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济多士、万物并育:中国团体标准十年发展回顾及法律解析
2025-09-01
2003年,笔者在一家知名律所深圳分所工作,看到北方家乡名特产(有多达数十家生产厂家)因少数厂家质控问题而严重影响整体声誉,远游赤心,试图以法律知识找到解决方案。其时,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中新增“证明商标”一专业术语,其涵义为“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遂考虑可基于此条规定,建议家乡设立相关行业协会并申请家乡上述特产的“证明商标”,在此基础上由行业协会征求生产企业意见并制定生产“标准”,后续只有采纳并符合这一“标准”的地方产品,才可以使用行业协会注册和控制的“证明商标”。
这一设想,得到了当时主管合伙人的认可,并鼓励笔者向总部管理合伙人呈报,却因商业考量搁置,甚是遗憾。现在看来,当时自己为家乡特产所设想的“标准”和解决方案,其实一定程度上就是现在法律上和实践中的,“团体标准”!而当时,家乡特产其实已向国家质量检验监督总局申请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这是表面上类似的做法,终因缺少行业自发和自律,而导致缺失了市场主体的主动作为和真挚灵魂。
20年过去,我国法律进一步完善、经济进一步发展和企业进一步提升,在“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新机制下,以及“一流企业做标准”的市场与行业共识下,“团体标准”在我国从无到有,已渐成显学,成了很多行业协会及优秀企业的必修课。笔者既有团体标准的原生态思考和探索,目前也有参与团体标准的具体制定,也因在行业协会理事兼职从而理解行业协会角度对团体标准的重视和规划,特对我国团体标准现状和要点进行较全面梳理和解析,以飨同道和读者。
一、国内团体标准目前概况
以2015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提“团体标准”概念和2015年3月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其中明确提出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并首次将团体标准纳入国家标准体系)为标志,2015年堪称“中国团体标准元年”。
2015年至今,团体标准已走过10年。十载而下,从无到有,中国的团体标准如今已蔚然成林。这十年,不仅见证了团体标准法律地位的确立,更经历了标准数量从每年千余项到如今日均28项的爆发式增长。
截至2025年07月31日,共有8322家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注册,其中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有1027家,地方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有7295家。社会团体在平台共计公布109653项团体标准,其中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公布46477项,地方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公布63176项。从以上数据推算得知,上述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平均每家发布45.2项团体标准,地方民政登记的社会团体,平均每家发布8.6项团体标准。整体和平均而言,从发布数量看,民政部登记社会团体发挥了更高的团体标准制定能力和影响力。

从社会团体的地域分布看(见上图),截至2025年07月31日,广东省、浙江省、山东省、江苏省等31个省、市、自治区的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注册,其中广东省社会团体注册数最多,为1203家,占社会团体注册总数的14.46%。可以看到,积极参与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区域分布,和地区国民生产总值及发达程度有一定正相关关系。
数据显示,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注册的社会团体,在这10年间,平均每年新增829家,平均每个月新增69家,平均每天新增2.3家。如果把这10年分成两个阶段,即前5年和后5年,经过分析可以发现,团体标准组织的增长速度也有区别,前5年一共新增团体标准组织3320家,占总数的40%,后5年新增4975家,占比60%,也就是说后5年的增速比前5年更快。这种“后期爆发”现象,反映出市场对标准化需求的集中释放、以及对团体标准的认知和共识在加速提升。
在团体标准整体数量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团体标准数量已占我国标准总量的33%,从数量角度,距离2025年“标准供给”政府与市场并重的目标已越来越近。

