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新闻

德恒在北仲成功代理涉破工程优先权纠纷典型案件

2026-07-22


近日,德恒律师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一宗建设工程优先权纠纷案件中,代表某环保公司(被申请人)应对某国有企业(申请人),成功阻却了对方关于确认案涉债权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请求和第三方构成债务加入的仲裁主张,并且通过管辖权异议击退了对方要求第三方加入仲裁程序的请求。德恒律师的仲裁代理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该案属于典型的疑难复杂案件,同时涉及仲裁程序、破产重整程序,争议焦点涉及建设工程价款性质纠纷、第三方债务加入纠纷、管辖权异议、个别清偿等多个法律问题,案件历时两年,德恒律师灵活使用中止审理申请、管辖权异议、仲裁回避程序等方式,有效帮助环保公司争取了证据收集时间。在该案中,仲裁申请人提出了“申请中止视为被申请人放弃管辖权异议”、“第三方复函和付款行为构成第三方自愿债务加入”、“案涉债权具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要求通过仲裁裁决获得个别清偿”等仲裁主张,均被德恒律师击退。


德恒律师取得该案材料后,迅速组建拥有建设工程、破产及争议解决复合背景的律师团队对相关案情进行分析研判,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抗辩:“第一、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方的复函和付款行为不能证明第三方与被申请人、申请人就本案的管辖达成合意,三方没有形成书面仲裁条款,因此北京仲裁委无权管辖三方间的争议;第二、基于建筑工程业务模式的实际情况,被申请人作为具有一级总承包资质的建筑工程总承包方,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申请人,申请人无权向作为总包方的被申请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第三、基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仲裁裁决仅起到债权确认的效果,申请人不能依据仲裁裁决在破产程序中获得个别清偿;第四、基于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第三方对申请人的复函和对农民工工资的付款行为,不构成债务加入,没有债务加入的合意。”


该案中,本着化解纠纷、实质性解决争议的原则,德恒律师首先在庭前多次劝说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在申请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德恒律师在庭审质证及辩论过程中充分答辩。最终,本案仲裁裁决除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债权关系以外,驳回了申请人的其余全部请求,包括认为申请中止程序不构成放弃管辖权异议的权利、第三人不构成债务加入、北京仲裁委对申请人与第三人的争议无管辖权、案涉施工款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


德恒组建了由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范利亚律师为负责人的项目组,由德恒北京办公室王泽钧律师、郝文律师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庭代理本案。在本案的代理过程中,德恒律师着眼于客户的商业目标和长远利益,以诉讼和非诉讼手段结合,及时化解纠纷,彰显了德恒在涉及破产程序的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的争议解决优势。


当前经济环境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相关的纠纷频发,受到企业困境因素的影响,这些纠纷往往胜诉难、回款更难。同时,随着社会公众及专业机构对重整及破产清算程序理解的加深,越来越多的诉讼、仲裁案件在执行程序中开始执转破。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主债务人一旦被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此前所有的执行程序都将会中止,此时还款逻辑将由此前“谁先保全、谁先执行、谁先回款”的逻辑,变更为“谁参与企业纾困,谁参与重整方案设计,谁参与重整投资,谁利益最可控”的逻辑。在此背景下,债权人不仅需要通过诉讼仲裁程序完成确权,进行债权申报,还需要聘请专业的重整律师进一步参与企业纾困,如此才能最大化实现经济利益。在此方面,德恒拥有独特优势。


德恒作为最早涉足破产清算与重整领域的中国律师事务所之一,承办了大量的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德恒已经入选包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在内的各地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并已被北京、山西、山东、四川、广西、广东、湖北、湖南、陕西、福建等地的多家法院指定为各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德恒律师具有丰富的重整管理人项目经验,熟悉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各类利益主体的诉求和程序权利,在涉及破产重整与清算领域的建设工程价款相关的争议解决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项目主要负责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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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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