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德恒合肥重磅发布!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转化操作指引

2025-05-13


前言

本操作指引由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操作指引起草单位: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本操作指引执笔起草人:黄敏;对本指引作出一定贡献的还有:陶雨童、汪梦麟、杨宗林。


引言


本指引旨在为国家设立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明确操作规范,指导其合法合规开展赋权转化工作,进而将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新质生产力提供参考。


标准可以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制度和操作程序的制定也提出了要求。为了让赋权的程序更清晰、流程更简便、转化更高效,特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发展战略,明确科技成果赋权转化操作规范,指导成果转化主体合规开展赋权工作,提高成果转化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指引主要适用国家设立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相关主体(以下简称为单位)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转化工作。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主要适用于上述单位针对各类科研项目或课题等产生的职务科技成果开展赋权转化工作。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


第四条 赋权原则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转化,应坚持鼓励创新、分类赋权、利益平衡的原则,同时紧密联系行业或产业实际,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推动成果与产业深度融合,提高转化效率,促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为新质生产力。


第二章 制度建设与国资管理


第五条 制度建设


单位应建立赋权改革领导小组或设立专门部门负责赋权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转化管理办法》和内部赋权改革配套制度及具体措施,做好制度的顶层设计工作,积极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转化。


单位应建立赋权转化审批决策制度,优化或简化成果转化工作审批流程,建立正面或负面清单制度。针对清单列明的不同内容,实行不同的决策模式。


单位应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转化收益分配管理制度,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以由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协商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单位应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转化尽职免责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审慎包容”监管机制,对符合程序但未达预期收益的转化行为予以免责,同时加强必要的监管,实行宽严相济。


第六条 国资管理


单位应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将拟赋权转化涉及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实行单独台账式或其他方式进行区分管理。


单位应积极向政府或主管部门申请,将涉及赋权转化的国有资产采用不纳入或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方式进行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区别其他国有资产的考核管理。


单位可以在取得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对被赋权的国有资产在单位内部管理系统中单独标识,区分于一般国有资产,将其进行区别管理或考核,减少转化审批备案流程。


第三章 赋权模式


第七条 赋权模式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模式分为所有权赋权和长期使用权赋权两种模式,赋权转化方式可以采用单位自主实施转化,也可以通过合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或入股等其他方式实施转化。


第八条 所有权赋权


所有权赋权又可分为部分所有权赋权和全部所有权赋权两种方式。


采用部分所有权赋权的,赋权后,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共同共有所有权,后期根据具体转化情况再确定赋权比例,具体由单位通过制度予以明确,赋权比例建议不低于70%,采用混合所有制的单位可以适当低于上述比例。赋权后,单位持有的份额可以再通过技术转让或其他方式转让给成果完成人(团队)或作其他处置,涉及费用和支付方式的,由双方通过协议另行约定。


全部所有权赋权的,目前还处于实务探索阶段,单位若采用实施,除应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外,还应通过内部制度予以明确,防止不当处分国有资产。


第九条 长期使用权赋权


采用长期使用权赋权的,单位应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不低于10年的使用权,到期后还可以再行续签许可。许可方式可以采用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建议采用独占许可。


许可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许可费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由单位通过制度规定或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 赋权操作程序


第一节 赋权程序


第十条 赋权程序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操作程序分为成果完成人(团队)指定代表向单位主动申请赋权和单位主动实施赋权两种。


第二节 申请赋权程序


第十一条 提出申请


成果完成人(团队)认为其承担的科研项目产生的职务科技成果能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时,可以指定代表向所在单位提出赋权申请,填写《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申请书》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材料提交


(1)申请人应提交职务科技成果项目立项文件、任务书、结题验收报告以及成果登记证书等资料;


(2)申请人应提交职务科技成果的项目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技术方案、研发报告、实验数据、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或已授权的证书等相关资料;


(3)申请人应提交职务科技成果的《市场应用前景分析报告》或《项目商业计划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技术或产品的市场需求、前景、行业竞争态势及未来经济效益等;