从已发布团体标准的行业分类看(见上图),截至2025年07月31日,社会团体公布团体标准涵盖了全部20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其中团体标准数量最多的为制造业,共41566项,占团体标准总数的37.91%,其次是农、林、牧、渔业类,再次是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类等行业。制造业团体标准数量最多,独占鳌头,与中国的制造业大国和强国地位相匹配;如果再把位列第三项的信息类团体标准加上,则制造业和信息业合计团体标准约5万项,整体占比近一半,由此可以对应理解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国家战略指引下持续推动中国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
从以上信息和数据可以直观了解,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发布目前在我国已覆盖全地域和各行各业,成了国家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团体标准的重要性及好处
团体标准作为市场主导制定的标准形态,展现了独有优势和蓬勃生命力。团体标准以高度的灵活性,及时适应市场动态和技术变革;以强大的创新性,为行业梳理前沿理念和先进技术;以高效的制定流程,迅速填补标准空白,精准对接市场需求。鉴此,团体标准加速崛起,从无到有到强,正逐步从行业标准的“补充”,成为国家标准体系的“关键支撑”,甚至成为国家标准的重要来源,为各行业标准化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下面从企业、行业和国家三个维度,来理解团体标准的意义、好处与重要性。
(一)团体标准对企业的意义
——对团体标准参编领头企业:对行业领头企业,参编甚至领编团体标准,无疑有着重要意义。“一流企业做标准”,行业领头企业参与制定团体标准,可以将自身企业的优秀实践尽量外化和提升为一定的行业共识和共同遵守的标准,无疑将提升自身的行业影响力,并通过团体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实践来推动和带领行业向自身认可的方向发展;而在推动行业正向发展的同时,可进一步巩固自身在行业中的领先优势;
——对团体标准参编跟随企业:对行业跟随企业,参编团体标准,无疑对其自身也有重要意义。通过积极参与团体标准制定,并与行业领头企业、行业协会及业内专家进行深度专业交流和互动,无疑可以帮助行业跟随企业通过参编团体标准来实时了解行业一线优秀实践做法及发展方向,提升自身标准意识和认知实践;
——采用团体标准企业:采用有一定行业共识并有一定行业先进性的团体标准,可通过查漏补缺、提升自身企业发展水平,可推动企业标准化发展,并方便团体标准实践企业以团体标准企业身份对外市场推广;
——未采用团体标准企业:因团体标准非强制性标准,一般来说行业中不是所有企业都会采用已发布的团体标准。但团体标准的公开发布,无疑也会让行业内其他企业了解有一定行业共识的标准做法,择其善者人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对其自身发展,无疑是非常有价值的参照和借鉴。
(二)团体标准对行业的意义
——推动团体标准所在行业的标准化发展:团体标准可为行业内的采用企业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和市场准入门槛,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防止恶性竞争,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
——规范市场秩序及产业升级:好的团体标准,因其科学性和先进性,能够引导行业内的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力度,推动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方便下游企业对团体标准所在链条企业及产品的同质比选,从而促进行业良性竞争和进步;
——方便上游企业为下游团体标准采用企业提供标准化产品和服务,推动上游产业的标准化和规模化发展。
(三)团体标准对国家的意义
——完善国家的标准体系:团体标准作为我国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丰富了我国标准的层次和种类,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更加完善的标准体系。且团体标准由于其市场化和灵活性特点,无疑可以更好及时回应和适应市场的需求,特别是可以较好满足快速发展的市场和行业的标准化发展需要,从而在国家标准体系中有着重要甚至不可替代的作用;
——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团体标准通过制定和实施,能够快速推动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深度融合,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为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提升国际竞争力:通过制定和推广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团体标准,能够提高我国在国际标准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推动我国标准 “走出去”,促进我国产品和服务在国际市场上的广泛应用,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三、团体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演进脉络
以国家层面团体标准相关重要法律法规与政策出台为标志,梳理团体标准十年来发展演进脉络如下:
——2015年2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提出团体标准的概念;
——2015年3月11日,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培育发展团体标准的重大改革举措,并首次将团体标准纳入国家标准体系,为团体标准发展奠定了基础;
——2016年3月1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团体标准培育工作开始走向正轨;
——2016年4月25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2016);
——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要求“发展壮大团体标准”;
——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被从法律角度正式纳入国家标准体系,成为国家法律层面的重要概念和术语;
——2019年1月9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联合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对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2021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强调大力发展团体标准,实施培优计划和应用示范。这是第一份以党中央名义颁布的标准化纲领性文件,其中把“实现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与市场并重转变”列为首要目标;
——2022年2月23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十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
——2023年3月1日,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并指出优质团体标准可经程序转化为国家标准,提升权威性;
——2023年8月6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意在明确流程和方法,实施效果良好的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从而有了具体流程可依;
——2024年8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2022年《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是承前启后、富有寓意的一份文件。以下是该红头文件截图,可以形象感知,十七个部委机构联合发文,所显示的对促进团体标准发展的重视;而同时,文件名称中的促进“规范优质发展”提法,也暗示着有对团体标准整体而言不够规范、不够优质的评价。对团体标准,国家既要大力促进,但也要直面问题,需要有强力手段做正向推动并警戒负面。

