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成功促成检察机关对一起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2026-01-16
近日,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在办理一起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中,通过系统深入的证据审查与法律论证,撰写了极具说服力的法律意见,并据此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最终促使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当事人因在某珍珠拍卖平台购买珍珠,被侦查机关认定系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珍珠的货主,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二百余万元。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德恒深圳吕友臣律师项目组接受委托,全面介入案件。
项目组律师在充分阅卷的基础上,敏锐发现本案在主观故意认定、税额计算方式以及自首认定等关键问题上存在争议,随即从上述三个层面系统展开辩护工作。
在主观故意认定层面,项目组律师重点论证了当事人对走私行为的存在并不明知。通过对拍卖平台交易模式、合同文本、平台规则及平台宣传资料的逐一梳理,项目组律师指出,当事人系通过具有海关改革试点背书的保税服务平台进行交易,其所支付的珍珠拍卖中标价为包含货款、税费、运费及服务费用在内的“一口价”。在此情况下,从事前一般人认知标准判断,当事人有充分理由相信案涉珍珠系依法合规报关进口,其对低报价格走私行为并无认识,不具备走私犯罪所要求的主观故意。
在税额计算方式层面,项目组律师深入研究海关计税规则及相关司法判例,针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养殖珍珠,律师依法主张应适用协定税率而非最惠国税率,并论证应以原进口成交价格而非拍卖成交价作为计税基础,从而指出涉案税额计算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在自首认定方面,项目组律师进一步指出,当事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已主动配合调查,属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坦白。
经检察机关审查,并经两次补充侦查后,最终充分采纳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决定书中明确指出“指控被不起诉人主观上具有走犯故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本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德恒项目组律师在海关监管与刑事辩护交叉领域的专业积累与实务能力。德恒律师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精细化阅卷、体系化法律论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符合法律基本精神与实体正义的处理结果,也为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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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主要成员介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