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破产制度与跨境破产法律实务研讨会成功举办
2025-09-17

2025年9月15日,德恒企业拯救与破产专业委员会邀请到夏威夷大学理查森学院国际破产法Charles D. Booth教授、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Russell Leu教授及周玉华教授,就“美国破产制度与跨境破产法律实务”的专题带来一场精彩的讲座。Booth教授系统解析了《美国破产法》第11章与第15章在程序性质、效力范围及实务中的应用。本次讲座吸引线上线下50余人参加,由德恒企业拯救与破产专业委员会负责人范利亚律师主持。

德恒管委会李忠律师代表德恒,向Booth教授一行人表达了诚挚的欢迎,简要介绍了德恒破产业务近年来在跨境破产方面的探索,并预祝本次活动顺利进行。

Booth教授首先通过对比,讲解了美国破产法第11章与第15章。第11章破产程序以“债务人主导”为核心,允许企业在破产期间维持运营,获得全球资产中止效力,有效阻止债权人跨国追偿,但其程序复杂、耗时久、成本高,多适用于需全面重整的复杂大型企业。
相比之下,第15章破产程序主要为外国破产程序在美国提供承认与协助,效力通常限于在美资产,无全球中止效力。其流程简洁、成本较低,适用于目标明确、仅需处理在美资产或寻求司法合作的跨境案件,但依赖外国主要程序的推进,无法直接实施重整。
而后,Booth教授通过案例分析了两章程序的适用策略:某食品企业用第11章完成十年重整,体现其处理复杂集团的全面性,但凸显了高成本;某房企通过第15章在美求援却因香港程序受阻,显示其对外国程序的依赖;而某咖啡品牌通过第15章成功实现债务解决,展示了程序的灵活性。深入浅出地解析了美国破产法在跨境破产实务案件中的应用。

▲参会人员合影
结合Booth教授的讲授,与会人员积极思考并向教授提出美国破产法第11章视角下保证各方权利公平、管理人履职风险防控等多个有价值的问题,教授对以上问题均作出了详尽的见解,使得与会人员受益良多。本次讲座也加强了德恒破产业务与破产前沿学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