中国工程院院士赵宪庚的团体标准五段论,可以帮我们更概括地理解中国团体标准发展的过去、现状及前景。在2024年第二届中国标准化大会上,赵宪庚院士提出,中国团体标准的发展可以划分为如下5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2015年之前,称作“运筹帷幄,蓄势待发”;
——第二个阶段是从2015年到2018年《标准化法》的修订实施,赋予了团体标准正式的法律地位,称作“破土而出,萌发新芽”;
——第三个阶段是从2018年到2025年,称作“百花齐放,蓬勃发展”;
——第四个阶段是从2025年到2035年,称作“大浪淘沙,铸就品牌”;
——第五个阶段是2035年以后,要“追求卓越,引领国际”。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赵院士提出2025-2035年这十年,正是我们目前正要面对的未来十年,是中国团体标准“大浪淘沙、铸就品牌”的时期和年代。这无疑是对未来十年中国团体标准高质量发展的期许,但其中无疑也暗含着对当下十一万团体标准并非都是高质量标准、当下团体标准制定社会团体也并非都是团体标准工作可持续社会主体的认知。赵院士这种认知和提示,无疑和2022年《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一文精神相呼应。
四、国家标准体系中的团体标准
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正式实施,其首次将团体标准正式纳入我国法律规范体系,构建起更为多元、科学的标准分类格局。新法赋予了团体标准明确的法律地位,为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制度保障。
依据标准制定主体的差异,我国现行标准体系可清晰地分为五大类,即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以及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属推荐性标准(见下图)。在这五大标准类型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地方标准由政府主导制定,旨在从宏观层面保障基础性、通用性及区域性发展的质量与安全,体现着国家对行业和区域发展的规范与引导。团体标准与企业标准则由市场主体自主发起、自主制定,充分彰显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具体而言,团体标准作为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重要形式,遵循自愿采用原则,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战略、技术创新需求以及市场竞争态势,自主决定是否采纳团体标准,这种灵活性为团体标准在市场中的广泛应用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虽然《标准化法》确立了团体标准的地位,但是对团体标准培育的引导政策有专家认为还不够精准。现在可以听到社会上对团体标准有很多种声音,说明国内对团体标准的本质、初衷等问题,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从侧面反映出顶层设计及主管机关的政策供给与社会团体的政策需求存在一定错位。此外,政策之间的协同性还有待提升,团体标准涉及多个部门多个领域,但是与标准相关的还有100多部法律,并没有承认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比如,2021年起施行的《民法典》,其中提及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却未提及团体标准。
好的方面,国家标准化法律体系不仅明确了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甚至给团体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做了特别规定、提供了特别空间。《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实施效果良好,需要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的团体标准,可以按程序制定为国家标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以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而2023年《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则对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做了细化规定,其中明确采信前提是团体标准内容具有先进性和引领性、发布社会团体符合团体标准良好行为标准、团体标准实施满2年。
五、团体标准制定组织与流程
根据《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以及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及参考资料,团体标准起草组织需首要考虑如下关键要素:
——组织团体要求:团体标准的制定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牵头,而该等社会团体需满足如下要求:“……应当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部工作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参与者范围:国家层面要求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并特别地,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团体标准制定。国家这一要求,明显是在制度层面防止团体标准制定沦为不开放小圈子谋取局部或山头利益的活动,希望团体标准在制定时开放包容,通过吸纳不同层面参与者,以体现和保障其开放性、包容性及先进性;
——标准立意与原则: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进一步,有关规定要求,团体标准应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高于推荐性标准,鼓励制定国家领先水平团体标准。国家放权的背后,是期望市场机制下涌现出优秀而先进的团体共识,而不是向下向后内卷的劣币驱逐良币。

