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篇建议到一条法典——写在生态环境法典“重新审核”制度修改背后
2026-05-11
建设项目环评的重新审核制度,常被人戏称为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的“有效期”。但以往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环境立法的不统一,为建设单位留下了诸多规避环评义务的漏洞。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法典第106条将原《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关于建设项目环评“重新审核”制度,从“方决定开工建设”改为了“方开工建设”,实现了这一制度的立法统一。
这一处立法文字的调整,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周建勋律师六年前在《中国环境报》上发表的文章观点高度一致。
从一件实务案件说起
2020年,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周建勋律师承接了一起环境案件咨询:西安市西郊至河寨330KV架空高压线路工程项目于2012年取得环评批复,2016年建设单位下发内部开工令,但实际开工时间是2020年6月。8年间,沿线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大幅增加,原有环评已不能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环境影响。
在答复公众咨询的过程中,他注意到,问题的症结在于立法层面。原《环境影响评价法》对重新审核的适用条件采用了“方决定开工”的表述,而下位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则采用“方开工”的表述。前者是主观标准,后者则是客观标准。而建设单位确实以其批复后5年内做出的一纸“开工令”,规避了重新审核义务,至此,重新审核制度的立法目的被架空。
他将这一发现整理成文,投给了《中国环境报》。
国家大报持续发声

作为由生态环境部主管的全国性专业媒体而言,《中国环境报》以专业、严谨、客观著称。面对来稿,报社编辑以媒体人的审慎和担当,以《项目环评重新审核亟待立法统一》为题,审核后于2020年8月28日在该报“说法”栏目全文刊发了这篇文章。
文章中,周建勋律师系统分析了“决定开工”与“实际开工”之间的制度套利空间,并明确建议未来修改立法时,将“重新审核”条款修改为客观原则,具体建议是:将“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改为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及时向原审批部门报请重新审核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此后几年,周建勋律师对重新审核制度持续保持关注。2023年,他再次在《中国环境报》发表《分期建设项目环评,如何适用重新审核?》一文,将讨论进一步延伸至分期建设项目环评的复杂情形,指出原条款的模糊性在分期项目环评中同样造成了实践困惑,进一步论证了立法完善的必要性。
《中国环境报》持续多年关注这一立法修改建议,展现了对来自基层实务声音的认真对待。
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
六年后,《生态环境法典》正式颁布。法典第106条将重新审核的触发条件表述为项目环评“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删去了原《环评法》中的“决定”二字,转而采用以客观的“实际开工”作为触发条件。第107条进一步规定,未经重新审核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这一修改方向,与周建勋律师在2020年文章中提出的建议一脉相承。法典的编纂是汇集实务、学术等多方意见的系统工程,某一条文的修改正是各方共识的产物。从一名平凡环境律师的公开发声,到最终被国家立法所呼应,这一过程恰恰折射出党的“人民参与立法”原则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