业领域,并购交易必须获得矿产资源、石油与天然气部(“MIREMPET”)的批准。
此外,任何涉及公司结构变更、股权或份额转让或重大资产转移的并购交易,均须在商业注册处依法登记备案。
若该交易导致市场显著集中,则可能要接受竞争监管局(Competition Regulatory Authority)的评估——该机构依据2018年5月10日的第5号法律《竞争法》行使处罚权。该机构在调查和惩处违反竞争原则和规则的情形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根据个案情况启动违规调查程序,并依法行使处罚权。
(二) 并购交易是否需要进行合并审查或反垄断申报?如需,适用的条件和时间安排是什么?
竞争监管局(Competition Regulatory Authority)有权对可能导致某一企业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单独或共同、持续性地对另一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决定性影响的任何行为进行监管,尤其包括以下情形的收购行为:
- 收购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本;
- 获得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或收益权;
- 取得权利或签订合同,从而在目标公司治理结构、决策程序或管理机构的决议方面形成决定性影响。
若并购交易属于影响市场份额、营业额或年营业额的集中行为,则必须事前向竞争监管局申报。未经事先提交申请并获得竞争监管局的正式批准且获得其明确不反对决定前,该等交易不得实施。
一旦向竞争监管局提交事前申报,该机构须在120天内作出决定。逾期未决定则视为默示批准,即推定竞争监管局不反对该合并行为。
在上述默示批准成立的情况下,竞争监管局有义务无需其他手续直接签发批准并购的授权文件。
三、矿业
(一)法律框架与行业概况
1.当地主要矿产资源有哪些(尤其是铜和黄金)?
钻石、铁矿和磷矿是当地的核心矿产商品。
《矿业法》根据矿产类别确立了在该国开采矿产的三种制度:
战略性矿产资源
指那些在经济上具有重大意义,在国际市场需求规模、经济增长影响、就业机会创造、国际收支平衡作用、国防工业或技术领域价值等方面都具有相关性的所有矿产。
从一开始,《矿业法》就明文规定钻石、黄金及放射性矿物为战略性矿产资源。此外,2016年12月28日发布的第231号总统令亦将稀有金属及稀土元素归类为战略矿产。
•稀有金属包括那些广泛应用于清洁技术、具有高技术集成度的金属元素(即“关键矿产”),如锂;
•稀土元素包括17种化学性质相近的金属元素,如钪(Sc)、钇(Y)以及镧系元素(Lanthanides)。
战略性矿产的采矿权可独家分配给国家特许经营商(“ANRM”)。
民用建筑矿产资源
《矿业法》规定,凡直接用于民用建筑工程或作为生产民用建筑产品原材料的矿物性物质,均被视为民用建筑矿产。
此类矿产的勘探或开采权仅可授予安哥拉公民,或在安哥拉设立的、由安哥拉公民全资控股的法人,或安哥拉公民持股比例达三分之二的法人。
普通非战略矿产资源(剩余矿产制度)
未被归类为战略性矿产,亦不属于民用建筑材料制度范围的矿产资源,均被视为普通矿产资源,这是《矿业法》规定的剩余矿产制度。
2.近期是否有与矿业相关的法律或监管变化?
有。为推动矿业领域的结构性转型,安哥拉政府于2020年5月26日颁布第143号总统令,批准了《矿业部门治理模式》,旨在减少国家在矿业经济活动中的参与程度,优化私营主体的职能,强化矿产资源、石油与天然气部(MIREMPET)的战略协调职能,推动公共公司聚焦于其企业宗旨。
3.矿业领域有哪些法律规范、哪些机构负责执行这些法律?