▲团体标准封面格式
团体标准的具体制定流程,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具体制定流程及注意事项如下:
——提案:团体标准制定的第一步是提案。提案通常由团体成员或合作单位发起,向相关社会团体提交详细资料,阐述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及预期效果等;
——立项:牵头社会团体在接收团体标准提案后,组建由行业权威专家、技术领军企业及标准化资深学者构成评估组,围绕项目的技术创新性、产业适配性、市场迫切性及经济可行性等维度展开深度论证,并对评估意见为“准予立项”的项目下达制定计划;
——起草:立项获批后,社会团体组建标准化起草工作组,起草成员一般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对应的职务),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熟悉标准化工作流程。工作组应以市场需求深度洞察为基准,综合运用多源数据采集方法,并结合国际权威标准库、前沿技术文献及标杆企业实践案例,构建标准化技术路线图;
——征求意见:相对完善的团体标准草案,在正式提交技术审查前,一般需要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社会团体官网对外发出(不定向),同时宜向标准的各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定向),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30天(官方要求不少于30天)。团体标准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协调;

——技术审查:审查阶段是团体标准质量把控的核心关卡,重点验证其科学性、适用性与合规性。技术审查成员一般应涵盖产业链技术权威专家、标准化方法论学者等,审查专家需对标准草案提出审查意见。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批准、编号、发布及复审:标准审查通过后,发放编号并发布公告,编号遵循“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标准顺序号+年代号”规则(见下图),同步登记至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确保唯一性与可追溯性。标准实施满3年可启动复审程序,重点评估技术先进性、产业适配性及经济效益。

六、美国镜鉴及中国团体标准国际化
从1852年美国出现最早的标准制定机构算起,美国经历了170年的发展才形成当前约10万项标准的规模,其中约一半由620多家民间组织制定。而根据美国国家标准协会(ANSI)数据,目前其认可的美国国家标准约15000项,计划编制的标准超过8000项,总量约23000项。
中美团体标准诞生的历史背景很不一样。美国标准化体系是民间牵头、政府民间相互合作的结构形式。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美国的民间标准的发展早于政府标准的发展,“民间牵头、政企合作”,一般被认为是美国标准化发展的基石。而中国的团体标准作为标准化改革的重要成果,诞生于已具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多层级体系之中,这与美国团体标准的发展路径存在本质差异。
中国每年牵头制定的ISO/IEC标准总数大约有150项到200项。除了单个国际标准项目的争夺,更高层次的竞争在于推动设立新的技术机构。截至目前,中国承担的ISO技术机构(TC/SC)共有89个。从2011年到2025年,这14年来,中国自主提案并成功获批的新TC共有22个。
整体而言,中国团体标准的国际化进程和水准不足。目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团体标准组织比较少,一方面原因是团体标准组织参与国际化工作的通道不够通畅,比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社会团体必须是由中国的公民和单位组成,这就影响我们国家的团体标准组织吸收国外的会员;另一方面,国际化人才的缺乏,也是重要原因,特别是懂专业、懂标准、懂国际规则、具备语言谈判能力的标准化人才,在团体标准组织这个层面十分缺乏。
对如何推进团体标准组织国际化发展,业内专家有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推动制度创新与政策突破。推动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推动出台更加宽容的政策;在保证国家安全的基础上,允许部分社会团体吸纳国际会员,或者在团体标准制定方面放宽参与限制,允许吸收国外专家参与团体标准研制;引导团体标准组织探索建立吸纳国外专家参与制定团体标准的管理机制,提升团体标准组织的国际化水平;
——二是建立健全培育机制。为我国团体标准组织开展国际合作搭建平台,鼓励团体标准化活动活跃且具有一定国际工作基础的团体标准组织率先与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开展标准互认等国际合作。帮助在我国注册的国际性社会组织整合国内外标准化资源;
——三是提高团标组织国际标准化意识,加强国际标准化人才培养。引导团体标准组织制定国际化标准化战略和定位,开展外文版标准制定。有计划地组织重要专业领域的团体标准化人员参与国际标准的活动,培养一批具有专业优势、掌握国际标准化规则与外语熟练的复合标准化型人才。