(4)申请人应提交团队成员在成果转化中的贡献大小说明、团队成员的具体工作分工说明、团队内部协商收益分配比例说明、奖励股权是否代持说明、团队有无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说明、团队成员身份关系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5)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审核评估


1.单位初审


单位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组织初审,重点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赋权对象的资格条件等。初审通过的,形成书面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或指定负责部门备案。


2.价值评估


初审通过后十日内,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或指定负责部门根据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职务科技成果的价值或已形成相应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技术的创新性、成熟度、市场价值及未来前景等。评估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确定对象


经评估可以进行赋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单位应在五日内确定赋权对象,赋权对象原则上应为该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也可以是对上述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在上述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身份如何界定,需要单位通过相关制度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单位决策


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或指定负责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和评估报告,组织召开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赋权决策会议,对赋权申请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进行审议。决策会议可由单位相关领导、科技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以及专门负责成果转化的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专家参加。


内部决策审批程序可以通过单位制度授权具体领导或部门负责决策,如校长或院长办公会,或院务会,或主任办公会,或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或分管领导直接决策,减少多部门流转,提升决策效率。


第十六条 单位公示


经上述决策会议审议通过的,形成单位赋权决议文件,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方式可以是在单位网站发布公示信息,也可以指定公示窗通过纸质张贴等方式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五日内处理完毕,处理结果为继续赋权或中止或终止赋权。


第十七条 赋权签约


1.协议起草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不影响赋权的,由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或指定负责部门起草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协议,协议应明确转化决策机制、双方的权利义务、相关费用分担、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知识产权权属和变更、收益分配比例及保密责任等内容。赋权协议可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示范文本,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2.协议签订


赋权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负责与赋权对象签订。协议签订后,留存一份给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或指定负责部门备案。


3.权属变更


采用所有权赋权的,单位一般在六个月内协助赋权对象办理职务科技成果或知识产权权属(含专利申请权)等相关权利的变更登记手续;采用使用权赋权的,应于五日内在单位内部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后续管理


单位有权对赋权项目进行一定的监督与管理。采用所有权全部或者部分赋权的,单位原则上不参与被赋权项目的直接运营和管理,有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


采用长期使用权进行赋权的,单位有权对赋权的科技成果或知识产权进行监督或管理,但不得对赋权项目进行直接干预,有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


第三节 单位主动实施赋权


第十九条 成果筛选


单位主动实施赋权的,须对拟赋权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筛选确定,具体工作由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或指定的部门负责实施。成果选定后,开始启动赋权程序。


第二十条 价值评估


职务科技成果筛选确定以后,单位应组织开展对拟赋权职务科技成果的综合评价,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分析成果的成熟度、市场前景及价值等。


第二十一条 确定对象


拟实施赋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单位应在十日内确定赋权对象,赋权对象原则上应为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也可以是在该成果开发完成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在该成果开发完成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身份如何界定,需要单位通过相关制度予以明确。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或对该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享有优先权,若成果完成人(团队)或对该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主动放弃或不愿意参与赋权的,单位应与其签订放弃协议或取得放弃的承诺书。协议书或承诺书生效后,单位应重新确定赋权对象,本单位内部科研人员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二条 单位决策


经筛选评估后,拟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赋权的,单位应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内部决策程序进行赋权决策。


第二十三条 单位公示


经单位决策会议审议通过的,形成单位赋权决议文件,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方式可以是在单位网站发布公示信息,也可以指定公示窗通过纸质张贴等。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五日内处理完毕,处理结果为继续赋权或中止或终止赋权。


第二十四条 操作流程


公示期满,单位应与赋权对象签订赋权协议、承诺书和相关法律文件,之后再按照申请赋权操作方式的规定进行后续程序性工作,并提交相关申请书和项目材料等,后续程序性工作中已完成的事项不再重复作出。


第五章 赋权实施


第二十五条 转化实施


采用先赋权后转化的,针对共有权,单位应通过制度确定各自的所有权分配比例和收益分配方式。赋权对象利用赋予的成果所有权作价入股的,可对其持有的部分所有权进行作价投资设立转化公司或作价入股至已设立的其他公司。


