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助力当事人实现其数千万元厂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胜诉
2025-06-04
近日,当事人吕某收到河北某法院的一份判决,其斥数千万元巨资购买的河北某产业基地的厂房,终于被法院判决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开发商应如数退还吕某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当事人吕某为北京某企业主,在河北某地政府的引荐下,为了企业发展的需要在某产业基地购买了一处价值数千万元的厂房。令当事人忧虑的是所购厂房的不动产权证一直未能办理,从法律上讲,厂房还不属于当事人所有,同时又了解到开发商资金链出现问题,产业基地的建设已经长期处于停滞状态,当事人所购厂房随时都有被开发商的其他债权人查封拍卖的风险。
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康欣律师接受吕某及其家人委托,为该起案件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该案还存在一个风险隐患,当事人在支付购房款时,按照当时开发商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指示,吕某将近千万元的款项支付至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而现在该实际控制人已因触犯职务侵占罪,在监狱服刑。目前新的实际控制人根本不承认个人收款行为对公司的效力。
起初,当事人希望获得厂房的所有权,基于这项需求,康律师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产权确认之诉,理由包括:(1)双方签订有合法有效的产权转让合同;(2)买方已支付全部款项;(3)自厂房交付之日起一直合法占有使用至今;(4)未办理过户登记并非买受人原因造成。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当事人吕某是否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康律师提出支付至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是按照公司的指示付款,构成对公司的支付,并提供了包括公司财务、当时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当时的公司法律顾问在内的微信聊天群截图,以证明法定代表人收款属于职务行为。
在诉讼过程中,康律师代表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后持法院调查令前往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看所购厂房的登记信息,意外发现该不动产之上已经有两家法院的保全查封信息。
康律师遂联系这两家查封法院的执行法官,并提交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停止执行拍卖程序。
因已在另案提起了执行异议申请,确权诉讼审判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规定:“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裁定因当事人已针对另案法院的查封提起了执行异议,为了规避冲突,节省司法资源,裁定驳回当事人起诉。但同时,裁定中也明确了当事人吕某已经向开发商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包括支付至开发商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构成对公司的给付。
前述两家查封法院中的首封法院虽然收了康律师提交的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却在后来与康律师当面听证会谈中提出因首封的债权金额较小,被查封的不动产金额较大,已经执行终结,将不会对查封的不动产采取执行拍卖措施。这直接导致我方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失去了基础和必要性。
考虑到前述确权诉讼的驳回裁定中已经得出当事人支付全部购房款的结论,在与当事人商议之后,了解到当事人认为该厂房对公司发展已无价值,康律师遂代表当事人另案提起了合同解除之诉,理由是因所购不动产一直未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而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出卖方根本违约,我方合同目的落空。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此后,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诉请。接下来,康律师将代表当事人提起执行程序,希望通过执行拍卖来实现已付款的退赔结果。
上述案件的成功办理彰显了康律师娴熟的法律专业功底和灵活的司法诉讼技巧,德恒律师将继续为复杂疑难重大商事纠纷的解决,提供具有建设性的、精准的、综合性的法律服务,让商事争议的解决在当事人的诉求与法律的公平正义之间获得最大的平衡。
合伙人介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