中国贸促会作为中国面向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一线社团法人,分享自身优势经验和实践,建议有国际化团队和水准的社会团体,可以团体标准为基础直接提案国际标准。中国贸促会在过去几年间,在无接触配送服务规范、虚拟厨房、直播营销、校企合作等领域推动实现了多项国际标准制定。2025年2月,由中国贸促会牵头制定的全球首个在线旅游国际标准ISO 9468《旅游与相关服务 在线旅游机构(OTA)在线住宿预订平台服务指南》成功发布,在发布后一周就被英国国家标准机构(BSI)等同采纳为英国国家标准(BS)。这些是国内团体标准直接对接国际标准体系从而形成国际标准的示范案例。
中国贸促会专家进一步认为,团体标准转国际标准并非终极操作,成为国际标准后可进一步再转报国家标准,可形成“团体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超级演进路径,曲线救国,出口转内销,速度更快,更能有效满足国际国内市场的标准创新需求。
中国贸促会作为国内权威的国际化团体法人组织,对团体标准运作国际化并进而在国内升级的认知和实践,可为国内其他社会团体的团体标准国际化和国家化提供路径借鉴和参照。
七、团体标准与专利
根据《标准必要专利发展报告(2024年)》,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团体标准组织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共计公布74240项团体标准,其中涉及专利的团体标准共计4409项,占比5.94%;同期,我国国家标准(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共44499项,其中涉及专利的标准数量为144项,占所有国家标准数量的0.32%。在专利代表创新技术的一般认知下,由以上数据可以直观看出,团体标准相较国家标准,更倾向采用专利所代表的先进技术标准,从而在专利涉及率这个指标上,一定程度说明我国团体标准(至少部分)是比国家标准更具有一定的行业先进性和引领性作用。
而专利作为受保护的知识产权,其在国家标准及团体标准中如何适当采用,需有明确指规并特别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特别许可。为此,国家层面在不同层次做了专门制度设计:
(1) 2013年,国家标准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
(2) 201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了推荐性国家标准《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GB/T20003.1—2014);
(以上两文件发布时,团体标准尚未成为国家法律概念或政策术语。)
(3) 2017年,《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已被2019年规定废止)第14条和第16条有关于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相关规定;
(4) 2019年,《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16条和第18条有关于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相关规定;
(5) 2023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了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置指南》(GB/Z 43194-2023);
(6) 2024年,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和中国标准化协会联合发布了“团体标准”《技术、专利与标准联动工作指南》(T/CIPS 009—2024,T/CAS 967-2024)。与之前文件中制定标准所涉“必要性专利”略不同,此《技术、专利与标准联动工作指南》似更倾向于技术及专利与标准的主动联动;
……
基于上述文件,特别是上述第(5)项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置指南》相关规定,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涉及专利,应注意如下重要事项:
(1) 必要专利: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强调必要专利,因国家标准制定过程相对权威,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必要专利”认定,也相对权威。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所涉专利一般也要求为“必要专利”,但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不如国家标准制定组织权威、有可能代表某些主导参与者的主观认知或利益诉求,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必要专利”认定不一定客观权威;
(2) 社团制度:因目前有较多社会团体将团体标准制定作为社会团体重要工作内容,《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置指南》(GB/Z 43194-2023)建议社会团体应专门制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制度(见如下截图示例),此管理制度在形式上可单独成文,也可作为社会团体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中的章节出现;

