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律师办理走私类案件一审获无罪判决、二审获维持裁定
2025-06-17
近期,德恒上海办公室褚维姝律师、戴柠卉律师办理的一起走私类案件,在检察机关提出有罪指控的情况下,德恒律师无罪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检察机关抗诉并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本案被告人在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其在境外商店购买的4支仿真枪,被海关缉私部门查获,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该报告认定其中3支仿真枪属于枪支,检察机关以走私武器罪提起公诉。
律师工作
德恒律师在一审阶段接受被告人委托,开展阅卷工作,检索枪支认定依据和鉴定标准、法律法规、司法判例、以及专家学者文章,经深入分析认为本案重点为罪与非罪的界定,确定无罪辩护方向,并就案件具体情况和法院进行专业沟通。
本案鉴定报告是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走私武器罪的重要证据,但报告中的枪支比动能十分接近临界值,不能排除枪支试验存在误差的可能性,因此在庭审前,德恒律师重点针对该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和鉴定人出庭申请书,积极准备具有针对性的庭审发问提纲。
在一审阶段的两次庭审中,德恒律师对鉴定人从业资质、鉴定依据、枪口比动能误差值、弹丸情况、枪支科学试验标准、枪支致伤力以及枪支是否易于改制等进行全方位质证,并结合被告人没有将枪支用于牟利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观目的和隐瞒、逃避、对抗海关检查的客观行为,依据《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提出无罪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可并采纳了德恒律师全部辩护意见,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在二审阶段中,德恒律师针对检察机关的《刑事抗诉书》和《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着重发表辩护意见,除了上述针对鉴定意见的内容外,再次明确了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边界、原审被告人主观上无明确走私武器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应当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应唯数量论,因此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原审无罪判决正确。最终,二审法院认可并采纳了德恒律师全部辩护意见,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案件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作为出罪的总括性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一直被称为“僵尸条款”,存在适用率低、适用不当等诸多困境。德恒律师成功办理本案,不仅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是成功激活了但书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体现了德恒律师对罪与非罪界限的精准把握和对刑事法律条款的深刻理解,为今后司法实践中合理有效地适用但书条款提供了宝贵的范例与启示,对推动落实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亦具有重要意义。
项目组主要成员介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