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代理合同诈骗案无罪辩护成功,审查起诉后终获撤案
2026-08-27
近日,德恒兰州办公室承办的张三(化名)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辩护律师充分沟通并提交了辩护意见、调取证据申请书等材料,检察机关采纳相关辩护意见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认定张三不存在犯罪事实,本案最终实现无罪结果。
案件背景:一场由“假章”引发的刑事指控。
2025年6月,张三等四人了解到某地要实施某基础设施土建工程,四人商议后以共同出资的方式合伙挂靠A公司,以A公司名义承包该工程。该工程合作协议签订后张三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以A公司名义转包给王某,与王某签订工程合作协议并收取工程款项。此后,因该项目迟迟未开工,王某前往工程所在地经多方打听,了解到张三与其签订合作协议时所用的A公司公章为“假章”,于是王某就以遭受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报案。公安机关受案后经鉴定认为,张三与王某签订的工程合作协议上的印文与A公司公章印文不一致,于是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张三立案侦查。若指控成立,上述合同标的上千万,张三所收取的工程款数额或将面临十年有期徒刑。面对严峻形势,张三前来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并委托裴育、代治宏律师为其辩护。
律师工作:抽丝剥茧,还原刑民交叉真相。
接受委托后,德恒兰州办公室裴育、代治宏律师通过细致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迅速梳理案件脉络,敏锐判断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刑民交叉的定性分歧。据此,辩护律师制定无罪辩护方案,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
其一,厘清刑民界限,主张本案至多属于民事纠纷。
辩护人认为,案涉工程真实存在,张三作为合伙人,通过与其他几位合伙人共同商议后决定以挂靠方式承接工程,其以被挂靠公司即A公司名义签约,系挂靠经营的正常行为。即便签约所用印章存在瑕疵,也至多属于民事上的“表见代理”,而非刑法意义上的“冒用他人名义”诈骗,不符合合同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要件;工程停滞系上游发包方未付款、未提供施工方案等客观原因所致,张三并无逃避履行的主观故意;张三到案前后积极沟通、向王某出具欠条承诺退还工程款项,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认为张三未经A公司同意私刻印章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手段违法不等于主观目的就是诈骗,张三在真实挂靠关系下为签约便利使用假章,更符合签约过程中的民事欺诈(使用不实手段促成合同签订),由此产生纠纷也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其二,主动申请调取证据,用客观事实夯实无罪基础。
针对在案证据缺口,辩护律师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张三等人与A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及挂靠费支付凭证、合伙人李四、王五、赵六及其他上游公司证人的证言、工程现场施工情况等关键证据,用以证明挂靠关系及工程项目的客观真实性,从根本上瓦解“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诈骗”的指控逻辑;用以证明工程停工非张三故意不履行合同,而是客观条件不具备导致合同暂时无法履行。“不能履行”与“不愿履行”在法律性质上有根本区别。
其三,坚持无罪辩护,锚定“不构成犯罪”全力争取。
面对案件复杂局面,辩护律师始终坚持无罪辩护,未选择“变更罪名”的方式试图打动检察机关。辩护律师切忌做当事人的“第二公诉人”,只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才需要选择罪轻辩护。即便本案中张三存在私刻印章的行为,也有行刑衔接的处理方式,并不当然上升为“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中,针对印章造假的指控,辩护人从印章鉴定存在检材来源不明、鉴定程序违法、不符合国家标准等重大瑕疵的角度,依法主张相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而予以回应。
案件结果:撤销案件,无罪化处理。
在辩护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重新审查,最终依法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认定张三不存在犯罪事实,当事人得以洗脱罪名、重获清白。
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考验的是律师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边界的专业判断,更是对刑法谦抑性精神的坚守。能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的纠纷或行政处罚即可惩戒的行为,不应轻易动用刑事手段。本案的成功,既是司法机关与辩护律师就罪与非罪边界形成共识的结果,也是刑法谦抑性原则在个案中的生动践行。
项目主要负责人介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