(3) 公开透明:国家层面本就鼓励团体标准制定后全公开,若涉专利,因涉及专利权人权益保护及在各方利益诉求中寻找平衡,则更需要团体标准涉专利相关信息公开透明、可供查询;
(4) 协商原则:保护知识产权是国家根本法律制度,国家标准制定相关制度也充分体现对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尊重和保护。如下图团体标准所涉专利相关制定流程所示,若团体标准所涉必要专利最终得不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将意味着团体标准制定流程的终结或已生效标准的废止,这体现了对专利权在这个问题上的终极保护。因此,在团体标准所涉必要专利问题上,与专利权人进行耐心和专业磋商并最终得到必要专利许可显得尤为重要。这一定程度上彰显团体标准制定组织者的领导智慧和能力;

(5) 专利付费问题:团体标准所涉专利,可根据专利权人的要求和各方沟通情况,由专利权人最终决定和声明其专利在团体标准实施过程中“免费”许可或“有偿”许可(见下表承诺声明的a、b选项)。

从上文讨论分析可以看到,“标准必要专利”是标准化法律体系里重要概念,但中国法律项下对此概念似并未进行严谨的定义。有资料指出,欧盟法律体系下,通过适用FRAND原则(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reasonableness and non-discrimination),对“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适用加以规范和约束,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实践案例:低空标准制定涉核心专利并看齐国际】
面对通信感知割裂、数据孤岛、安全认证缺失三大产业“卡脖子”难题,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CMCA)近期宣布启动三项核心团体标准编制,由深圳信息通信研究院、四川九洲空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通号低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三大技术领先企业分别主笔。而此次团体标准制定的两大特色在于:主笔单位携核心专利编写团体标准,团体标准在启动之初就看齐国际并致力成为国际标准。
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启动上述三项核心团体标准编制大的背景有:1)欧美加速标准输出:美国ASTMF3548-21通信标准已获22国互认,欧盟SESARUTMV2体系覆盖空域管理全流程;2)国内标准碎片化:现有253项国行标中,78%聚焦单设备参数,系统级交互标准不足10%。
在上述背景下,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组织编制三项团体标准就有了深刻的低空产业国际对标和竞争涵义。
在具体做法上,主笔单位携核心专利的具体示例为:在《通感一体低空网络参考架构》(T/ZCCMCA020-2025)团体标准编制过程中,主笔单位深圳信息通信研究院会将其专利技术“植入抗干扰信道分配算法(已获专利ZL202410876XXX)”纳入。由于标准拟采纳包括核心专利在内的相关技术标准的先进性,预期可让此团体标准最终产生和释放巨大产业价值,如降低异构设备组网成本40%、时延压缩至50ms级等。
此次团体标准编制,主笔单位共开放12项核心专利。而为了鼓励参编企业积极性,在团体标准专利机制上,可对参编企业优先授权。
八、团体标准争议:案例及提炼解析
【案例: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争议】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联合13家企业于2018年8月10日发布《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将三文鱼定义为鲑科鱼类统称,涵盖大西洋鲑、虹鳟、银鲑等品种,并对寄生虫检测、产品标签等作出严格规定,但因将虹鳟归入三文鱼范畴引发争议。
该标准核心内容:
1. 定义扩展:明确三文鱼为鲑科鱼类统称,包括大西洋鲑、虹鳟、银鲑、王鲑等,打破传统认知中仅限大西洋鲑的范畴;
2. 寄生虫管控:参照国家标准GB10136,要求不得检出线虫幼虫、吸虫囊蚴及绦虫裂头蚴,确保生食安全;
3. 标签规范:预包装产品需标注原料鱼产地及种名,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争议焦点:
· 虹鳟归类问题:公众质疑淡水虹鳟与海水三文鱼(如大西洋鲑)的寄生虫风险差异,且美国FDA等国际标准未将虹鳟列为三文鱼;
· 制定程序争议:标准公示仅3天;起草单位无科研院所参与;
· 利益冲突质疑:协会与13家水产企业主导制定,被批评为“企业利益工具”,中消协指出其缺乏消费者监督。
后续影响:
· 行业与市场:标准推动国产虹鳟养殖业发展,但消费者信任度受损,部分商家仍区分标注虹鳟与三文鱼;
· 监管回应:农业农村部通过科普材料平息舆情,强调标准非强制性,企业可自愿采用。

生食三文鱼是团体标准方面影响较大的一个负面案例,充分展现了团体标准在只有部分企业和协会参加的背景下,无消费者参与(这个案例涉及公共食品安全、消费者参与显得尤为重要),此团体标准制定不仅不显示其先进性,反而一定程度上悖离大众一般认知而导致巨大争议,并受到部分权威媒体直接或间接批评。
在生食三文鱼案例基础上,笔者进一步整理团体标准本身可能涉及的典型争议类型有:
(1) 撞名问题:因团体标准以不同协会为依托、制定过程相对市场化,因此不排除会发生不同协会制定内容类似的团体标准,甚至会出现“撞名”现象。有人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留言咨询这个问题,从官方回复看,官方对此问题相对包容(见如下截图),只要不是内容抄袭,不存在内容侵权问题,撞名似乎并不是监管部门层面认为重要的问题;

