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代理财险公司胜诉巨额保险合同纠纷案 终审确立“直接损失”赔付边界,为类案审理提供标杆指引
2025-03-18
近日,德恒代理的某财产保险公司与河北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由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河北某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案争议金额巨大,二审法院明确认定保险合同责任范围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扩大损失不属承保范围,为同类保险合同纠纷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2019年5月,河北某公司投保的玻璃窑炉因事故损毁,向该财产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公估调查认定事故原因为操作不当,属免责情形,遂出具拒赔通知。河北某公司不服,先后提起多轮诉讼。保险公司在基础保险理赔案件中确定保险责任后向河北某公司支付了保险赔款。然而,河北某公司以保险公司迟延赔付为由,再次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因保险标的迟延重置导致的停产停工损失、行政处罚罚款、利息和相关费用,请求金额一度变更高达过亿元。德恒律师项目组在该迟延赔付扩大损失案件中获聘协助保险公司应诉,由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贾辉律师、德恒石家庄办公室合伙人郑会忠律师领衔主办,德恒北京办公室张悠然律师、德恒雄安办公室高孟瑾实习律师参与承办。
本案核心争议为保险合同是否涵盖间接损失及保险公司是否存在怠于理赔行为。河北某公司主张,保险公司拒赔导致其无法及时修复窑炉,造成停产扩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抗辩称,案涉保险合同条款明确约定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标的本身的物质损坏或灭失”,间接损失不属承保范围,且其已依法履行核损义务,争议进入诉讼程序不构成“怠于赔偿”。
德恒律师项目组围绕争议焦点提出关键代理意见:第一,保险合同明确排除间接损失。条款约定及本案的前述高院生效判决均确认,停产停工损失等间接损失不属保险责任范围,河北某公司主张缺乏依据;第二,保险公司已积极履行核损义务。保险公司及时委托公估机构查勘,因河北某公司多次延迟提交材料导致核损周期延长,且诉讼程序争议不构成“怠于赔偿”;第三,停产扩大损失与保险公司无关。河北某公司有义务保护保险事故现场,在不影响保险责任确定的情况下,其有权自主决定拆除窑炉,延迟拆除即使发生也与保险公司无关。
一审、二审法院采纳德恒律师意见,认定保险合同责任范围仅限直接物质损失,河北某公司主张间接损失不在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核损合法,无拖延过错;河北某公司拆除窑炉属自主权利行为,延迟拆除即使发生也与保险公司无关。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通过司法裁判进一步明确财产保险中“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区分标准,强调保险合同约定对责任界定的核心作用,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示范意义。同时,法院对举证责任的严格认定,提示企业在主张保险赔偿时需完善证据链条,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败诉风险。
德恒律师凭借对保险法律实务的深刻理解,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通过翔实的证据梳理与类案援引,成功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彰显了其在复杂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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