赋权对象设立转化公司的,应组建专业团队,积极引进专业人才,负责成果的后续研发、推广和应用等工作;采用作价入股至已设立的公司的,赋权对象应与已设立的公司及相关主体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各自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同时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报备等工作。


转化团队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开发、市场拓展、商业运营及企业管理等能力,确保赋权成果转化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应制定详细的项目运营发展规划,明确转化目标、任务、进度安排、资金预算以及后期的研发投入和融资计划等内容。


转化团队按照转化方案的要求,积极开展成果转化工作。转化过程中,应加强与政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关企业、金融机构及资本机构等的合作,积极争取外部资源的支持。


第二十六条 收益分配


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转化收益分配制度,使成果完成人的收入与对成果转化作出的贡献相匹配。员工在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中取得的成果,单位应按规定给予现金奖励,并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扣留,同时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单位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另,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针对赋权成果转化约定其他收益分配的,应按照赋权协议的约定进行核算和分配。


赋权成果的收益分配要兼顾单位、团队人员和其他参与主体的合法利益,保障各方权益,明确各方收益分配比例与风险分担机制,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参与成员都能平等享有。


通过赋权协议约定收益分配比例的,各方应严格遵守,不得违约。收益分配应在扣除必要的成本和税费后,按照约定在单位、赋权对象和相关参与主体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第二十七条 收益使用


单位所得收益主要用于科研发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成果完成人(团队)所得收益归团队成员所有,团队成员之间按照内部协议约定进行分配使用。


第二十八条 税收管理


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依法代扣代缴赋权对象的个人所得税。单位获得的转化收益,优先用于奖励科研团队和补充单位科研经费,具体比例由单位制度规定。


单位应加强对赋权成果获得收益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益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收益主要用于支持单位的科研事业发展、科研人员的奖励和激励等,不得挪作他用。


税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享受优惠政策,在赋权成果转化收益中,科研人员获得的奖励和报酬,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相关税收政策优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监督审计


单位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赋权转化的内部监督机制或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加强对赋权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赋权改革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成果赋权的财务收支状况的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单位和赋权对象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赋权转化工作的公开透明。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赋权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信息公示


单位应按规定将赋权转化相关信息及时在单位内部或者向外部进行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赋权成果清单、赋权对象、转化情况及收益分配等。


第三十一条 尽职免责


单位应建立尽职免责机制,设立负面清单,明确清单内容,规定免责情形与禁止行为,区分先行先试失误与故意违规行为,对合规转化人员应免除国有资产流失责任;建立“审慎包容”监管机制,对符合程序但未达预期收益的转化行为予以免责。


单位对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转化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的领导和个人,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纳入科研诚信档案。


第三十二条 风险防控


单位在项目论证、价值评估、赋权决策、签订协议及办理产权变更等环节,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防范风险。


单位应加强对赋权转化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防止在赋权对象的选择决策、成果价值评估及收益分配等环节出现腐败问题。


第三十三条 考核与激励


单位应将成果转化绩效纳入科研人员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评价体系。设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转化贡献奖”等奖项,对突出贡献团队和人员给予额外奖励,对完成单位要求或任务的,可获得事后一定金额的资金补助。


单位可以设立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中心,配备专职技术经理人,提供法律、财务、市场对接等一站式服务,也可以引入专项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评估、路径设计、合规交易等服务机构。鼓励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建立“成果库-需求库-专家库”联动机制,促进赋权转化工作有序开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依据效力


本指引根据2024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并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实践编写。单位办理具体业务还应充分注意个案事实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三十五条 指引效力


本指引不具有强制性,仅作为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相关主体办理科技成果赋权转化时的参考。本指引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准。


第三十六条 共同创作


本指引由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部的团队成员共同创作完成。执笔人:黄敏,对本指引作出贡献的还有:陶雨童、汪梦麟、杨宗林。本指引由制定方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术语解释


本指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本指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本指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指引所称赋权,是指赋予科研人员或成果完成人(团队)等主体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第三十八条 附则


各单位可根据本指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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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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