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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代理最高额担保纠纷二审胜诉,成功为四位担保人剥离担保责任

2026-06-26


近日,德恒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某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某金融机构全部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四位自然人担保人无需就案涉贷款承担任何保证或抵押责任。至此,一审、二审全面胜诉。


一、案情与争议


某金融机构与某科技公司先后签订多份借款合同。2023年5月,四位自然人与该金融机构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2023年5月8日至2028年5月8日期间、最高余额内的债权提供担保,并于同日签订了630万元《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该贷款合同担保条款已载明对应上述最高额担保。


2025年3月,该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又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用途为"定向归还"前序信用贷,担保条款处全部留白"/"。金融机构起诉时主张:该笔贷款发放时间在最高额担保的"债权确定期间"内、本金加循环贷未超最高额担保的限额,故自动落入最高额担保范围,要求四位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并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二、代理核心思路与法院判决结果


康欣律师代理四位担保人,从数个维度构建抗辩:


(1)合同文义与关联指向:最高额担保合同与前述循环贷同日签订、编号互锁,担保对象应是该循环贷项下连续发生的债权。


(2)空白担保条款的决断力:2024、2025年两份《借款合同》担保条款均为空白,是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无担保"的真实合意;若金融机构意图纳入既有最高额担保,作为专业机构理应明确引述合同编号而未引述,应作对提供者不利的解释。


(3)借新还旧未征得担保人同意:案涉贷款源于2023年3月即存在的无担保旧贷,经两次"借新还旧"延续,担保人既非旧贷担保人,事后也无任何补充协议,金融机构不得通过与借款人内部操作将无担保旧贷风险转嫁至最高额担保。


(4)金融机构自身记录反证:该金融机构微信公众号明示"经营快贷为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央行征信报告、网银登记信息均记载该笔贷款"信用/无担保",与另案630万循环贷明确列明担保合同的操作形成鲜明对比。


(5)最高额担保制度的目的与适用边界:不得滥用而无限扩大担保风险,最高额担保旨在简化手续,促进资金融通,但其“最高额”和“一定期间”是对担保人风险的上限控制和时间控制,而非对担保债权来源无限泛化的许可。其担保的债权,应当具备“同质性”或“基于同一基础法律关系”。


(6)从金融机构的义务与公平原则角度,主张金融机构未尽明确说明与风险提示义务,并从相关记录来印证金融机构的系列操作自相矛盾。


法院认可康欣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借款人科技公司需偿还金融机构本金及利息,驳回金融机构要求全部自然人被告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


三、案件意义


本案厘清了一个金融担保领域的"想当然"误区:最高额担保的"期间内+不超限额"并不意味着任何新贷都自动落入担保范围。担保合同仍需考察基础法律关系、合同明确指向、担保人合理预期以及银行自身缔约行为是否自洽,担保人可据此成功抗辩"自动纳入"。


此胜诉结果,成功为担保人避免了不合理的担保责任风险,充分体现了在金融担保纠纷中,通过专业法律分析穿透复杂交易形式、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作用。德恒律师将继续在复杂疑难争议解决案件中助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项目组主要成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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