- 2011年9月23日第31号法律,批准《矿业法》及《地质与矿业活动法》;
- 2018年7月27日第175号总统令,批准《安哥拉钻石营销政策》;
- 2019年1月31日第35号总统令,批准《安哥拉钻石原石销售技术条例》;
- 2019年3月1日第85号总统令,批准《半工业钻石勘探条例》。
以上均为安哥拉矿业行业的重要法律文件。此外,以下机构是与采矿业相关的机构:
- 安哥拉国家矿产资源局(“ANRM”)是负责安哥拉矿业领域促进、监管、监察、认证及检验的国家机关,其职责包括制定行业经营者参与矿产识别、勘探、开采、加工、销售、进出口等全流程的指导方针,规范并监督全国采矿活动,确保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利用。作为矿业领域的监管机构,ANRM承担制定行业战略并确定指导方针,以促进创建强健且对国内外投资者有吸引力的商业环境。
- 安哥拉国家钻石勘探、开发、切割与销售公司(Endiama E.P.),简称 “Endiama”,是一家安哥拉混合所有制公司,作为国家级钻石矿权的特许经营者,其职责覆盖全国范围内的钻石矿业活动。
- 安哥拉钻石销售公司(SODIAM)是负责对安哥拉国产钻石实行垄断购销的国有公司。
4.是否存在政府无偿持股权益或强制性的国家参股要求?
原则上,安哥拉的采矿权始终以授予国家和投资者共同设立的特许经营公司(concessionaire)的形式进行。换言之,矿业项目最终需由政府实体与投资者依据《矿业投资合同》及其他附件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开发。
(二)许可与权利
1.用于探矿、采矿和生产的矿权有哪些?
根据《地质与矿业活动法》(2011年9月23日第31号法律)规定,安哥拉现行的矿业权利包括:
- 勘探权;
- 技术评估权;
- 开采权;
- 进行矿石销售所必需的营销权。
2.矿权的申请程序、期限、续期条款以及投资者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矿业权的授予可通过公开招标或根据相关方的申请来进行。在未进行公开招标的情况下,矿业权通常授予最先提出的申请者。
根据《矿业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中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该区域具有较高的地质开发潜力;
(2)涉及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的。
对于工业性矿业权的常规授予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向主管地质与矿业事务的部长提交申请,由部长办公室受理;
(2)自申请收到之日起30日内,对矿业特许权申请作出回复;
(3)在申请可行(例如未被异议,或异议已解决且支持申请方)后15日内,签发《矿业特许权申请注册证书》(“CRPCM”);
(4)在投资者提交投资意向声明之日起30日内设立交易委员会,并由投资者附上CRPCM或技术、经济和财务可行性研究以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如需);
(5)自谈判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80日内,进行《矿业投资协议》的谈判;
(6)谈判完成后8日内,起草谈判报告并提交主管机关审批合同文本;
(7)在收到谈判报告及初步签署的合同后,根据合同金额,由主管部长或共和国总统对合同进行批准;
(8)投资方提供履约担保;以及
(9)在协议批准之日起8日内,签发矿业债券(Mining Bonds)。
投资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1)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前,不得开展任何地质或矿业活动;
(2)自合同获有权机关批准之日起180日内应启动识别、勘探、研究及评估工作,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施并已向国家特许经营机构的监督机关证明并通报的情况除外;
(3)应雇用安哥拉技术人员和劳工,并依照法律规定为其提供培训、使其具备技术及专业资格;
(4)应采取最适宜的方法,以在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环境保护及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的前提下,实现最高产出,不得对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
(5)应登记所有已开展的地质与矿业研究活动;
(6)应根据监管机构规定的周期,定期向监管机关及国家特许经营机构报告所进行的地质与矿业活动所产生的技术数据登记情况;
(7)应对勘察、勘探、研究与评估计划以及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进行记录与核算;
(8)应允许监管机关或国家特许经营机构控制和监督其活动,包括查阅与采矿作业相关的技术、经济和财务资料,并允许其代理人进入特许经营区域进行现场检查;
(9)应依照《矿业法》及相关特许经营合同的条款及规定,逐步开放初期获得的矿产勘探权所涵盖区域;
(10)应遵守已批准的开采计划,依法合规地以最合适方法开展采矿活动;
(11)应遵守既定的采矿作业执行时限与生产计划,保持作业连续性;但经授权或官方强加的暂停,或因不可抗力而决定暂停的情况除外;
(12)应确保并推动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卫生规范的落实;
(13)应遵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要求;
(14)应依据已获主管机关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开展自然与环境保护工作;
(15)应依照适用于安哥拉共和国的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维护公共安全、健康、卫生与健康;
(16)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疾病,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17)应向监管机关报告员工数量统计、社会性成果及运营阶段每财年的有关数据,其中应包括技术、社会及销售等要素;
(18)应报告采矿活动对土地使用及环境特征所产生的影响;
(19)依照《民法》关于有关责任的规定修复因地质与矿业活动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
(三)出口与矿产增值加工
1.是否存在对未加工矿物或已加工矿物的出口限制?
