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代理某公司赢得伦敦仲裁管辖权胜诉
2026-04-13
近日,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收到了伦敦仲裁庭做出的关于某G公司(租船人,德恒委托人)与某A公司(船东)之间的定期租船合同纠纷管辖权裁决,仲裁庭裁决仲裁条款因为不明确而无效,确认仲裁庭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该案争议金额达千万美元。船东A公司以租船人G公司未按时支付租金为由撤船,并于2023年提起伦敦LMAA(London Maritime Arbitrators Association,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
德恒律师于2023年8月接受委托后,由合伙人彭先伟律师牵头,张敏律师等共同参与。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是管辖权问题。在该案之中,所涉租约第70条标题为“BIMCO争议解决条款”。BIMCO争议解决条款是国际航运业常用的标准化仲裁条款,其中给出了 (a)(b)(c)(d)四个仲裁地选项,分别对应伦敦、纽约、新加坡、以及其它地方仲裁。BIMCO标准条款最后一段规定,若未根据(a)、(b)、(c)及(d)项明确选择适用法律及仲裁地,则本条款(a)项(伦敦仲裁)应予适用。
德恒律师研判后,提出租约缺失了BIMCO争议解决标准条款最后一段,当事人没有在四个仲裁地之中做出选择,因此案涉仲裁条款无效、仲裁庭无管辖权。对方则主张,对于这种不完整的条款(incomplete clause),仲裁庭应解释为最后一段是当事人错误的漏掉了(mistake);从商业合理性角度来说应允许改正(rectification)加进去,否则这是不符合商业完整性的(commercially incoherent without the missing election)。
德恒律师和对方的英国律师就仲裁条款效力问题展开了多轮辩论,用英文撰写了多份代理意见(submission)。最终仲裁庭完全采纳了德恒律师的观点,认定由于案涉租约缺失了BIMCO争议解决标准条款最后一段,当事人未选择任何仲裁地,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说仲裁庭也没有办法弥补这个缺失。因此,仲裁条款无效,仲裁庭没有管辖权。
德恒律师凭借对英国仲裁及普通法合同解释规则的深刻理解,在管辖权阶段为客户取得关键胜利,成功避免客户陷入冗长的实体争议仲裁,大幅降低了客户的时间和费用成本。
德恒彭先伟律师连续多年入选Legal 500的仲裁业务榜单,此次案件的成功办理,再次体现了德恒在复杂的境外纠纷解决中的专业实力和高效服务能力。未来,德恒将继续秉持专业、高效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支持,助力客户在复杂法律环境中实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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