(2)内容重复或抄袭:与撞名问题性质可轻可重不同,团体标准核心内容重复或抄袭,则确定会引发较严重后果。根据国家标准委发布的《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团体标准组织发布的团体标准提出的技术要求(引用内容除外),与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一致度不超过30%” ,这是主管机关对团体标准评价和打分的“基本条件”。换言之,如果未达到上述标准,则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团体标准不达标、质量不过关,并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未达到任意一项基本条件的团体标准组织,建议暂停或终止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积极对照《指标体系》进行改进,或与有能力的团体标准组织联合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而更进一步,如果团体标准核心内容重复的原因不是质量不过关,而是抄袭等原因,有可能进一步引发侵权等民事责任问题;
(3)技术争议:这更大程度上是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容易发生的问题。由于标准制定涉及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不同专家、企业、行业协会等利益相关方往往对技术指标的设定、实验方法的采用、标准的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分歧;这些争议如果不能得到妥善处理,不仅会影响标准制定的进度和质量,还可能对后续标准的实施效果产生负面影响。对这种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技术争议,有机构建议可通过沟通和协商、技术论证与评估、调解与仲裁、法律诉讼等递进方式进行解决;
(4)专利纠纷:团体标准涉及专利问题,上文已有专题讨论分析。在实践中,因国际法和国内法对专利的强保护制度,团体标准与专利保护碰撞不免发生,这既对牵头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提出挑战,也对参与团体标准制定的企业提出挑战,需审慎对待;
【专利纠纷案例:某企业参与制定了一项涉及新技术的团体标准,然而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另一家企业声称该标准侵犯了其专利技术,最终引发了长时间的法律纠纷。尽管最终通过调解解决了争议,但这一事件对企业的声誉和经济利益造成了重大影响。】
(5) 版权纠纷:与专利权纠纷类似,团体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也会遇到版权问题,而版权问题可进一步分为:团体标准制定者之间的版权归属和分配问题,特别是牵头的社会团体和其他参与者之间如何界定团体标准版权归属;或,不同社团之间的版权争议问题,特别是团体标准是否涉及简单大量抄袭问题;
(6) 反垄断:团体标准一般有科技先进性、引领性、灵活性等特征,但也不可避免有一定团体性特征,而这种团体性如果过于谋划参与团体标准的少数企业利益实现、意图通过团体标准结成同盟控制市场并在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有所体现,则容易引发反垄断问题。建议协会牵头方和企业参与者在团体标准制定时,应确保标准内容不涉及价格操纵或市场垄断行为;
【反垄断案例:某行业协会在制定团体标准时,试图通过标准内容规定会员企业的产品价格下限,最终因涉嫌价格垄断行为被反垄断机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该协会在制定标准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价格操纵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最终该标准被废除,协会及相关企业被处以高额罚款。】
(7) 合同中标准条款问题:这更大程度上是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一般会对产品或服务交付标准进行,这需要明确交付标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特别在团体标准一般应比国家标准高的背景下,按不同标准交付意味着不同性价比、甚至是否根本或实质满足买方需求,约定不明容易引发纠纷。
【合同标准条款争议案例:采购方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因合同中未明确团体标准的适用范围,导致产品质量出现争议。供应商声称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而采购方则要求产品符合团体标准,最终双方因标准适用问题产生纠纷,不得不通过诉讼解决。】
因社会团体是团体标准制定的牵头方,上述团体标准纠纷,大部分都会涉及社会团体责任问题。社会团体作为团体标准制定和实施的核心责任方,宜根据国家标准委等主管机关要求,做好自身关于团体标准相关制度和相应能力建设,以规范稳妥推进团体标准建设工作。(下为某协会团体标准申投诉制度部分截图)

九、团体标准的行业组织示范案例
文章最后,我们以两个行业协会推进团体标准建设案例,具体认知行业协会进行行业标准建设的具象情况。
其一,我们看看大健康产业方向的中华护理学会(Chinese Nursing Association,CNA)在团体标准方面的实践。
中华护理学会成立于1909年,是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凝聚中国500余万护士的全国性护理学会。中华护理学会高度重视团体标准建设工作,这从如下中华护理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平台”截图可以形象感受。中华护理学会自2019年至2024年,共完成46项团体标准制定和发布工作,其中2019年9项、2021年13项、2023年18项、2024年6项,由此可以看到中华护理学会将团体标准制定当作其常年和常态工作,稳步推进。而其所发布的这些团体标准,如《T/CNAS 41─2024 针刺伤预防与处理》、《T/CNAS 42─2024 成人脑室外引流护理》等,无疑都是该协会正常业务范围覆盖内容。