2019年1月31日第35号总统令批准了《钻石原石销售技术条例》,并规定安哥拉钻石销售公司(“SODIAM-EP”)作为唯一渠道,负责原钻销售至飞机装载点的运输与安全工作,并办理相应的海关清关手续。在此过程中,买方需承担自EXW(出厂价,即销售大楼内批次的出厂价)至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价,出厂价加上将钻石运至国外的飞机装载点产生的其余费用)之间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SODIAM-E服务费用、地块许可费、向商务部申请的销售批次许可费、金伯利证书取得费、清关费、保险费以及从销售大楼至罗安达机场飞机的运输费。此外,买方还需承担采用CIF(到岸价,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模式至目的地机场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2.是否对矿产品的本地加工或增值处理设有强制性要求或激励措施?
无。
(四)矿权尽职调查与转让
1.矿权的法律尽职调查如何进行?该工作是否可以远程完成?还是必须进行实地核查?
对矿权的尽职调查通常由专家、律师或在该领域具有专业经验的顾问执行,上述人员可在安哥拉境内实地查验并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互动。
2.矿权或采矿许可证能否转让(包括通过股权交易)?适用哪些审批或条件?
可以。《矿业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勘探权具有专属性,并可进行权利转让,即,只要得到监管机关的授权,就允许将采矿权转让给第三方。
监管机关仅在受让方具备与原特许权人相同要求的情形下,方可批准该等矿业权的转让。
(五)融资与担保
矿权能否被抵押?此类担保安排会受到哪些监管或法律限制?
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矿业权可以用于设立质押,并可依法进行司法执行。矿业权质押的用途仅限于特许经营者为开展其在矿业特许权范围内的地质和矿产开发活动而取得的信贷所设定的担保,但不得对矿业权采取没收措施。
(六)争议解决
与矿业相关的争议通常如何解决?矿业合同或许可下的争议是否可以提请国际仲裁?
可以。对于与矿业相关的事项,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在合同自治原则下,当事人可在所签署的合同中选择将仲裁机构确定为解决争端的理想场所。至于涉及矿业许可证的特定争议,若争议发生于权利授予机关与矿业主体之间,除非有仲裁协议,否则原则上应由国家司法机关管辖。
参考立法:
• 《矿业法》经2011年9月23日第31号法律批准——《地质与矿业活动法》
• 《私人投资法》(2021年4月22日第10号法律)及其修正案(2018年6月26日第10号法律)
• 2018年第250号总统令(批准《私人投资法实施细则》,规定投资登记与利润汇回的具体程序)
• 《经济活动划分法》(2021年10月18日第25号法律)
• 《商业公司法》(2004年2月13日第1号法律)
• 2025年2月18日第49号总统令,关于规范“非居民外国工作人员从事职业活动”的执行规定
• 2020年10月20日第271号总统令,批准《石油行业本地化内容法律制度》
• 《土地法》(2004年11月9日第9号法律)
• 2016年12月8日第231号总统令,批准《稀有金属和稀土元素的战略分类》
• 2020年5月26日第143号总统令,批准《矿业部门治理模式》
• 2018年7月27日第175号总统令,批准《安哥拉钻石销售政策》
• 2019年1月31日第35号总统令,批准《安哥拉钻石原石销售技术条例》
• 2019年3月21日第85号总统令,批准《半工业钻石勘探条例》
• 《税收优惠法典》(2022年4月14日第8号法律)
• 《竞争法》(2018年5月10日第5号法律)
• 《外汇法》(1997年第5号法律)
• 《私有化法》(2019年第10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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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感谢:
本文根据Abreu Advogados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法律问答编译,英文作者为João Bravo da Costa、Imisi de Almeida。上述答案编写于2025年7月8日。
本文编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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