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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律师办理欺诈发行债券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五批指导性案例(证券犯罪主题)

2025-02-26


德恒上海办公室褚维姝律师团队办理的“甲皮业有限公司、周某某等欺诈发行债券案”,近日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五批证券犯罪主题的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19号),充分彰显了本所在金融犯罪领域的专业优势与杰出成就。

 

一、案情概要


2012年下半年,周某某决定宿迁市甲皮业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拟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融资,并委托王某某负责发债现场审计工作,由于王某某所在的乙会计师事务所无证券类审计资质,遂与有资质的丙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合作。


甲公司提供财务资料给王某某,但公司实际财务状况不符发债条件。王某某提出调整财务报表,经周某某同意,林某某指使叶某某篡改财务数据,王某某根据虚假资料制作不实审计底稿,叶某某还伪造了财务凭证并加盖公章,审计底稿虚增了甲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


丙会计师事务所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马某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确认,出具了内容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甲公司委托丁证券公司担任承销商,丁证券公司根据丙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甲公司提供的虚假财务数据出具了募集说明书。


2013年2月5日,该私募债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发行,共募集资金1.5亿元。2015年2月5日债券到期,甲公司无力偿付本金和剩余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二、律师工作内容


褚维姝律师于2018年接受王某某委托,为其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办理辩护。


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开展阅卷工作,仔细审查案卷中的事实和证据,包括审计报告、财务凭证、募集说明书等关键证据,深入剖析法律问题,系统研究并详细梳理了中介机构的刑事责任,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为后续辩护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同时,通过会见王某某了解情况,就王某某主客观事实认定、金额认定、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方面向检察机关提出专业辩护意见,并与检察机关进行充分、专业的沟通。


在一审阶段,根据案件争议焦点,制定庭审辩护策略,充分发表辩护意见,重点就王某某主客观认定问题展开辩论,并提出王某某具有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最终,为王某某争取到了较低量刑,实现了有效的罪轻辩护效果,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褚维姝律师在庭审结束后,并未止步于案件本身的胜负,而是秉持着持续学习的精神,注重办案经验总结,基于本案及以往在证券犯罪领域的辩护经验,深刻认识到中介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注册过程中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不容忽视,遂完成《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下中介服务机构的刑事法律风险》法律研究文章,详细阐述了中介服务机构的刑事法律风险点,并结合实践案例,提出了针对性的风险防控建议和对策,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指导意义。


三、案件指导意义


德恒上海办公室褚维姝律师办理“甲皮业有限公司、周某某等欺诈发行债券案”,其指导意义体现在以下多个方面,对准确理解适用刑法规定、认定中介服务机构刑事责任以及推动证券市场规范化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第一,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公司、企业债券”的定义和范围进行了深入细致地研究,对准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债券”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深入分析涉案中介组织人员的主客观方面,同时深入研究中介服务机构的刑事法律风险,对中介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交易等过程中的合规义务和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梳理,为防范和化解中介服务机构的刑事法律风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第三,指导性案例作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资源,具有示范性和指导性,能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可借鉴的裁判思路和法律依据。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为证券市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和判例参考,有助于推动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发展。


综上,德恒律师始终秉持严谨、专业的执业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本案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不仅是对德恒律师专业能力和办案水平的充分肯定,也意味着在证券犯罪领域影响力的提升。未来,德恒律师将持续深化在证券犯罪、金融合规领域的精细化服务能力,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贡献法治智慧。


合伙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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