其二,我们看看代表新质生产力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方向,在行业组织中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联盟(China Industry Innovation Alliance for the Intelligent and Connected Vehicles)牵头下所作的团体标准制定实践。
中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联盟成立于2017年6月12日,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下,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联合汽车、通信、交通等领域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共同发起的行业组织。联盟初始成员包括64家理事单位和220余家普通成员单位,通过政策研究、技术攻关、标准制定等七大业务方向推动产业发展。
根据中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联盟编制的《智能网联汽车团体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年度发展评估报告(2024)》,截至2024年12月,该联盟累计发布68项团体标准,69项团体标准立项在研,所制定的标准(全面涵盖融合感知、新型电子电器架构、新型车载高速网络等车辆关键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V2X应用层、大数据及信息服务、车路协同、云控系统等信息交互关键技术标准,以及安全、高精度地图与定位、测试评价与示范推广等基础支撑关键技术标准。(见下图)

进一步,该联盟推动建立跨行业协同标准体系,开展车路云一体化标准体系、智能驾驶智算数据平台标准体系研究(见下图),以满足智能网联汽车前瞻技术研究、跨行业协同创新及应用模式探索等需求,实现汽车与信息通信、交通、地理信息、大数据等相关领域标准深度融合。

从以上中华护理学会和中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联盟两个行业组织系统推进行业团体标准建设和制定案例看,意识和能力领先的行业组织,响应国家号召,在推动行业先进团体标准建设方面,卓有成效。
今年算我国正式推出团体标准十周年,在这个时点,回顾过去、展望未来,有特别意义。回顾过去,我们可以理解团体标准建设对中国产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并看到众多行业组织及机构在国家引导下已经在团体标准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虽有杂音和负面案例,但总体成就斐然;展望未来,未来一二十年是中国各产业发展进一步上台阶、跨越发展的重要阶段,团体标准作为国家标准体系重要组成,并作为和市场最贴近、最灵活的标准体系,无疑在这个过程中会进一步发挥快速凝聚行业和市场共识的力量,推动中国产业集体和集团向上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各行业中的先进和龙头企业,各行业中有责任、担当和能力的行业组织,无疑会发挥关键核心作用。盛世壮举,在中国产业标准化大发展的浪潮中,法制建设和合规发展无疑是其中不变的内核和主题,法律工作者欣逢其会,在这个过程中无疑也可以发挥重要的保驾护航的作用。
注:
1. 除特别说明外,本文所用图片源自网络,侵删;
2. 济济多士:《诗经·小雅·采芑》:“济济多士,文王以宁。”团体标准的制定需要众多专业人士的参与和共同努力,就像众多贤能之士汇聚在一起,为国家的繁荣稳定贡献力量,团体标准的制定也是众多行业精英共同协作的结果,为行业发展和规范提供了有力支持;
3. 万物并育:《礼记·中庸》:“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团体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更加完善的标准体系,就像万物并育、道并行一样,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推动着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团标大数据(2025年7月),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2]标准对话:团体标准的发展与治理,中国标准化,2025.4
[3]团体标准发展机制的理论构建与未来挑战——评《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形成机制研究》,赵宪庚,中国质量报,2025.3
[4]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形成机制研究,周立军,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10
[5]制造规则 国际标准建立背后的历史与博弈,乔安妮·耶茨,中信出版集团,2025.4
[6]团体标准升级国标全攻略:从核心条件到实战路径的深度解析,标准百科,2025.7
[7]消除团体标准逆向选择的规制与对策研究,栾信杰/邹佳慧,国际商务研究,2020
[8]团体专利——专利向团体标准转化的共享制度,张勇等,中国高校科技,2019
[9]有多少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北京通信信息协会,2024.10
[10]团体标准中专利标准化的自我治理与制度构建,陈俊华、魏晨雨,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11
[11]燕赵晚报:三文鱼“团体标准”只是一个笑话,邓海建,人民网转载,2018.8
[12]中国质量报谈三文鱼争议:标准不是团体利益工具,澎湃新闻,2018.8
[13]生食三文鱼,百度百科
[14]中一信标准:团体标准的合规性与法律风险解析,中一信团体标准,2024.8
[15]《智能网联汽车团体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年度发展评估报告(2024)》
[16]中华护理学会团体标准(46个),壹护,2025.3
[17]中国护理学会官网
[18]低空经济“标准攻坚战”全面打响:三大技术龙头领衔构建中国方案,易雪松,低空新途,2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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