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罪之有——全案无罪案例讲坛”第一辑第三期顺利举行
2026-04-14
2026年4月11日下午,由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指导,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共同承办的“何罪之有——全案无罪案例讲坛”第一辑第三期在西城区富凯大厦B座12层顺利举行。
本期特邀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赵运恒律师和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全国律协第八届、第九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律协第九届、第十届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焦鹏律师作主题授课。活动采用线下和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期主持

本期活动由西城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赵玉来律师主持。
嘉宾主讲

在主题授课环节,赵运恒律师分享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二审无罪辩护的实战经验。在这起案件当中,青岛A公司先起诉B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B公司侵犯商业秘密,并赔偿A公司100万元。民事判决生效后,青岛A公司又对B公司及其技术员C提起刑事控告,公安机关立案后查获技术员C,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技术员C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B公司罚金,并对技术员C定罪免罚。赵运恒律师担任该案被告单位二审辩护律师。
对于本案,赵运恒律师并未止步于常规辩点,而是从青岛A公司发起双重追责这一事实出发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被害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任职于与B公司存在唯一竞争关系的企业,且该企业股东包含曾任职于一审法院上级法院的工作人员。他果断调整辩护策略,聚焦“主观故意”这一核心,强调刑事追责需严格证明主观故意,不能适用民事过错推定原则,同时申请改变管辖,最终成功争取到无罪判决。
赵运恒律师以此案为蓝本,深度拆解此类案件的辩护思路、核心辩点与实操技巧,他认为,侵犯商业秘密案的辩护有几个方面需要重视:一是公知性,判断是否存在原被告鉴定结论相反等公知较大的问题;二是同一性,实践中,技术信息密点重合度鉴定容易产生不同结论;三是保密措施的法定要求,很多单位未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四是损失认定,需为直接损失,计算方法是争议点,研发费用常用作为最低层次损失认定;五是过错,民事侵权认定宽泛,刑事需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主观故意。
赵运恒律师强调无罪辩护需抓大放小、聚焦核心,兼顾案内专业辩护与案外背景调查,敢于怀疑和取证,为在场律师同仁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实务指引。

焦鹏律师以一起涉嫌诈骗的拆迁补偿案件为切入点,分享了证据审查、辩点提炼的实战技巧。民营企业家E某在某企业破产时出资接手某企业,过了一段时间,该企业厂房被拆迁。因拆迁补偿事宜,E某等人被指控虚构水电设施骗取补偿款350余万元。该案经历了一审、二审、重审一审,法院都认定E某等构成诈骗罪,在重审二审中焦鹏律师为本案进行辩护。
在该案中,控方提交电力公司证明,称该企业多年未签订供电合同及施工协议,意在证明其无生产行为、虚构设施。律师并未被表面证据迷惑,而是深挖细节,反复梳理卷宗、逐字研判材料,发现涉案两份关键证明虽盖有假印章,但其本质是水电设施的重建预算,而非财产证明,无法造成拆迁方发生错误认识,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同时,结合证人证言,证实涉案企业的水电设施真实存在,被告人无非法占有补偿款的主观故意。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E某等人无罪。
焦鹏律师展示了当年用黑笔、红笔、蓝笔反复梳理证据的手稿,坦言无罪辩护的突破源于对每一份证据的细致审查,善于发掘证据的多重证明方向,不被控方证据使用思路局限,才能找到辩护突破口。焦鹏律师强调,“勤勉”、“尽责”在辩护工作中不是口号,是工作方法;证据的审查、判断、使用,不仅仅是法官的工作,也是辩护律师提出无罪辩护理由的重要工作;刑事案件无“输赢”,不是辩护人打赢官司,也不是当事人打赢官司,“何罪之有”是以“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基础,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而言,它应当是一种思维方式。
焦鹏律师的分享既有具体案例的实操拆解,也有法治理念的深刻阐释,传递了刑辩律师的责任与坚守,为律师办理同类刑事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实务参考。
互动问答

互动问答环节气氛热烈,线下律师同仁积极互动、踊跃发问,聚焦律师勤勉履职、律师调查取证的实操、阅卷难、申诉难以及鉴定意见质证等问题展开,两位主讲人结合自身实战经验,逐一作出细致解答,言辞切中要点、干货满满,解决了律师同仁们的困惑。

总结发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城区律师协会副会长陈雄飞律师结合自身执业感悟,剖析刑辩困境,阐释律师价值,为律师同仁传递坚守力量。
他认为,刑事辩护天生就是所有法律业务中最困难的,原因在于:第一,辩护区别于其他法律业务的本质就在于辩护律师需要与国家暴力机器(如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在法律范围内对抗,其他法律业务不涉及此问题;第二,制度决定了侦查(调查)、起诉、审判机关都是代表国家,是天生的“一家人”,只有与之制衡的辩护人是“外人”。但刑事辩护的难度恰恰体现了律师的价值,辩护律师的履职关系着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是公民与国家法律对抗的重要桥梁,只有少数人能够胜任并做好这项工作。当前无罪判决率维持在较低水平,部分原因与统计口径有关,部分案件通过检察院不起诉、撤诉、侦查阶段消化等方式实现“隐性无罪”。当前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检察官甚至以“从未判过无罪”为荣,这种现象值得反思。律师既然选择刑事辩护,便要正视困难、勇敢坚守,这份坚守不仅是律师的职业责任,更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
本次活动在参会人员的依依不舍之中圆满结束,参会人员纷纷表示收获颇丰,欢迎大家继续关注和参与案例讲坛系列活动。

▲合影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