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案再添胜绩!德恒凭“重大性”抗辩护航当事人
2025-10-22
近日,德恒律师代理的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以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不具备 “重大性” 为由,驳回上诉人全部诉请、维持原判。此案系德恒项目组在同类案件中,就 “重大性” 争议焦点的又一次成功抗辩。
案件中,多名投资者以该上市公司财报数据存在会计差错,导致年报虚增收入及利润为由索赔投资损失。德恒律师在一、二审阶段,精准援引《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条但书规定,通过深入剖析案件事实,明确阐明案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未对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明显影响,不满足 “重大性” 要件。
两审法院全面采纳德恒律师代理意见,在判决中明确:判断虚假陈述是否具有 “重大性”,需开展独立、实质审查,核心在于其是否真正扭曲证券价格。本案中,虚假陈述实施日及更正日前后,涉案股票交易价量未呈现“诱多型”虚假陈述的典型特征,与同期同类重大事件的市场反应相比,缺乏价格敏感性,故依法认定案涉虚假陈述不具备 “重大性”。
本案法院并未忽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而是以事实为基础、深入核查细节,在查清违规事实后作出裁判:既明确指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符合规则要求,为其后续合规经营敲响警钟;又精准厘清责任边界、避免责任过度扩大,为上市公司提供更正错误、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的机会与整改勇气。
本案判决结果不仅体现司法机关在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同时,始终立足事实、坚持过罚相当的审判思路,更在保障现有中小股东合法权利的基础上,兼顾上市公司合理经营发展需求,实现各类投资者权利的有效平衡。该判决结果既为上市公司提升信息披露可靠性提供明确指引,为其规避重大经济损失,也为同类案件处理树立重要标杆。德恒律师亦凭借对证券法律实务的深刻理解、对案件核心焦点的精准把控,再次印证其在复杂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处理中的专业优势与卓越能力,持续为企业合规经营保障、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贡献力量。
项目组主要成员介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