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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再审改判!德恒代理历史股东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胜诉,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责任认定与法律溯及力的实践标杆

2025-10-14


近日,由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一起涉历史股东追收未缴出资纠纷再审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作出(2025)最高法民再2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撤销二审法院关于历史股东承担出资补充责任的判决,成功为当事人免除千万级责任风险,而本案关键法律论证环节,更得到著名公司法专家周友苏教授的理论支持,为案件胜诉筑牢专业根基。


本案历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程序中实现“逆转”。再审程序中,李潇潇、李孟君、沈萌三位律师围绕本案核心矛盾——“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的责任认定”与“新法能否溯及既往”,展开了周密论证,周友苏教授结合其深耕公司法领域的理论积淀与实践经验,从法律适用原则、股东期限利益保护、商事交易稳定性等维度提供专业理论支撑,关键观点均获最高人民法院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改判,不仅是对个案当事人权益的维护,更在司法实践层面具有多重标杆价值:


1.明确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的责任边界:是否存在“恶意逃废债”是核心判断标准

本案清晰界定了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2024年7月1日之前的情形下“认缴制下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责任认定规则:只有当转让人存在“恶意逃避出资义务”,转让人才可能承担补充责任;若转让时公司无负债、交易正常,股东的期限利益应受保护,转让后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这一裁判思路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事实认定标准。


2.强化法律溯及力适用规则:新法不得干预既往商事行为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行为时法律优先适用”,否定了《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八十八条对2024年7月1日前股权转让行为的溯及力。这一认定不仅符合“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理,更维护了商事交易的稳定性,保障了交易预期。


3.平衡破产程序中各方利益:避免不当加重前股东责任

在诸如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等股东出资纠纷中,法院往往倾向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本案判决体现了“平衡保护”的思路:既通过“出资加速到期”要求现任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也避免将责任不当转嫁至无恶意的前股东,实现了“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合法期限利益”的平衡。


4.德恒专业实力的体现:深耕复杂民商事争议,以专业守护当事人权益

①精准的法律适用研判:项目组敏锐把握《公司法》修订前后的规则差异,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精神,明确新法溯及力的边界,为案件胜诉奠定核心法律基础;

②缜密的事实梳理与论证:通过梳理股权转让时间、债务形成时间、公司经营状态等关键事实,构建“无恶意、无逃避义务”的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对方主张;

③再审程序的实战经验: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阶段,项目组精准回应法官关注的焦点问题,将法律论证与事实证据紧密结合,最终推动法院作出改判。


随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关于股权转让中历史股东、现股东等出资责任承担的规则更加明晰,德恒依托公司法专家团队与深厚的专业积淀,长期深耕公司法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为高效化解股权转让中的出资责任争议,以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客户提供精准专业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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